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到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申请办理。
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
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商务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生产洗衣液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2、生产洗发水需要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生产餐洗液需要办理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
4、先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按工商局的要求办理,有的地方还要到环境保护机关办理环评。有了营业执照然后就到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办理对公帐号。基本证件就齐全了。
5、需要上超市的还要办下列证件:餐洗类产品还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标准要求生产,因为餐洗类产品是有国家标准的。非餐洗类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就只需要自己制定企业标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自己制作化妆品并销售,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一般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 营业执照:这是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手续,包括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公司营业执照。
2 卫生许可证:化妆品涉及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需要申请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你的企业计划自行生产化妆品,则需要办理该证件。
4 产品注册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销售化妆品前,有些产品需要进行注册备案。具体需不需要备案,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此外,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在制作过程中还要遵循各种卫生、环保等标准。
总之,如果你想自己制作并销售化妆品,请首先了解相关法规、标准等,并在办理好相应的手续后再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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