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眼结膜破裂,就应当赔偿乘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如果构成残疾,还应当赔偿乘客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对方车辆有责任,乘客也可以要求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但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不能重复要求就属于和对方车辆赔偿双份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工友工作中造成的,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第三方造成的,可以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友不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工作中因为工友操作不当致伤,工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友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职工已经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不再享有其它赔偿。
对工友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二、第三方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职工因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方造成工伤的,可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职工获得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眼角十厘米左右的伤口,属于轻伤一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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