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钱穆的观点,争议很大
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
明代虽说一切事权集中在皇帝,究竟还有历史旧传统,亦并不是全由皇帝来独裁。有许多事,是必经廷推、廷议、廷鞫的。当时小官归吏部尚书任用,大官则由七卿,九卿,或再加上外面的巡抚、总督开会来公开推举,这叫“廷推”。倘使有大事,各部不能单独决定,也常由七卿、九卿公决,这叫做“廷议”。倘使有大的狱讼,三法司解决不了,也由七卿、九卿开会定谳,这叫做“廷鞫”。这一制度,本来汉代早就有。朝廷集议大事,屡见正史记载。可见一切事,还不是全由皇帝独裁的。……
据当时统计,自洪武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先后八日间,内外诸司送到皇宫里的奏章,共有一千一百六十件。每件奏章里,有讲一件事的,也有讲两三件事的,共计有三千二百九十一件事(按:日均处理41138件)。此因中国地方大,一切事集中到中央,中央政府所当预闻的事当然多。远从秦始皇帝时,早已把天平秤著公文,兀自天天看到深夜不得息,何况到明代?那时,西方还没有现代像样的英法诸国。西班牙、葡萄牙这些小国家,不论疆土那么小,政治规模也简单得可怜。这当然不能与中国比。试问当时偌大一个国家,件件事要经皇帝批核,这当然很困难。……
明代大学士,他在官职上的地位虽然低,他在政府里的权任却很高。因为一切奏章政事,看详批答,都要经他们手。太祖、成祖时代,皇帝自己处决事情,口头吩咐大学士代笔,大学士自然只如一秘书。后来皇帝年轻不懂事,事事要咨询大学士意见;而且皇帝因于自己不懂事,也怕和大学士们时常见面;内外一应章奏,先由大学士看过,拿一张小签条,写出他们意见,附贴在公事上,送进宫里,再由皇帝细阅决定。这在当时叫做“条旨”,就是向皇帝分条贡献意见的意思。又称“票拟”,是说用一个小条子(即票)拟具意见,送皇帝斟酌。待皇帝自己看过,拿这条子撕了,亲用红笔批下,名为“批红”,亦称“朱批”。批好拿出去,这便是正式的谕旨。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西方现代国家,疆土仅如中国一省区,尚可凭君权统治。中国自秦以下,传统政治,论位则君最高,论职则百官分治,论权则各有所掌,各自斟酌。如汉代之选举,唐代以下之考试,皆有职司,其权不操于君。朝廷用人,则一依选举考试之所得。故中国自秦以下之传统政府,仅可称之曰:“士人政府”,或可称为“官僚政府”,官僚即由士人为之。
——《国史新论》
可以,!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薛群英
一、献血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概念和特征
献血,又称无偿(义务)献血,是指公民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完全自愿、无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法律行为。献血具有自愿性、无偿性、社会性等特征。
(二)无偿献血的对象
根据我国《献血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即献血必须是无偿的,献血者献血不得收任何报酬。对于献血人员的年龄,我国《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关于献血人员的范围,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无偿献血的组织与管理
由于无偿献血涉及到献血者的自身健康,为社会无偿提供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制度的推行,是一项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又是一项需要长时期实践的工程。因此,我国《献血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其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再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最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四) 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血站。所谓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五)无偿献血者血液的用途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上述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上述规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对于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献血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血站违法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和集体的那部分股权
比如,现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国字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中石油和中石化。
这俩家公司,最大股东投资人,肯定是国家,这就是国有成分。大量小股东投资人,有可能是私有资本,也可能是集体资本,这就是私人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是指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和集体所拥有的股份。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上讲,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而从微观上讲,他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公有制经济属于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由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方式自主流动和重组形式,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运营的高效益;有利于推动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比如一个股份制公司同时有国家政府参股,也有个体私营参股那国家参股的那一部分就是国有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制经济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是指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
国有成分属于全民的部分,改革开放后全民部分认为产权不明晰,所以改为国有,主要控制在中组部那里。集体成分则限于建国初三大改造后的集体出资搞生产建设部分,改革开放后集体的东西大部分解体,比如农村的合作社,即便保留有集体经济的,也多是几个人掌握主要股份,也丧失了原来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的意义。
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宣布: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 1月17日,邓小平同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等工商界***谈话,听取他们对搞好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摘掉资本家的帽子,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邓小平说,我们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他还对荣毅仁创办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给予支持。
回答者注:自此以后,地主,富农,资本家,四类分子等表示"贱民"身份的称谓,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逐渐淡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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