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样的制备流程

煤样的制备流程,第1张

1) 收到煤样后,应按来样标签逐项核对,并应将煤种、品种、粒度、采样地点、包装情况、煤样质量、收样和制备时间等项详细登记在煤样记录本上,并进行编号。如系商品煤样,还应登记车号和发运的质量 (吨) 。

2) 煤样应按煤样制备程序 (图733) 及时制备成空气干燥煤样,或先制成适当粒级的试验室煤样。如果水分过大,影响进一步破碎、缩分时,应事先在低于 50℃温度下适当地进行干燥。

3) 除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外,煤样应破碎至全部通过相应的筛子,再进行缩分。粒度大于 25mm 的煤样未经破碎不允许缩分。

4) 煤样的制备既可一次完成,也可分几部分处理。若分几部分,则每部分都应按同一比例缩分出煤样,再将各部分煤样合起来作为一个煤样。

5) 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制样人员在制备煤样的过程中,应穿专用鞋,以免污染煤样。对不易清扫的密封式破碎机 (如锤式破碎机) 和联合破碎缩分机,只用于处理单一品种的大量煤样时,处理每个煤样之前,可用采取该煤样的煤通过机器予以 “冲洗”,弃去 “冲洗”煤后再处理煤样。处理完之后,应反复开、停机器几次,以排净滞留煤样。

6) 煤样的缩分,除水分大、无法使用机械缩分者外,应尽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缩分机械,以减少缩分误差。

7) 缩分后留样质量与粒度的对应关系见图733。粒度小于 3mm 的煤样,缩分至375kg 后,如使之全部通过 3mm 圆孔筛,则可用二分器直接缩分出不少于 100g 和不少于500g 分别用于制备分析用煤样和作为存查煤样。粒度要求特殊的试验项目所用的煤样的制备,应按本方法的各项规定,在相应的阶段使用相应设备制取。同时在破碎时应采用逐级破碎的方法,即调节破碎机破碎口,只使大于要求粒度的颗粒被破碎,小于要求粒度的颗粒不再被重复破碎。

图733 煤样的制备程序

8) 缩分机必须经过检验方可使用。检验缩分机的煤样包括留样和弃样的进一步缩分,必须使用二分器。

9) 使用二分器缩分煤样,缩分前不需要混合。入料时,簸箕应向一侧倾斜,并要沿着二分器的整个长度往复摆动,使煤样比较均匀地通过二分器。缩分后任取一边的煤样。

10) 堆锥四分法缩分煤样,是把已破碎、过筛的煤样用平板铁锹铲起堆成圆锥体,再交互地从煤样堆两边对角贴底逐锹铲起堆成另一个圆锥。每锹铲起的煤样,不应过多,并分两三次撒落在新锥顶端,使之均匀地落在新锥的四周。如此反复堆掺 3 次,再由煤样堆顶端,从中心向周围均匀地将煤样摊平 (煤样较多时) 或压平 (煤样较少时) 成厚度适当的扁平体。将十字分样板放在扁平体的正中,向下压至底部,煤样被分成 4 个相等的扇形体。将相对的两个扇形体弃去,留下的两个扇形体按图733 程序规定的粒度和质量限度,制备成一般分析煤样或适当粒度的其他煤样。煤样经过逐步破碎和缩分,粒度与质量逐渐变小,混合煤样用的铁锹,应相应地适当改小或相应地减少每次铲起的煤样数量。

11) 在粉碎成 02mm 的煤样之前,应用磁铁将煤样中铁屑吸去,再粉碎到全部通过02mm 的筛子,并使之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然后装入煤样瓶中 (装入煤样的量应不超过煤样瓶容积的 3/4,以便使用时混合) ,送交实验室分析。

空气干燥方法如下: 将煤样放入盘中,摊成均匀的薄层,在不超过 50℃的温度下干燥。如连续干燥 1h 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 01%,即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空气干燥也可在煤样破碎到 02 mm 之前进行。

12) 煤心煤样可从小于 3mm 的煤样中缩分出 100g,然后按本节 7323 “煤样的制备”11) 规定制备成分析用煤样。

图734 九点法取全水分煤样布点示意图

13) 全水分煤样的制备。测定全水分的煤样既可由水分专用煤样制备,也可在制备一般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除使用一次能缩分出足够数量的全水分煤样的缩分机外,煤样破碎到规定粒度后,稍加混合,摊平后立即用九点法 (布点见图734) 缩取,装入煤样瓶中封严 (装样量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 3/4) ,称出质量,贴好标签,速送实验室测定全水分。全水分煤样的粒度和质量详见图733。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迅速。

14) 煤炭成分样品的制备。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置于灰皿中,铺平,使其每平方厘米不超过 015g,将灰皿送入温度不超过 100℃的高温炉 (在自然通风和炉门留有 15mm 左右缝隙) ,在 30min 内升温至 500℃并保持 60min,继续升温至 (815 ±10) ℃ 并保持 90min。取出冷却后,用玛瑙研钵研细至粒度小于 120目。然后置于灰皿内,于 (815 ±10) ℃再灼烧 30min,直至其质量变化不超过灰样质量的01% 为止。取出冷却后,用玛瑙研钵研细至粒度小于 0095mm (160 目) ,放入干燥器内备用。

15) 存查煤样,除必须在容器上贴标签外,还应在容器内放入煤样标签,封好。标签内容包括:分析编号、来样编号、煤矿名称、煤样种类、送样单位、送样日期、制样日期、分析项目、备注。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本企业研究,决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企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人员职责分工

  组长: 为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所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企业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及时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副组长: 协助组长抓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质量自检、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成员: 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自纠、自检,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成员: 为食品购销台账管理人员,负责查验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索取进货发票;负责本企业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的登记,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

  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本企业开业之日起执行。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4、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材料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业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企业销售的食品都必须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三、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专门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六、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食品,由企业总部统一检验供货方的相关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八、检验购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九、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自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分类统一保管,集中备案,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尽可能完善自检设施设备及检测人员,对散装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重点食品加强销售前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本经营企业。

  三、本企业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检查销售食品的内外质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

  四、经质量自检或感观检查不合格食品、真空包装食品漏气、包装损坏的食品立即撤柜下架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五、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关系人体健康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或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予以先行下柜下架、停止销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七、本企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本企业自愿按照下列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持有效的证照经营食品;

  3、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4、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本企业负责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并索取进货发票;

  6、建立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

  7、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等;

  8、经营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等内容。

  9、经营的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10、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11、不经营经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12、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4、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5、不经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业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 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退出要经营单位:

  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10、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食品;

  1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本企业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等条款。

  七、本企业员工应对本经营企业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本企业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三、本企业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四、本企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帐,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五、进货台帐登记的内容:

  (1)进货时间;

  (2)食品名称;

  (3)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

  (4)生产者厂名、地址、****;

  (5)食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6)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标准代号;

  (7)登记人签名;

  六、销货台帐登记的内容:

  1、销货时间;

  2、食品名称;

  3、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

  4、购货方名称及****等。

  七、本企业的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以备接受检查。

  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测本企业食品质量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列入台帐登记内容: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监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及时阻止事态扩散。

  一、成立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

  食品质量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要遵循“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密切协同,联系畅通;依法处置,消除危害”的处理原则,要以防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中毒、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急救治疗。

  2、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政府、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3、及时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主要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并详细询问发生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中毒人数等。

  4、立即封存可疑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酒类、肉类、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场所等,防止中毒进一步扩散。

  5、采集、保留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6、协助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的检验人员对可疑中毒的剩余物品进行抽检。

  三、责任追究

  1、根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情况,找出事故原因,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政府、工商、卫生监督等主管部门报告。

  2、如发现对本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有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与药品有其各自的属性,与之对应在检验理念、思路、方式、标准的制定上都有各自的不同,不能将其二者简单等同,也不能合并同类项,简单归为同类检验。食品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下面就其二者在检验方面的

“和而不同” 予以分析。

一、食品、药品检验需同等资质,要求不同

要开展食品、药品的相关检验检测必须要获得检验资质,药品检验需要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药品检验;食品检验需要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质,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实验室资质认定”包括24个要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除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条件一致外,还包括8个特殊要素。

二、食品、药品检验同性质,针对方向不同

食品、药品的检验都是围绕着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的,但针对的侧重点不同,食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主要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重金属、防腐剂、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而药品检验除了安全性外还要兼顾有效性,要针对其有效物质进行检验,对其每一项或主要成分检验,尤其是针对有效成分的含量是否达标进行检验。简而言之,就是食品检验重点是针对安全性;药品检验重点是安全性兼顾有效性。

三、食品、药品检验同需标准,标准适用范围不同

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都必须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标准是按食品的分类进行制定的,概括起来就是“一标多类”或是“多类一标”,比如重金属的食品检验标准适用于餐饮食品、农产品、海鲜产品等,即一个标准适用多类食品;而药品检验是按照《中国药典》进行检验,而《中国药典》是按照药品的名称进行标准编写的,实现“一品一标”,即一个药品名称对应一个标准。

四、食品、药品检验的技术手段相同,“批检验”程度不同

食品、药品检验都需要借助相关仪器设备,比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紫外风光光度计等,食品检验标准多是“一标多类”,在检验过程中的前处理、检验条件是相同的,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上可以进行一次性检验,也就是说一个食品标准里涵盖的各类食品可以进行“批检验”,而药品检验标准是“一品一标”,每个品种项下的检验方法、条件都不相同,只有同品种药品才能实现“批检验”。

五、食品、药品检验过程相同、检验分配方式不同

食品、药品检验过程需要经过检品的前处理,然后借助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但检验分配方式不同,食品检验一般是以检验项目为主,检验设置,任务分配上都是以“项目”导向,而药品检验恰恰相反是以“品种”检验为主,在检验设置、任务分配、实验流程以品种为导向,是完成一个品种的检验。

以上是关于食品检测和药品检测的相关信息,由百检食品检测平台整理,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在一些工业生产、科学试验里经常会用到煤炭样品。因为要通过煤炭化验设备测量出煤炭样品里的水分、含硫量等一些成分。然后经过科学分析得出试验结果,以方便后面的科学研究及产品质量检测。所以测试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不仅需要试验设备好,而且被测试的煤炭样品也应该是最佳的,那么这煤炭试验样品应该怎样去采集呢

1、采集来的任何煤样,其粒度远远超过化验所用煤样的粒度,必须破碎以减小粒度。由于样量较大,若全量一次性破碎到化验样品所需要的粒度,则工作量太大,通常采用多级破碎,每级破碎之后弃掉一部分,以减少再破碎工作量。破碎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煤样的颗粒数目,以减少后续缩分步骤产生的误差,提高制样精密度。

2、混合的目的是为了使小量的煤样更具有代表性。确切地讲,是使大样里具有不同性质的各种成分,按照原来在煤中的比例,尽量扩大进入小样的机会。混合煤样的方法多数是采用堆锥法,即在硬质钢板上将破碎,过筛的煤样堆起来,形成圆锥体。为了克服离析作用的影响,堆锥时要注意增加均匀度。铲煤时要从锥底铲起,要尽可能地都铲过来。堆掺重复在三次以上,即可认为均匀,再行缩分。

3、缩分是在粒度不变的情况下质量的减少,以减少后续工作负荷和最后满足检验所需的煤样质量。因此,在某一粒度时,可能只缩分一次,也可能连续几次缩分才能达到该粒度下的最少留样量。制样误差主要来自这一操作步骤。因此,每一阶段缩分的留样量必需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粒度与留样的相应关系,否则难以保证缩分精密度。

4、最后就是煤样破碎到规定粒度后,稍加混合,摊平后立即用九点法缩取,装入煤样瓶中封严(装样量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称出质量,贴好标签,速送化验室测定全水分。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迅速,整个采样过程就完成了。

将精油送到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步骤如下: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_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

(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四)检验申请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检验申请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五)检验申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3.已进行过异议申请的;

4.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

在10g吲哚菁绿原料药留样中加入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结块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原料药中含有水分,导致与缓冲液水分相互作用产生结块现象。吲哚菁绿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化合物,而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则是含有蛋白胨、氯化钠等成分的一种缓冲液,这些成分可能会与吲哚菁绿的化学结构发生一定的作用,导致结块现象的发生。

为了避免结块现象对微生物限度检测的结果产生干扰,可以使用其他的样品制备方法,如溶解、均质等方法。此外,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建议在样品制备和检测过程中保持实验室的洁净和卫生,严格遵守微生物检测的操作规范,如严格控制检测环境、采用适当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等。

化工百科

化妆品检验检疫手续

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办理地点: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请联系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扩展资料:

化妆品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在中国市场进口化妆品占了不少份额,但是进口化妆品是如何进入我们市场的呐,今天就由小编我带领大家进入进口化妆品的世界,看看进口化妆品都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吧:

设定依据及申请条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等。    

(一)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 境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三)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五)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六)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将跟踪监督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理情况,并监督、指导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建立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办理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两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核酸检测原理:每一个生物的核酸是不一样的,通过核酸检测就是要确定人身上是否带有病毒,也就是为了检出病毒的携带者。病毒携带者如果有症状的话就是病人,如果没有症状就是无症状感染者。

核酸检测也是检测病毒的方法,它可以更早发现感染。现在临床中对乙肝、丙肝、艾滋病都开展了核酸检测,可以在抗体产生前检测到血液中是否存在病毒。

而一些呼吸道疾病可以通过咽拭子或者呼吸道分泌物的核酸检测来判断是否感染,以及推测是否具有传染性。季节性流感、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等通过咽拭子检测可以方便地判断出上呼吸道是否存在病毒成分,从而判断被检测者是否属于感染者。

扩展资料:

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检测方法了,只要在咽喉部位擦拭几秒钟就可以采集到标本。通过分析判断是否有新冠病毒的核酸成分,可以尽早发现感染者,甚至在感染者出现症状前就可以检测到阳性。

感染者经过隔离治疗后咽拭子检测阴性说明病毒已经清除,不具有传染性了。目前两次咽拭子核酸检测阴性是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的标准之一。

参考资料:

人民网-关于核酸检测的几个热门问题,专家解答来了

参考资料:

人民健康网-核酸检测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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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pinsoso.cn/meirong/2035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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