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生态瓶补充水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加入纯净水 B,加入热水 C,加入自来水 为什么?

给生态瓶补充水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加入纯净水 B,加入热水 C,加入自来水 为什么?,第1张

在这3个答案中C最合适。A,纯净水只含水,不含有其他分子,包括无机盐钾钠啊,都没有,这些没有怎么提供一些藻类等植物生存而作为生态瓶?B,热水会杀死一些生物,这个不适合,还有就是热水中含的氧气等不够,因为气体在热水中溶解度降低。氧气不够很多生物会缺氧而死。C,自来水中含有钾钠等无机盐,氧气等气体溶解也比较好,所以可以。

另外,如果有河水或者池塘水,那是再好不过!!!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推进京津双城联动发展,京津两市于2014年8月6日在京签署《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进实施重点工作协议》。根据协议制定的9个方面、30个重点领域内容,两市将进一步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协同建立规划编制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顶层设计。共同做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财办等部门起草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实施交通、生态和产业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工作方案。

深化两市规划对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两地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对接,共同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移对接、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区域性重大问题,修改完善两市相关规划。进一步完善两市规划空间基础数据平台,共同研究京津走廊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生态廊道划定和区域重要基础设施,达成规划共识,积极探索建立两市交接地区城乡规划共同审查机制。

协同构建互联互通现代交通网络体系

共建交通运输体系。共同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区域轨道网、公路网和客货运枢纽,提升京津运输服务水平,增强区域运输安全保障,形成海港、空港、无水港、城市轨道、城际铁路、公路协同运行的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区域交通运输体系。北京支持天津建设区域货运交通枢纽。

研究制定交通一体化实施方案。统筹两地交通发展规划,完善京津冀综合交通合作会商机制,建立“同图同步”沟通衔接机制。共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利用客运专线和既有铁路开行城际、市郊列车实施方案》和《提高进京车辆通行便利性实施方案》。

共同争取推进京津高铁二线建设。综合考虑区域城镇群空间布局、产业功能布局和区域重大生态廊道布局等因素,研究从北京到滨海新区的具体线位和站点设置,共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京津高铁二线。结合北京新机场综合交通规划,共同深入研究与新机场衔接通道。

提升海空港服务能力。北京支持天津强化天津港集装箱干线港功能,建设天津南部港区30万吨级航道,深化京津无水港合作,强化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地位,不断提升为首都服务能力;共同争取民航局增加天津机场航班、航线,缓解首都机场客货运压力。

推进京津公路顺畅连接。北京加快建设京台高速公路,实现北京与天津南部港区的连通。加快建设京秦高速公路,尽早实现京津秦连通。实施天津高王路与北京德觅路连接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双方与河北省共同研究推进首都地区环线东北部高速公路绕出北京的方案。

协同改善生态环境

建立生态保护规划协调机制。共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京津冀整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基金。建立京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共同向国家申请相关科研项目,为京津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持。

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共同实施区域内燃煤电厂、水泥厂及大型燃煤锅炉脱硝治理工程,推进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率先统一实施机动车燃油国五标准,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发挥中关村技术和产品优势,支持中关村企业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区域联动执法,共同治理重点污染源。共同落实2014年APEC会议环境保障措施。

推进水环境改善。共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协同治理流域污染,强化各类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尽早实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建立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制度和区域流域水环境管理会商及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合作交流。共同争取国家对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北京纳入南水北调东线供水范畴,双方会同河北省共同争取将永定河(含永定新河)生态宜居廊道建设纳入国家重大战略,增加永定河生态补水量。

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共同实施压减燃煤措施,进一步加大洁净煤技术、太阳能、风能利用力度,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北京支持天津在内蒙古能源化工综合基地项目以及通道建设,加强双方天然气保障供应合作。共同争取国家加大对两市的天然气、外送电等清洁能源保障。

深化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合作。共同加强固废物流监管,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现京津再生资源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园区集中规范处置。

共建京津生态走廊。利用好京杭大运河申遗成功的契机,共同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加快北京通州到天津境内京杭大运河恢复通航的工作进程。共同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植树造林重点突破工程,做好环首都国家公园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加强京津两地工程建设布局、技术支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协同打造合作示范区

高水平建设合作示范区。结合天津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在位于天津宁河县的北京清河农场西区,京津两市共同建设合作示范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联动发展新亮点。重点发展环境技术、健康医疗、文化教育、旅游休闲度假、高技术研发及高端商务商贸等产业。

建立合作示范区统筹协调机制。两市共同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发展,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京津两市优质医疗、教育、科研等资源入区发展。

协同推动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

联合打造创新发展战略高地。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天津现代制造中心的优势,整合创新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以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园区为重点,沿京津协同发展主轴,共同推动双方创新链深度融合,构建分工合理的创新发展格局。

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在天津滨海新区规划、选取适当区域,推进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整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等政策优势,将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建设成为符合京津资源禀赋、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产业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示范园区。

促进科技资源交流共享。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作用,鼓励双方开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中试基地、科技孵化机构等,共建统一的成果转移转化、科学仪器开放和技术交易平台,打造协同创新载体,实现创新成果、科技人才、信息资源等共享,开展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合作,为两地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方面服务。

共建创新社区。做好建设规划,加快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共同探索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的京津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一批创新社区。

协同深化口岸合作

深化口岸物流合作。天津优化提升口岸服务水平,打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服务北京开放型经济发展,天津支持平谷国际陆港拓展业务范围,加快推动东疆保税港区政策向平谷国际陆港延伸;北京进一步优化空港交通物流体系,打造服务京津冀地区的国际平台,支持区域性物流中心向天津转移。共同支持天津港集团多种形式参与北京朝阳口岸平移至通州马驹桥的物流基地建设与合作,加快建设创新型口岸经济示范区。推动交通和物流信息化平台共建共享。开展电子口岸合作,逐步实现口岸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完善通关一体化政策。共同积极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中央部门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落实便捷通关通检政策。共同推动海运进出口集装箱转关实现“商封直转”。

推进检验检疫业务一体化。按照“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原则,实施“三通”、“四放”、“五统一”和货物清单管理的检验检疫一体化监管新模式,为两地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协同促进区域投资贸易便利化

推进政策共享。北京支持天津积极争取批准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市建立政策创新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小组,探索推进区域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创新试验,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政策叠加,并向两市有条件的区域延伸。

深化对接合作。利用天津飞机租赁试点的优惠政策和北京丰富的飞机购买租赁需求,深化航空产业合作。北京鼓励外贸货物代理、物流和跨境电商企业,在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搭建政策和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协同推进资源要素对接对流

深化金融合作。支持开展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加强科技金融合作,共同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为两地重点合作项目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广泛金融支持。共同推动在区域要素市场、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统一征信体系建设、金融信息共享、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

开展旅游合作。建立旅游合作协调机制,做好两地规划衔接和合作项目对接。推进旅游市场互动,相互支持旅游展会活动,深化提升京东旅游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旅游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两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京津两地的旅游资源交易平台,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加强会展合作。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会展资源优势,积极组团参加对方的品牌展会,形成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格局。双方深入推进会展规划、会展政策研究、会展品牌建设及会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支持北京知名会展企业到天津发展,共同提升会展业发展水平。

推进人才合作。共同举办高水平招才引智活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共享“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源,搭建博士后信息交流平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促进高端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市场合作,支持双方人力资源资格互认和自由流动。

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推进京津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试点。探索社会保障跨区域转移对接。研究建立医疗资源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开展执业医师一体化注册管理。强化区域间卫生应急合作,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区域卫生应急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联合科研和人才培养,建立优质资源互通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育发展规划互通协商的机制,深化教育战略合作。推动建立两市移动、固话通信的联网、同网改造机制,力争尽早实现“固话无长途、移动无漫游”。

协同完善合作工作机制

建立两市协商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合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交通市场一体互联

梳理京津、京冀、津冀双边协议可以发现,无一例外都有推进市场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和推进交通一体化合作备忘录。

“市场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交通的一体化则是整个协同发展的基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胡序威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是要通过交通、市场等重要方面的一体化打破地区行政边界,实现共赢。

根据交通一体化合作备忘录,京津冀将共同推进京唐客专、京津高铁二线项目规划建设,联合成立轨道交通一体化投融资平台,推进京秦高速、唐廊高速、津石高速建设,加快一批干线公路“断头路”“瓶颈路”建设,促进机场合作发展。

同时,京津还将逐步实现两地港站信息、车货信息等互联互通及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推进京津毗邻地区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津冀将建立集装箱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航运公司在两地港口直靠直装,推进轻轨、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等多种形式解决天津与河北周边地区的快速连通问题。

市场要素对接对流也是三地双边合作的重点。津冀提出,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科技创新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旅游市场一体化、口岸一体化、市场环境一体化建设等,实现金融信息共享、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专业技术职称互通互认、高端人才资源共享、旅游市场互动、一体化通关通检,清理和废除不适应市场资源配置要求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产业发展错位互补

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产业结构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和产业同构现象突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与承接备受关注。

在三地的双边协议中,有若干协议专门针对某些合作项目或者合作示范园区,如京津之间的《共同推进天津未来科技城合作示范区建设框架协议》《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合作框架协议》;京冀之间的《共同打造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框架协议》《共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合作区协议》《共同推进中关村与河北科技园区合作协议》;津冀之间的《共同打造(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框架协议》。

透过这些协议可以发现,京津作为两大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直辖市,其合作更多地集中在科技创新转化领域,津冀的产业合作着眼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而京冀的产业合作较为广泛。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刘刚表示,三地产业合作体现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工:北京研发、天津转化、河北配套,错位发展十分重要。

同时,津冀之间长期存在的港口竞争大于合作的问题也被提上解决日程。根据津冀签订的协议,天津港发展定位于强化综合性枢纽和集装箱干线港地位,而河北港口建设着眼于成为国际能源大港,以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运输为重点。

生态环境联防互惠

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发生在三地雾霾严重的初春,能够借一体化打造优质的生态环境是三地百姓的共同期待。在三地双边协议中,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也成为合作重点。

翻看三地合作协议,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水污染综合防治都将在以往的基础上加强,而在线监测、脱硫脱硝、循环经济等科技合作将进一步强化。三地双边将在清洁能源项目上开展更深层次的交流:例如,京津将统一机动车油品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推广新能源汽车;津冀将协同研究部署冀北清洁电力,与天津电网深化合作,统筹安排天津与周边地区的煤改气供应等。

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表示,京津冀的生态环境问题已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而环境的共享和流动性将倒逼三地政府加强合作。

三地还将在生态保护上建立长效机制,京津、津冀将成立环保合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副省长担任,建立与河北的对口帮扶机制,共同完成生态保护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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