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因此销售化妆品的增值税额应该这样计算:
先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即除(1+13%),分别乘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化妆品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
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包括:
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一、进口化妆品的关税税率:
化妆品类商品将会根据每计量单位的商品单价来划分为高档化妆品类、普通化妆品类:
高档化妆品类:完税价格或申报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普通化妆品类:完税价格或申报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并将据此来征收不同的商品税率,具体影响如下:
1、个人行邮清关(DPS、DES)
扩展资料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行邮税税率60%下调为30%;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行邮税税率60%不变;
护肤类化妆品将维持原行邮税税率30%不变。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119%;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2637%;
护肤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跨境税税率119%不变;
护肤类化妆品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119%调整为2637%。
参考资料-关税少量的征收50%,如果量多可能要扣货。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
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记者昨日从广州海关获悉,从8月1日起,海关执行新版《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新《税则归类表》将税率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四级(即10%、20%、30%、50%)。此次调整幅度最大的单项物品均为高档消费品,如化妆品的税率从10%提高到50%;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税率从10%提高到30%;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税率从20%提高到30%等。
买MP3入境也要交税
新的《完税价格表》涵盖物品范围较之前更广,增设了个人数字助理机(PDA)、MP3播放机、MP4播放机等新型电子产品等。而在2002年,MP4等高科技新品还比较少见,当时的审定价格里面就没有具体标明。
新规定对以前一些不明确标明的审定价格的商品进行了完善,如冬虫夏草等商品的完税价格由之前的“不明确”调整到如今的5万元,有了明确规定,通关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家电数码产品关税降低
新的审定价格根据近年来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更趋于合理化。在新的审定价格中,烟草及其制品审定价格调高,而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审定价格普遍调低。
新规定将香烟的完税价格由原来每支04元上调至每支05元,进口税率仍维持原先的50%。一条200支规格装的香烟,海关完税价格从80元上升到100元,相应交纳的进口关税从40元上调到50元。
家电、数码产品的审定价格则普遍调低,市民携带此类商品入境可交纳更少的税金。如台式电脑所使用的液晶显示器,由原来的“17英寸以下3000元”调整为“19英寸以下1000元”。据介绍,这是因为我国生产此类产品已有部分优势,适度放宽有利于激励国内相关产业,也配合了对我国入世的相关承诺。
广州海关提醒:当入境旅客携带在境外购买的物品总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免税限额时,一定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如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适用10%税率的物品
食品、饮料、鞋靴、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厨卫用具、家具、乐器、部分体育用品等
适用20%税率的物品
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摄影摄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影音家电及其配件附件、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等
适用30%税率的物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适用50%税率的物品
化妆品、酒类、烟草
按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徵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收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进口关税
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法律分析:一、关税:
1、高档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2、普通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二、并将据此来征收不同的商品税率
1、个人行邮清关
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行邮税税率60%下调为30%
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行邮税税率60%不变;
c护肤类化妆品将维持原行邮税税率30%不变。
2跨境电商清关
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119%;
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2637%
c护肤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跨境税税率119%不变;
d护肤类化妆品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119%调整为263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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