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妆品消费市场,2019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2274万吨,进口金额13227亿美元 。2020年1-9月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量为3386万吨,同比增长47% 。进口金额为14448亿美元,同比增长255% 。
如何进口化妆品
一、化妆品进口税费
1、普通护肤品与化妆品 33049900 进口关税1% ,进口增值税13%;
2、唇用化妆品 33041000 进口关税5%,进口增值税13%;
3、眼用化妆品 33042000 进口关税5%,进口 增值税13%;
4、香水及花露水 33030000 进口关税3%,进口增值税13%;
5、指甲化妆品 33043000 进口关税5%,进口增值税13%;
6、洗发剂 33051000 进口关税3%,进口增值税13%;
7、其他护发品 33059000 进口关税3%,进口 增值税13%;
8、牙膏 33061010 进口关税3%,进口增值税13%;
9、香皂 34011100 进口关税65%,进口增值税13%;
10、精油 33011990 进口关税15% ,进口增值税13%;
备注:
1从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国家进口可以享受零关税 。
2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5% 。
化妆品进口关税
二、化妆品从国外进口到中国的条件:
(一)进口的产品必须取得中国药监局的备案或批件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食药监的备案许可方可进口 。国外生产企业应委托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许可 。
1、普通类化妆品进口备案凭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普通化妆品包括:润肤霜、防晒霜、润发油、护发素、洁面霜、沐浴液、洗发水、卸妆液、香粉、胭脂、唇膏、发胶、染发剂、烫发剂和香水等 。
2、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行政许可批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办理《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的化妆品 。
法律分析:一、关税:1、高档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2、普通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二、并将据此来征收不同的商品税率:1、个人行邮清关。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行邮税税率60%下调为30%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行邮税税率60%不变;c护肤类化妆品将维持原行邮税税率30%不变。2跨境电商清关。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119%;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2637%;c护肤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跨境税税率119%不变;d护肤类化妆品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119%调整为2637%。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法律分析:1、唇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0%, 增值税 率为17%, 消费税 率为30%。
2、眼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
3、指(趾)甲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5%,增值税率为1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化妆品关税在8%-12%,增值税17%,消费税10%,不仅仅是化妆品需要提供具体的品名或商品编码、进口国才能准确给出对应的进口关税,其他任何进口的货物,比如汽配、机械设备也是要具体的品名等内容,才能得出具体的进口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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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下调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进口关税计算10暂时进口货物;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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