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师资力量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师资力量,第1张

中欧的教授队伍由海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他们扎根于中国,将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与中国管理实践相结合,造就了其独特的融汇中西的特色。

海内外知名学者构成了中欧实力深厚的教授队伍。

中欧的教授,教研并重。他们不但拥有世界一流学府的博士学位、丰富的教学经验,很多人还有为全球500强公司担当顾问或为政府担任高级智囊的宝贵经历。

吴敬琏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始教授之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经济学会(IEA)荣誉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耶鲁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佛大学以及英国牛津大学的访问教授、连续五次获得中国经济学界最高荣誉“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际管理学会(IAM)“杰出成就奖”获得者、首届“中国经济学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约翰·奎尔奇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兼教务长、原伦敦商学院院长、原哈佛商学院高级副院长、哈佛商学院建院以来案例研究发行量最高的三大教授之一、兼任美国、英国等地的14家著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及美国麻省港务局主席。

佩德罗雷诺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及外方院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始教授之一、中欧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欧董事会成员之一、原国际管理学会会长、现任副会长、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的高级咨询顾问、曾在哈佛、密歇根等多所世界著名大学任教、众多欧洲知名商学院的顾问委员会成员、西班牙国民成就奖章和圣乔治十字勋章佩戴者。

罗马诺·普罗迪·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欧盟主席、原意大利总理、意大利工业经济学派的奠基人。

许小年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原美林证券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原世界银行咨询师、中国经济学界最高奖“孙冶方奖”获得者。

白思拓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西班牙银行董事会成员,曾任西班牙家族企业研究院院长和西班牙财政部经济事务国务秘书、曾任西班牙国家电力公司(ENHER)主席兼总裁。

查尔斯·沃德曼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巴黎高等商学院教务长、原欧洲工商管理学院高级教授。

忻榕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主编、曾任教于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南加州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爱尔兰国立大学等。

马科恩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国际商务学会、美国经济学会及国际管理评论编委会成员、原斯坦福大学高管课程项目主任、原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斯隆硕士项目主任、原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商务学教授以及卡内基博施研究院院长、原墨尔本莫那什大学MBA商学院院长、澳洲麦考瑞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创始人及原院长、曾任联合国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顾问、维多利亚国家美术馆、澳洲国家多元文化顾问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澳大利亚国防学院研究生教育咨询委员会成员、华盛顿美韩研究院理事会成员、捷克布拉格国际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商务博士。

李秀娟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欧领导力行为实验室的研究主任、原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原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新大EMBA课程、国际MBA创办主任,为美国强生、中国银行、新加坡航空等众多知名企业及新加坡外交部、新加坡卫生部提供咨询及培训服务。

梁能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上海浦东新区政协常委、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高级研究员、国际管理科学院国际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大学国际MBA项目的首任主任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副会长、美国马里兰Loyola大学管理学终身教授。

黄明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原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原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物理学硕士、康奈尔大学理论物理学博士、斯坦福大学金融学博士。

朱煜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教授、原美林证券股本权益市场部总监、全球定价服务部建模和分析小组主任、债券市场风险管理部主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Saar, Shalom Saada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兼职教授,哈佛大学领导力发展中心创始人,曾为美国联邦和州级高级行政官员及一般政府人员进行有关领导效能和管理能力发展的培训,曾先后任教于哈佛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哈特福德大学、南部卫理公会大学、意大利Luiss大学和洛约拉学院。

许斌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期刊》编委、亚太国际贸易研究会理事、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商学院终身教授,还曾任教于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并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供咨询。复旦大学国际经济学的学士和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的硕士和博士

杨国安

现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以及CEO学习联盟创办人,被誉为世界华人杰出管理大师之一,被美国《经济视野》(Business Horizon)杂志评为全球“高层经理培训大师”,曾任宏基集团的首席人力资源官,并先后担任腾讯、阿里巴巴、台积电、玫琳凯、安泰人寿保险、和TCL-汤姆逊等公司的高级顾问。他是三家企业、一家非牟利机构、和美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协会等组织的董事。

担任由翰威特公司与《亚洲华尔街日报》和《远东经济评论》联合主办的“亚洲最佳雇主”活动的亚太地区评委主席。另外同时担任五个国际期刊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密歇根大学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博士。

直销行业进入中国已经近2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直销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直销在中国发展经历过忐忑与曲折,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直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一、我国直销经营的产生及立法进程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美国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为店铺经营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经营。2000年后,又先后发布了一些《通知》和《规定》,对转型企业行为加以规范。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办公室”,主要负责打击国内非法传销和相关的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

到2004年底为止,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

  直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起源于美国,80年代后,虽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方便快捷购物心理而兴起。现在直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虽然直销可说是人类最早的商业配销方式,但是直销并没有被人好好的了解,至今对直销的定义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是直销这种模式被分为了两大类:

  第一类:狭义直销(Direct Selling) 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单层直销有 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是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销售模式;多层次直销(Muti-Level Marketing)又称“传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第二类:直复营销(Direct Marketing) 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第一类直销被称作狭义的直销,第一类和第二类加起来被称作广义的直销。2005年12月1日,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此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指的直销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定义。而第一类直销模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营销模式多层次行销即我们平时所称的传销已经被我国禁止。所以上述的两类行销模式的共同点大大增加,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无店铺销售,产品或服务不经过分销商,直接到用户手中。

  在这里给广义的直销一个确定概念:

  广义直销(Direct sales) 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

  直销,顾名思义是直接销售的意思,把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才是真正意义的直销。我们常见的真正具有直销意义的销售方式有如下一些:

  1 门店服务,例如理发店,理发师直接为顾客服务。

  2 前厅后厨,例如饭店,从厨房到餐厅饭店把饭菜及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3 前店后厂,例如裁缝店,从缝纫间到柜台裁缝师傅直接把服装提供给消费者。

  4 委托加工,例如三峡大坝发电机组,工厂按要求生产并直接提供给电站。

  5 特种工业,例如军工厂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军队等等。

  从我国禁止非法传销后,逐渐有人开始使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销一词。

  “直销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简化、消灭中间商,来降低产品的流通成本并满足顾客利益最大化需求。在非直销模式中,有两支销售队伍,即制造商到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到顾客。

  在国内,直销是这样定义的:制造商在向公众进行一定诉求的基础上,直接与目标客户沟通,以达到实践消费的营销活动。

  直销有3方面的要素:一是公众消费意识的支持;二是一对一关系的建立与形成;三是现场展示与焦点促销。

  由于直销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仓储面积并杜绝了呆账,没有经销商和相应的库存带来的额外成本,因而可以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加快成长步伐。

  公司要进行直销,首先必须透彻研究顾客需求,而不是竞争对手,通过细分市场和提供异质化产品来切入市场。其次要增加直销的触角,与顾客保持互动,如网上直销,电子商务,DIY定单接纳,电话直销等。再次要有科学管理直销团队的方法,确保销售团队高效运转。例如安利公司(Amway)的店铺+销售代表式直销和“按单生产”的戴尔(Dell)式直销,这是目前最为成功的两大直销方法。安利式直销核心要素在于提高顾客和职员满意度,戴尔式则必须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来满足顾客需求的异质性。

  无论安利模式还是戴尔模式,合理的利用广告途径增加与顾客的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而所谓的直销省略宣传费用而使顾客需求成本降低,是短视和错误的。没有与顾客的有效沟通是很难研发出有需求潜质的产品的,更别说提升顾客满意和公司业绩了。

  直销将沿着减少流通环节提供满意产品的主旨,向更能体现顾客价值的趋势发展,通过DIY接受定单,采用OEM虚拟经营,贯彻6Õ原则,采用C to P(公司对个人)或P to P(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模式不断丰富直销的内涵。在充分了解国家法规、市场特性的情况下采用合理的直销方法,不纯粹模式化,将为直销企业永续经营保驾护航

  什么是直销?

  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直销定义的演变

  一、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

  根据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中首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明确定义: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二、直销定义的演变

  直销这一中文单词,顾名思义是直接销售的意思,把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是普通意义的直销。我们常见的普通意义直销的销售方式有如下一些:

  门店服务,例如理发店,理发师直接为顾客服务。

  前厅后厨,例如饭店,从厨房到餐厅饭店把饭菜及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前店后厂,例如裁缝店,从缝纫间到柜台裁缝师傅直接把服装提供给消费者。

  委托加工,例如三峡大坝发电机组,工厂按要求生产并直接提供给电站。

  特种工业,例如军工厂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军队等等。

  98年我国调整传销政策后,逐渐有人开始使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销一词。从此“直销”一词被人们赋予了特定的意义。

  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Multi-Level Marketing的缩写为MLM。从MLM销售原理上来说,经过N个上下线(多层次)才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这又怎么能称其为直销呢?明明是多层次销售却偏偏要称其为直销这不是对“直销”这一中文单词的一种“强奸”吗?

  哲学上有这样一句话,叫做存在就是必然。看来人们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一词一定是应该有些道理的,那么道理何在哪?

  既然从传销的原理上说,经过经过N个上下线才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与直销格格不入,我们不妨从传销的形式上来分析一下。传统上人们是从店铺摊当来购物的,而传销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完成的,无店铺经营是传销的主要销售形式。

  不知不觉中你发现了没有?上面的一段话“而传销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完成的”中已经含有了“直接”一词。

  哦,原来把MLM翻译成直销,是取其没有经过店铺而直接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的意思。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再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尽管“直销”一词的含义一波三折几经演变,但作为新兴的一种销售方式,它有着不可估量的生命力。必将带来无限的商机。

  直销发展吏见:http://hibaiducom/zhixiao2008/

  直销大事记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该公司未经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直销正式被纳入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做直销在中国是不犯法的,直销员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也可以简称厂家直接销售,不经过代理可以直接销售的,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销售方式。

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直销行业进入中国已经近2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直销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直销在中国发展经历过忐忑与曲折,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直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一、我国直销经营的产生及立法进程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美国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为店铺经营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经营。2000年后,又先后发布了一些《通知》和《规定》,对转型企业行为加以规范。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办公室”,主要负责打击国内非法传销和相关的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

到2004年底为止,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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