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货扣货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2,品名和产品不符3,装箱清单不详4,收货人条件不允许(没进出口权等)5,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6,再就是当地国家规定的一些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的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免税放行。
如果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三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七条,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 50 克 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海关总署官网 - 第55号总署令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海关总署官网 -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海关总署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二)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主管海关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三个工作日。
正常来说,海关方面一般是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查验,对于需要向海关申报被税的包裹,这时由EMS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凭国际邮件领取通知单。
可以经过。
代购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申报、纳税。
护肤品,即保护皮肤的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物质生活的丰富,护肤品,不再是过去只有富人才用的起的东西。
出境时能带东西的规定,比如免税化妆品能带多少
好像是达到一定的金额就需要,所以你的小票不要丢,过海关的时候会坚持的,祝你玩的开心-----嘉迪莉茜
从日本带化妆品回国,最多能带多少啊?
嗯,我估计没什么问题,如果你实在不放心,就把包装拆了然后放在行李箱里在行李托运时就解决了至于免税店我觉得没问题,因为都是办好一切手续,在等登机的时候买的,买多少,都没人查的
我一同事回国的时候,带了四个相机,我看他也平安过海关了关键填的那个单子上,你全都写NO就行了,不要把这些写上去,找麻烦呵呵
我上个月还带了好多张DVD光盘来日本呢,也照样没有查出来,放在箱子里就托运掉了所以,如果不是你特别倒霉,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那些制度确实是有,但执行起来通常没那么严格又不是毒品,没什么问题的
带多少化妆品不会被海关查?
五千元以下,并且在合理自用的数量之内是可以走绿色通道的,不用申报随机查验的可以是存在的准备好购买凭证,以备海关查验
过海关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一般情况下带合理数量就可以,但是机场安检一般让你不超过一定数量的。
过海关可以带液体吗,化妆品可以带多少呢
可以,自用范围内,价值不超五千。怎么认定自用,看运气了。
可以带多少化妆品过海关
过海关凭运气。而且要看你是过哪里的海关。如果国外买了东西托运,那关系基本不大。如果是走深圳进大陆,建议不能带太多,查的很严。
从韩国坐飞机回国携带多少化妆品以上需要交关税
别听楼上的。什么什么啊!我就在机场工作。交什么交!好像挺懂似的。
什么也不用交!我朋友来来 就是这么倒卖韩国化妆品的,一次两大皮箱,他除了个别时候交点儿超重费以外不需要支付别的钱了!
什么交不交。。。
人家海关出关那么忙,谁能一瓶一瓶看你的化妆品???
放心吧。没事的。别听楼上那个人不懂装懂。什么名贵的一看就看出来,三炮。不懂回家多见见世面,别出来瞎叭叭!
去香港回来过海关能带多少东西
根据海关规定,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内旅客允许携带5000rmb以内的自用物品进关。超出限值、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个人携带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出境物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则视情况处理,可能构成走私。
电子产品没开封连包装发票的话被查到就必须缴税的。
香菸只能带两条,红酒两瓶。
其它你还想带些什么呢?
关于国外带化妆品回国 海关关税
遇到变态的海关官员就得你交
海智公司,专业代理进口报关
TEL: 1 3 55 66 22 522
出国旅行机场海关可以允许带化妆品出去吗???
随身携带的胶状,液体不要超过50ml。洗发、护发、化妆水,头发营养液都可以带,你把它们放到行李箱托运就可以了。数量要求是合理的个人使用量 (不是拿到那里去买)如果数量太多要报关,要缴纳超出部分的关税。有些入境机场要求你打开行李箱检查。要求物品不能开封,要保存好相关的发票,以备检查。
海关护肤品是因为真空包装导致,运货的过程种倒着放,中间会空出来,盖子上面也有。
海关化妆品中间的孔。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针对化妆品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商品范围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就执行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发布公告。
很抱歉听到您被海关查扣。如果您所带的护肤品没有打税,那么您的证件可能会被登记。
根据中国法律,进口或出口货物需要缴纳关税或增值税等税费。如果您所带的护肤品没有缴纳税费,那么您的证件可能会被海关登记,以便在您未来入境时进行核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如果您携带的物品超过合理数量,海关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您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您的证件也可能会被登记。
因此,建议您在入境时主动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通关。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