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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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本周二的女神俱乐部邀请到事业四部部长杨紫宁给大家分享了“新合伙人成功起步”和“如何成交强关系”两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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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1、人品,良好的品德是永远的第一法则。\x0d\\x0d\在创业初期,可能我们自己没有太多的资金、没有良好的社会背景、也没有丰富的人脉,唯有自己的一腔热血与对事业的一份执着追求。此时,我们还处在事业目标时隐时现的初级阶段,我们的想法、计划书可能都不太成熟,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事先没有想到的困难。\x0d\\x0d\此时最需要的是我们的合伙人有良好的人品,具体体现在对伙伴的理解、包容、支持、信任与正面的鼓励。不能因为一点小小的困难而抱怨、指责、不理解、甚至是动不动就嚷嚷着要散伙。即要做到同舟共济,也要做到雪中送碳。\x0d\\x0d\2、懂得舍与爱。\x0d\\x0d\只计较眼前利益,不懂得“舍”的人一定是一个不懂得爱的人,更不可能成为有成就人。合伙初期不可能将什么利益都能分得一清二楚,不能在创业的过程中将小利算得太清楚,更多的时候可能是合伙人之间不分你我。也许你在平素的生活是一个非常节俭的人,什么都省吃俭用,什么都精打细算,但在合伙创业之间,绝不能较计太多。因为,过份的计较会使合伙人之间相互产生猜疑而失去信任的基础。凡事懂得让对方一步,对方也会让你一步,这样才有可能合作起来更愉快与轻松。\x0d\\x0d\3、要有理想、更要的热情。\x0d\\x0d\创业不比替别人打工,可能有下属为你打点日常小事,有上司为你指点方向。可是,创业初期什么都需要自己亲自动手,对面工商、客户等,里里外外均要自己一手操办。如果只有理想,什么都希望别人来代自己完成,自己做个总指挥那是不可能的。在创业初期要懂得,更要愿意去亲力亲唯,这样不仅能体会到过中的细节,一起经历过程的辛酸苦辣,也能加强彼此的感情与创业的信心。\x0d\\x0d\4、易沟通、善学习。\x0d\\x0d\计划不如变化快,可能创业之初做了详尽的商业计划,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我们的计划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除了有积极的心态之外,更要能极时的听取对方的想法与态度。在过程中,沟通将显得非常重要,如遇到对方不易沟通,则无法有效地合作。
1、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2、(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4、(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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