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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二百八十四〕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
=150万元
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
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为9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
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
=120万元
(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300万+100万)×30%-120万
=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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