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人们生活中的日常用品,能够有效应对人们皮肤起到有益的一面,例如去皱精华可以有效有效抹平细纹,粉底可以遮住瑕疵。因此化妆品受到了人们的广泛的使用,但化妆品还会给人们的皮肤带来副作用,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针对化妆品给人们带来的困扰和问题,我国在化妆品的生产和检测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代替方法,以此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有效,满足人们在现阶段对化妆品的质量需求,并且对首次生产化妆品新原料定制相关规范,为人们健康提供保障。
化妆品检测内容(只显示部分产品):
按摩精油 GB/T 26516-2011
洗面奶(膏) QB/T 1645-2004
睫毛膏 GB/T 27574-2011
香水、古龙水 QB/T 1858-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4-2004
润肤油 GB/T 29990-201
化妆粉块 QB/T 1974-2004
洗面奶、洗面膏 GB/T 29680-2013
唇膏 QB/T 1977-2004
香粉(蜜粉) GB/T 29991-2013
染发剂 QB/T 1978-2004
洗发液、洗发膏 GB/T 29679-2013
发乳 QB/T 2284-2011
化妆品检测机构
中科检测
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备案检测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可开展化妆品检测、化妆品备案检测、化妆品功效评价、化妆品毒理试验、化妆品新原料检测析等工作。
化妆品检测项目
微生物:必检:常规5项(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葡萄球菌)
重金属:必检:常规4项(汞、砷、铅、镉)
甲醇:选检:乙醇,异丙醇含量≥10%
α-羟基酸:选检:宣称含α-羟基酸(酒石酸、 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 ;不宣称但其总量≥3%
抗生素7项:选检:宣称祛痘产品
去屑剂5项:选检:宣称去屑产品
二恶烷:选检:原料含有苯氧乙醇,PEG和 AES类原料,聚醚类聚山梨醇脂, 聚氧乙烯类产品
石棉:选检:含有滑石粉产品
化妆品检测
化妆品功效评价检测包括
人体功效测试、体外功效评价、人体安全性测试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
热门化妆品配方分析: 面膜配方、精华液配方、化妆水配方、防晒霜配方、洁面乳配方、洗面奶配方等。
热门化妆品成分分析: 主成分分析、指定成分分析、有害物质分析、微量成分分析、未知成分分析、失效分析等。
化妆品技术解决方案: 配方还原成分分析配方改进成本控制模仿生产产品开发。
化妆品检测的产品范围:
1、化妆品非特备案
2、化妆品产品检测(清洁类、卫生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护发类化妆品、美容类化妆品,美发类、口腔卫生类)
3、日化产品(洗涤剂、洗洁精、洗衣液、洗衣粉等)
4、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尿裤、卫生护垫等)
5、消毒产品
化妆品检测项目:
1、非特化妆品备案
一般的化妆品产品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重金属。
祛痘除螨类化妆产品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重金属、甲硝唑及抗生素(烟酸美满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烟酸多西环素、氯霉素等)
去屑类化妆产品主要检测项目:微生物、重金属、去屑剂四项(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唑、吡罗克酮乙醇氨盐)
其他化妆产品检测项目:甲醇、PH值、防晒剂、α-羟基酸有 5 种(包括酒石酸,乳酸,苹果酸,乙醇酸,柠檬酸)等;
2、化妆品产品质量检测与评价包括指标要素:
微生物指标、重金属(铅砷汞镉铬等)、限用物质分析(抗生素、塑化剂、着色剂、香料等)、防腐剂(防腐剂、防腐挑战等)、禁用物质测试(糖皮质激素100项、雌激素、雄激素等)
3、日化产品检 测项目有哪些
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稳定性、总活性物含量、甲醇、甲醛等
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测项目:
物理性能、卫生指标(微生物、重金属、荧光物质等)
以上是关于化妆品检测的相关信息,由百检化妆品检测平台整理,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化妆品检测报告:
化妆品通常与人体直接接触,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法规来管控化妆品,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在我国市场内销售的化妆品都需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化妆品常规检测项目
常规检测项目:
铅、砷、汞、甲醇等。
卫生指标:
PH、镉、锶、总氟、总硒、氢氧化物、硼酸和硼酸盐、甲醛、苯酚、防晒剂、防腐剂、染料、抗生素、维生素、可溶性锌盐等。
化学禁用、限用物质:
二甘醇、重金属、色素、防腐剂、甲醇、甲醛等。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等。
激素含量:
糖皮质激素、性激素、雌激素、孕激素等。
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合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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