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约谈分为预防性约谈、警示性约谈、处罚性约谈。
预防性约谈是指对以前有偷逃骗抗税记录的纳税人,或税负变动较大的纳税人,为控制和降低涉税风险而进行的约谈。警示性约谈是指对存在纳税疑点的纳税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性差错的前提下,提醒其自查自纠,避免将疑点问题放大的约谈。处罚性约谈是指对明显存在涉税违章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在对其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的约谈。
税务约谈对象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自查发现问题,并能及时依法缴纳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再予以处罚。但对约谈对象自查以外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除补征税款、滞纳金外,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受理处在变更登记管理中的工作流程
(一)初审。初步审核征管分局提交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转复审岗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制发回执返回征管分局要求补齐相关资料。
(二)复审。对初审岗位转来的资料再次进行审核。其中,对涉及增资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单位,以及经营范围变更为特定行业(企业)的,报市局审批。
(三)信息修改、复核。根据复审通过的纳税人资料在税务登记管理平台修改相关信息,对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上所列内容的,重新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四)证件复核和发证。对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交征管分局。
(五)将纸质资料归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约谈”最早用于我国香港地区,通常被称为“喝咖啡”制度,即官方文件中的“会晤”。行政约谈在我国大陆地区萌芽于2002年,“约谈”一词正式进入我国大陆官方文件是现已失效的2002年辽宁省地税局引发的《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约谈工作》(辽地税函[2002]296)。
也有人认为始于已失效的2003年北京地税局引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京地税检[2003]543号)。但可以肯定的是,行政约谈首先被地方适用于税收领域。
威慑(deterrence)与遵从(compliance)是主导行政执法过程的两项基本理论,前者注重惩罚与强制,后者的出发点则是劝服与建议。遵从理论在假定前提、关注重点与内在逻辑等方面均有别于威慑理论,与行政约谈方式更为契合,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指引。
首先,遵从理论假定企业最初都是“守法公民”,企业违法并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已,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基于此,行政机关应当意识到企业之间的差异性,更为关注被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展开约谈。
其次,遵从理论主张将着眼点放在潜在违法行为之上。申言之,在约谈过程中,行政机关重在通过劝服与建议等方式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或是让其认识到一旦违法将会面临严厉惩罚,以此阻止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遵从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对抗转向合作,保障行政实效展开有价值的交流与对话。
对于行政约谈的准确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邢鸿飞教授认为,“行政约谈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时,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行政主体运用协商对话机制,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秘密’交谈的方式传递警示信息,明确指出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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