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行李携带

飞机行李携带,第1张

1东航国内托运行李20公斤以内是免费的,超过20公斤就要收费了,收费标准应该是经济舱全票价的15%,随身可以携带一件体积在204055CM的手提行李。

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度不同,有的是计重制标准的、有的是计件制标准的,票上会有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要往东航打电话咨询了,出国的超重费比国内贵的多得多,超重一公斤有的就要好几百人民币。

以前我特地咨询过,尽量不要超重,费用很贵,不划算。

2可以随身带化妆品等液体,香水必须托运,原因好像是香水属于易燃品,每一件化妆品的容器容积必须小于100毫升或100克。

打火机、花露水、发胶、保湿补水等的喷雾根本就不允许带,托运也不行。

金属物品除了手机、钥匙好像都得托运。

3飞机飞行过程中可以站起来行李架上的拿东西,纸巾飞机上服务员会提供,你按呼叫铃乘务员就会为你送过来,手机不可以使用,飞行过程中必须关机,所以可就没什么用了,镜子你可以放在随身的包里,随时使用,飞机上的卫生间里面也有镜子。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闭口价是国际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报价形式,指的是在双方确定工程施工项目之后,工程款不再变化的价格。闭口价具有不可更改的特点,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确定下来了,任何合同总价的错误,无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认可。

开口价是指在洽商时技术服务方只提出一个有一定误差范围的估计技术劳务量,再由双方依据各级技术人员每单位(每人日或每人时)劳动量的收费标准,确定总的价格,这个总的价格包括成本加酬金。开口价则于前者是相对应的。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沈阳电费收费标准如下

根据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不满1千伏的沈阳民用电价格为05元/千瓦时,1-110千伏的沈阳民用电价格为049元/千瓦时。

一、居民用电电费阶梯价格

1千伏以下05元,1-110千伏以下049元;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千伏以下0842元,1-10千伏0832元,20千伏083元,35-110千伏以下0822元;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千伏以下0842元,1-10千伏0832元,20千伏083元,35-110千伏以下0822元;

三、农业生产用电 收费标准?

1千伏以下0708元,1-10千伏0698元,20千伏0696元,35-110千伏以下0688元;现在阶梯电价以年为用电量的计算周期,即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电价05元/度;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电价055元/度;年用电量累计在3361度及以上的,08元/度。年用电量累计在2640千瓦时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计收费

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640千瓦时低于3720千瓦时(含3720千瓦时)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计收费

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720千瓦时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计收费 综上所述,沈阳民用电收费标准有相关具体政策,内容完善,建议参考沈阳自己所在区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电力法》第41条规定销售电价的种类有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两类,并且销售电价实行同一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旅游发展规划、品牌推广、客源开拓、市场监管等相关重大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化旅游投资经营环境,扶持具有本地文化特色的旅游业,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与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第五条 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服务业、文化、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市、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和开展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展会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文化展演等活动,开展本地旅游品牌、重点旅游线路以及大型旅游活动的推广。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宣传力度。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路网规划,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统筹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配套基础设施。

  属于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旅游度假区的,其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第十条 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组建旅游产业集团和实行股份制改革。

  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工艺品等,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和特色餐饮。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区域内的旅游企业,提供下列旅游公共服务:

  (一)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大型文化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二)在通往主要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

  (三)在旅游景区,设立导览、交通引导和安全警示等标识;

  (四)在宾馆、饭店和大型旅游活动中,提供旅游品牌宣传手册和旅游交通指示图;

  (五)建立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向旅游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等服务。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建设,扶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旅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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