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化妆品过期的,工商管理部门一般会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2022销售过期化妆品怎样处罚
1、2022销售过期化妆品依据以下三点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其中第五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据此,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2到3倍罚款。
二、怎么举报商店卖过期化妆品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
2、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3、或者直接选择起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规的实施让药监局对化妆品行业的整顿力度逐渐加强,很多美妆企业在产品宣称上栽了跟头,甚至有罚款额度高达40万。
瑞旭日化事业部
就近几年化妆品产品宣称不当的案例进行了汇总,梳理违法宣称,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借鉴。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违法宣称:在页面上宣传“忍冬花提取物对皮肤的渗透力强具有抗菌减脂美肤和防止皮肤老化的作用”等医疗用语,但上述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宣称“抗菌”,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违法宣称:
医疗美容诊所通过新氧平台,对外宣传服务的“自体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层”的医疗美容项目,能达到“三天上妆 无负担 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截止处罚公示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实准确性的资料来源依据证实。
违法情形:
发布对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9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违法宣称:
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该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 PA+++”等字样。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违法情形:
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违法宣称:
1)美容诊所在某平台发布“深浅层结合抽吸—防反弹,对深、浅层脂肪结合均匀抽吸实现单部位吸脂率不少于90%”等医疗广告内容,对吸脂率作出“不低于90%”的断言、保证的表述。
2)当事人发布促销活动,展示的价格信息中还包含了划线价,鼻部多项展示的价格信息为¥6980(划线价¥13960)上述服务项目的页面中并无解释划线价的定义,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项目以划线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
违法情形:
○ 发布对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
○ 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违法情形:
化妆品标签成分内容不真实
在产品备案配方表、生产投料表均没有“壬二酸”详细比例以及产品上市前均未对“壬二酸”含量成分检测的情况下,在产品内软管外不真实、不准确标注“15%壬二酸”。
处罚力度: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3,660元,罚款2万元,合共罚没2366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1日
违法宣称:
悬挂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国际医美中心技术院长、美眼精雕专家、国际逆龄研究知名专家在身穿白大褂画框,宣传内容:中国地区鼻部整形首席专家、面部轮廓及五官精雕专家 上述宣传内容不真实。
违法情形:
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35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宣称:
○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等多种天然植物精萃防止头发脱落针对脂溢性脱发、斑秃女性稀疏性脱发、产后脱发等也具有一定的疗效”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
○ 在产品介绍页面含“富含何首乌、迷迭香、人参等植物萃取精华成分防脱固发”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具备防脱功效,实际产品是普通化妆品,不含防脱功效,且不含何首乌和人参成分。
违法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对产品的功能、成分等方面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6日
违法宣称:
化妆品宣称医疗疗效用语。为了宣传产品、吸引客户,当事人在该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了“去湿气 助眠”、“舒缓痛经”等宣传内容。
处罚力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
违法宣称:
在产品介绍页发布虚假广告“可食用唇膏、可食用级配方”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12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违法宣称:
在其宣传册使用“将比玻尿酸还要高10倍保湿的聚谷氨酸成份传达到皮肤里,激活皮肤保湿因子”、“刺激胶原蛋白再生、抗衰老、逆转年龄、减缓衰老速度,做一次等于30次普通的面膜”、“提高免疫力,改善亚健康,增强抵抗力”等用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其宣传册中美容美体项目做夸大的宣传,容易引发受众不恰当的联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使用“掉秤效果有点狠”、“洗出好身材燃烧Z肪”、“洗一次澡,相当于燃烧300卡路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减肥燃脂功效及使用数据的凭证。
处罚力度: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违法宣称:
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该公司“鱼子酱系列产品”的产品广告,宣传页面上标注“淡斑”、“消炎”、“亮白”等功效内容。经查,上述产品无“淡斑”、“亮白”的功效。上述产品广告使用“消炎”的医疗用语,该产品是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
违法情形:
○ 发布虚假广告
○ 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产品广告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罚款10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违法宣称:
对产品宣传中写有“年度抗炎精华大奖,采用独创抗炎舒缓原料组PL-Relief,能强效抗炎,舒缓肌肤”等,涉及医疗用语。
在商品“毕生之研维C亮肤精华”参数栏写有“美白”功效,实际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违法情形:
○ 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对产品做引人误解宣传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罚款合计15万元。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广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某品牌|中医养生健康管理,江西中医药大学定点实习基地、江西省中医院附属热敏灸项目唯一定点中医机构”内容的广告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证实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罚款4000元。
处罚日期:2022年2月9日
违法宣称:
○ 发布虚假广告
○ 假冒专利
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 20151094368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项,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14日
违法宣称:
化妆品宣称医疗用语,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产品广告,宣传“低氘水”具有“控制糖尿病、心血管并拥有抗抑郁作用”的功效。实际该产品为非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
处罚力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罚款30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18日
违法情形:
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A品牌水杨酸泥膜”时,商品详情页面宣传“A品牌”,向消费者寄送的销售发货单上商品品名为“A品牌水杨酸泥膜”, 但消费者收到商品实际为“B品牌水杨酸清透清洁泥膜”
处罚力度: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50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2月23日
违法宣称:
发布虚假广告,发表标题为“某品牌精华液(美白精华)”的商品,在广告中宣传“耀白焕肤‘黑科技’ 满足你14天美白诉求 淡化顽固性斑点,击退肌肤暗沉陈年老痘印 修复 抗衰”等广告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罚款2600元。
处罚日期:
一万以内的可能会罚2-3万内的钱。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据此,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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