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号注销不可以继续售卖,是违法的。
如果该化妆品已经把备案号注销,妆品目前已经处于一个无主之物,如果相应当事人在进行售卖就属于违法经营,这性质就和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是属于同一个性质。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条例》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化妆品备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化妆品备案已注销说明该化妆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产品的批件消息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化妆品备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备案注销后,化妆品以后不可以再进行生产,不过注销前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还可以正常销售的,不算违规。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的,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1、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其他有助于注销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如果查询到想要购买的化妆品为备案已被注销的化妆品,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了。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注销”表示此产品的批件已被注销,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1、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2、根据《通告》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以下称《通知》),决定适时注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
3、为做好列表式备案的注销工作,我局决定对2010年4月起公布的524个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公告(可在我局官方网站化妆品公告栏中查询)。按以下两种情形统一注销:
非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如需继续生产上述两类产品,应按照《通告》及《通知》要求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上市。
法律分析:不能使用。
法律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意思是: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
备案注销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注销申请:
应由原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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