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化妆品首次进口需先获得国家食药局行政许可审批,其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办理好进口备案凭证后操作流程,提供装箱单、合同、发票、产地证、卫生证、外包装。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海关口岸进行申报。经商检审核,海关查验后,缴税,放行。进入到监管仓库进行样品化验,合格后出检验合格证书,拿到证书后就可以自由销售。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配方
产品质量标准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实体店销售的话就去工商局办理登陆 营业执照 这些。化妆品销售条件: 第一:选择经营场地租赁管理费、 印花税 (业主出),场地需有 房产证 或经租赁所登记的 租赁合同 书; 第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最好办理消防批复; 第四:营业执照领取后办理。
1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2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3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第一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二)办理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选项申请备案。
(三)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第二步 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第三步 检验检疫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法律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