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类。
1603生活用纸
啤酒杯垫160037,卫生纸160094,纸制餐桌用布160186,纸手帕160198,纸桌布160200,纸制花盆套160229,纸制杯盘垫 160254,纸围涎160276,纸制杯垫160283,卸妆用纸巾160294,卸妆用薄纸160294,纸餐巾160295,纸制餐具垫 160296,纸巾160306,纸制洗脸巾160307,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160344,纸蝴蝶结160351
※彩色皱纹纸C160032,木纹纸C160033,纸制抹布C160034
注:1本类似群与1601纸类似;
2 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纸巾,卸妆用薄纸,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制抹布与0506卫生棉条,卫生垫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506月经垫,浸药液的卫生纸交叉检索。 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纸巾,卸妆用薄纸,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也与0306浸化妆水的薄纸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306浸化妆品的卫生纸交叉检索;
3啤酒杯垫,纸制杯盘垫,纸制杯垫与2101纸盘,家用纸托盘类似。
正确的使用顺序为:爽肤水--精华液--乳液--面霜,芦荟胶比较特别,根据使用用途的不同,顺序也不同。
具体使用方法顺序如下:
1、把芦荟胶当成护肤品补水使用时:
这种情况的使用顺序为:爽肤水--精华液--芦荟胶--乳液--面霜。
按照质地的易吸收顺序进行,芦荟胶属于天然物质,贴合皮肤,可以直达肌肤底层,乳液具有超好的锁水保湿效果,因此将芦荟胶放在乳液之前用。
2、把芦荟胶当成睡眠面膜使用时:
使用顺序:爽肤水--精华液--乳液--芦荟胶(面霜可省略)
这种情况要先做好一系列的基础护肤品之后再厚厚的涂抹上芦荟胶,直到第二天早上再洗干净就可以了。
3、把芦荟胶当成面霜使用的时:
可以在面霜里加一点点芦荟胶,混合使用,这样涂在脸上吸收起来很快,效果更好。如果不混合的话使用顺序为:爽肤水--精华液--乳液--芦荟胶--面霜。
4、把芦荟胶当成祛痘消炎类产品用的时:
这种情况之下芦荟胶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不搭配护肤品可以有很好的消炎镇定效果。成熟的有脓包的痘痘,你可以用洗干净的手把脓包挤掉,然后再伤口上擦上芦荟胶,可以多用一点,对痘痘尽快恢复有效。
扩展资料:
1、芦荟胶和护肤品一起使用时注意事项:
芦荟如果当面霜,用量不能太多,多按摩让皮肤充分吸收。用量太多,皮肤吸收不完,容易造成搓泥现象。
2、因为芦荟多糖,所以芦荟胶用的时候可能有点粘的感觉。冬天擦了芦荟胶后保湿力度可能不够,会觉得有点干,最好用完芦荟胶后再用点其他的霜或者是乳液。
夏天用就非常的好,补水而且不油腻,非常清爽,用了舒服。
3、可以用芦荟胶做面膜
用法是洁面后先涂上厚厚的芦荟胶打底,然后敷上泡了芦荟鲜汁或者是纯露或者是其他没有刺激性的护肤水的纸膜,大约20分钟后拿掉。
皮肤会感觉吸足了水分,水水的,嫩嫩的,而且芦荟胶有非常好的修复作用,能很好的修复皮肤破损组织,令皮肤光滑有弹性。
参考资料:
--芦荟胶
1、干面膜撕开放进做面膜的杯子里面。
2、往放了压缩面膜的杯子里倒入适量的纯净水。
3、让压缩面膜充份吸收水份。
4、把压缩面膜吸收的水份挤干。
5、接着用滋润爽肤水,把压缩面膜充份喷湿。
6、把喷湿的压缩面膜打开,贴在脸上就可以了。
“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自用”是指为旅客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不是为了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只要在通关时向海关主动申报,在核实购买的物品确属自用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以后,海关工作人员会对超出限额的物品按照行邮税进行征税,正常情况下,补缴税款以后就可以顺利进境啦。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该如何理解,税款如何计算:
比如某件物品如挎包、手表等,本身是无法分割的,如果其单价为8000元,已经超出了5000元的额度,需要按8000元全额予以征税。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税率有了新的调整,分为化妆品(通常意义上的彩妆类)60%税率和洗护用品(通常意义上的护肤品)30%税率两类。
同时化妆品又细分为高档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两类,将完税价格大于等于10元每毫升(克)或大于等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列为高档化妆品,按照60%的税率征税;对完税价格小于10元每毫升(克)的或小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按30%的税率征税。
以常用彩妆——“香水”为例,一瓶100ml的香水,假如该香水完税价格为200元,核算价格后不属于高档化妆品,按30%税率计征税款,税款为60元。
为方便旅客快速、顺利、舒心地通过海关进境检查,度过一个完美的旅行,青岛海关提示:如果您从境外获取的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请您主动向海关申报。通关时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12360海关热线。
扩展资料《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 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