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小神龙》百度网盘txt最新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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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神龙转世的吊丝农民杨大宝,他英俊潇洒,玉树临风,人见人爱,且吊儿郎当。遭逢大劫,请看杨大宝如何重振雄风,发家致富。
苏轼文化
1062年,苏轼在凤翔府任签书判官时,倡导修筑扩建饮凤池,植细柳,栽莲藕,修筑君子亭、宛古亭、喜雨亭等宋代风貌的亭台楼榭。因饮凤池距府城东门只有二三十步远,遂改名东湖延续至今。有“凤翔三绝”之一的东湖柳(百年柳树)上百株,碑林等景点30多处,被誉为北方园林典范。
凤酒文化
西凤酒起源于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形成于3000多年前的殷商,当时叫秦酒,盛于唐宋,发展于明清,是中国史料记载中最早的有名有姓的酒种。其特点是“醇香典雅,甘润挺爽,诸味协调,尾净幽长,风格独树一帜”,被誉为酒中“凤凰”。1952年的第一届全国评酒会上被评为中国四大名白酒之一。名酒的背后是文化,文化的背后是一方民众的秉性。与酒同生,凤翔千百年来形成了“无酒不成席”、“凤翔的老鼠能喝二两酒”等酒习俗和文化,并影响和塑造了凤翔人热情奔放、豪爽侠义的性情。[11]
佛教文化
佛教隋代传入凤翔,唐时鼎盛。最有名的是位于县城西部的灵山,古名九顶莲花山,以秦穆公狩猎于此见灵鹫鸟而始名,简称灵山。古时松柏参天、奇花异木、灵禽怪鸟遍于山野,山青地绿,有“一揽众山小”的感觉。山中名景有梅子岭、舍身崖、看柏树、牛犊泉与寺内铁佛、大锅、卧佛像、老母亭共称八景,净慧寺居灵山之颠,是方圆200公里信众参禅拜佛的圣地。
饮食文化
文化交融带动了饮食发展,形成了以豆花泡馍、臊子面、削筋面、腊驴肉、锅盔、搅团、面皮、泡油糕、凉粉、糖粽、甑糕、羊肉泡馍等为重点,涵盖早、中、晚三餐的饮食特色。最有名的有四个:豆花泡馍、腊驴肉、羊肉宴、臊子面。2010年位于凤翔县城东郊周家门前村依托新建的文化主题公园笙箫园大力发展村域经济,狠抓环境建设,被评为宝鸡市“十佳”最美乡村。[11]
凤翔县槐原女灯会
耕读文化
凤翔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农业大县和先秦国都和唐陪都,造就了凤翔人心系天下、崇文重教、读耕传家的传统。即便凤翔的平常百姓,身上也散发文化味,对时政更能说出个头头道道来。凤翔是进士之乡,自古中第当官者众多,唐始清末记载中举人以上者400多人,其中进士近百人,出现了“五第登科”(张知蹇、张知元、张知泰、张知默)、四代科甲为官(杨大宝、杨哲、杨播、杨炎)等轶事。教育发达,有宏仁书院、凤鸣书院、正谊书院、宗铭书院等著书育人之所,有始建于清乾隆三年(1738年)的儒林小学、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凤翔师范、清宣统三年(1911
秦朝:秦始皇嬴政(公元前247年——公元前210年)
秦二世胡亥(公元前210年——公元前207年)
西汉: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95年)
汉惠帝刘盈(公元前195年——公元前188年)
汉文帝刘恒(公元前180年——公元前157年)
汉景帝刘启(公元前157年——公元前141年)
汉武帝刘彻(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
汉孝昭刘弗陵(公元前87年——公元前74年)
汉宣帝刘询(公元前74年——公元前48年)
汉元帝刘奭(公元前49年——公元前33年)
汉成帝刘骜(公元前33年——公元前7年)
汉哀帝刘欣(公元前7年——公元1年)
汉平帝刘衎(公元元年——公元5年)
孺子刘婴(公元5年——公元8年)
新朝:新帝王莽(公元8年——公元23年)
更始帝刘玄(公元23年——公元25年)
建世帝刘盆子(公元25年——公元27年)
东汉:汉光武帝刘秀(公元25年——公元57年)
汉明帝刘庄(公元57年——公元75年)
汉章帝刘炟(公元75年——公元88年)
汉和帝刘肇(公元88年——公元105年)
汉殇帝刘隆(公元105年——公元105年)
汉安帝刘祜(公元106年——公元125年)
汉顺帝刘保(公元125年——公元144年)
汉冲帝刘炳(公元144年——公元145年)
汉质帝刘缵(公元145年——公元146年)
汉桓帝刘志(公元146年——公元167年)
汉灵帝刘宏(公元168年——公元189年)
汉少帝刘辩(公元189年——公元189年)
汉献帝刘协(公元189年——公元220年)
三国·魏:魏文帝曹丕(公元220年——公元226年)
魏明帝曹睿(公元226年——公元239年)
魏·齐王曹芳(公元239年——公元254年)
高贵乡公曹髦(公元254年——公元260年)
魏元帝曹奂(公元260年——公元265年)
三国·蜀:汉昭烈帝刘备(公元221年——公元223年)
汉·后主刘禅(公元223年——公元263年)
三国·吴:吴大帝孙权(公元229年——公元252年)
会稽王孙亮(公元252年——公元257年)
吴景帝孙休(公元257年——公元264年)
吴末帝孙皓(公元264年——公元280年)
西晋:晋武帝司马炎(公元265年——公元290年)
晋惠帝司马衷(公元290年——公元306年)
晋怀帝司马炽(公元306年——公元311年)
晋愍帝司马邺(公元313年——公元316年)
东晋:晋元帝司马睿(公元317年——公元322年)
晋明帝司马绍(公元322年——公元325年)
晋成帝司马衍(公元325年——公元342年)
晋康帝司马岳(公元342年——公元344年)
晋穆帝司马聃(公元344年——公元361年)
晋哀帝司马丕(公元361年——公元365年)
晋废帝司马奕(公元365年——公元371年)
晋简文帝司马昱(公元371年——公元372年)
晋孝武帝司马曜(公元372年——公元396年)
晋安帝司马德宗(公元396年——公元418年)
晋恭帝司马德文(公元418年——公元420年)
十六国·汉·前赵:光文帝刘渊(公元308年——公元310年)
昭武帝刘聪(公元310年——公元318年)
灵帝刘粲(公元318年——公元318年)
秦王刘曜(公元318年——公元329年)
十六国·成汉:武帝刘雄(公元303年——公元334年)
幽公李期(公元334年——公元338年)
昭文帝李寿(公元338年——公元343年)
归义侯李势(公元343年——公元347年)
十六国·前凉:昭王张寔(公元314年——公元320年)
成王张茂(公元320年——公元324年)
文王张骏(公元324年——公元346年)
桓王张重华(公元346年——公元353年)
哀公张曜灵(公元353年——公元353年)
威王张祚(公元354年——公元355年)
冲公张玄靓(公元355年——公元359年)
归义侯张天锡(公元363年——公元376年)
十六国·后赵:高祖石勒(公元319年——公元333年)
海阳王石弘(公元333年——公元334年)
太祖石虎(公元334年——公元349年)
彭城王石遵(公元348年——公元348年)
义阳王石鉴(公元349年——公元349年)
新兴王石祗(公元350年——公元351年)
十六国·冉魏:武悼天王冉闵(公元350年——公元352年)
十六国·前燕:文明皇帝慕容皝(公元333年——公元348年)
景昭皇帝慕容儁(公元348年——公元360年)
幽帝慕容暐(公元360年——公元370年)
十六国·前秦:惠武帝符洪(公元350年——公元350年)
明帝符键(公元350年——公元355年)
历王符生(公元355年——公元357年)
宣昭帝苻坚(公元357年——公元385年)
哀平帝符丕(公元385年——公元385年)
高帝符登(公元386年——公元394年)
后主符崇(公元394年——公元394年)
十六国·后秦:武昭帝姚苌(公元384年——公元393年)
文桓帝姚兴(公元394年——公元416年)
后主姚泓(公元416年——公元417年)
十六国·后燕:成武帝慕容垂(公元384年——公元396年)
惠愍帝慕容宝(公元396年——公元398年)
昭武帝慕容盛(公元398年——公元401年)
昭文帝慕容熙(公元401年——公元407年)
十六国·北燕:惠懿帝高云(公元407年——公元409年)
文成帝冯跋(公元409年——公元430年)
昭成帝冯弘(公元431年——公元437年)
十六国·西燕:济北王慕容泓(公元384年——公元384年)
威帝慕容冲(公元385年——公元386年)
西燕王段随(公元386年——公元386年)
西燕王慕容凯(公元386年——公元386年)
西燕王慕容瑶(公元386年——公元386年)
西燕王慕容忠(公元386年——公元386年)
河东王慕容永(公元386年——公元394年)
十六国·西秦:宣烈王乞伏国仁(公元385年——公元388年)
武元王乞伏乾归(公元388年——公元412年)
文昭王乞伏炽磐(公元412年——公元428年)
后主乞伏暮末(公元428年——公元430年)
十六国·后凉:懿武帝吕光(公元386年——公元399年)
灵帝吕纂(公元399年——公元401年)
后主吕隆(公元401年——公元403年)
十六国·南凉:武王秃发乌孤(公元397年——公元399年)
康王秃发利鹿孤(公元399年——公元402年)
景王秃发傉檀(公元402年——公元414年)
十六国·北凉:武宣王段业(公元397年——公元401年)
武宣王沮渠蒙逊(公元401年——公元433年)
哀王沮渠牧犍(公元433年——公元439年)
酒泉王沮渠无讳(公元439年——公元444年)
河西王沮渠安周(公元444年——公元444年)
十六国·西夏:武烈帝赫连勃勃(公元407年——公元425年)
废主赫连昌(公元425年——公元428年)
后主赫连定(公元427年——公元431年)
南北朝·南朝·刘宋:宋武帝刘裕(公元420年——公元422年)
宋少帝刘义符(公元422年——公元424年)
宋文帝刘义隆(公元424年——公元453年)
宋孝武帝刘骏(公元453年——公元464年)
前废帝刘子业(公元464年——公元465年)
宋明帝刘彧(公元466年——公元472年)
后废帝刘昱(公元472年——公元477年)
宋顺帝刘准(公元477年——公元479年)
南北朝·南朝·南齐:齐高帝萧道成(公元479年——公元482年)
齐武帝萧赜(公元482年——公元493年)
郁林王萧昭业(公元493年——公元494年)
海陵王萧昭文(公元494年——公元494年)
齐明帝萧鸾(公元494年——公元498年)
东昏侯萧宝卷(公元498年——公元501年)
齐和帝萧宝融(公元501年——公元502年)
南北朝·南朝·南梁:梁武帝萧衍(公元502年——公元549年)
梁简文帝萧纲(公元549年——公元551年)
豫章王萧栋(公元551年——公元551年)
武陵王萧纪(公元552年——公元553年)
梁元帝萧绎(公元552年——公元554年)
贞阳侯萧渊明(公元555年——公元555年)
梁敬帝萧方智(公元555年——公元557年)
南北朝·南朝·陈朝:陈武帝陈霸先(公元557年——公元559年)
陈文帝陈茜(公元559年——公元566年)
废帝陈伯宗(公元566年——公元568年)
陈宣帝陈顼(公元568年——公元582年)
陈后主陈叔宝(公元582年——公元589年)
南北朝·北朝·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公元386年——公元409年)
明元帝拓跋嗣(公元409年——公元423年)
太武帝拓跋焘(公元423年——公元452年)
隐王拓跋余(公元452年——公元452年)
文成帝拓跋濬(公元452年——公元465年)
献文帝拓跋弘(公元465年——公元471年)
孝文帝元宏(公元471年——公元499年)
宣武帝元恪(公元499年——公元515年)
孝明帝元诩(公元515年——公元528年)
孝庄帝元子攸(公元528年——公元530年)
长广王元晔(公元530年——公元530年)
节闵帝元恭(公元531年——公元531年)
安定王元朗(公元531年——公元532年)
孝武帝元修(公元532年——公元534年)
南北朝·北朝·东魏:孝静帝元善见(公元534年——公元550年)
南北朝·北朝·西魏:文帝元宝炬(公元535年——公元551年)
废帝元钦(公元551年——公元554年)
恭帝拓跋廓(公元554年——公元557年)
南北朝·北朝·北齐:文宣帝高洋(公元550年——公元559年)
废帝高殷(公元559年——公元560年)
孝昭帝高演(公元560年——公元561年)
武成帝高湛(公元561年——公元565年)
后主高纬(公元565年——公元577年)
幼主高恒(公元577年——公元577年)
南北朝·北朝·北周:孝闵帝宇文觉(公元557年——公元557年)
明帝宇文毓(公元557年——公元560年)
武帝宇文邕(公元560年——公元578年)
宣帝宇文赟(公元578年——公元579年)
静帝宇文阐(公元579年——公元581年)
隋朝:隋文帝杨坚(公元581年——公元604年)
隋炀帝杨广(公元604年——公元617年)
隋恭帝杨侑(公元617年——公元618年)
唐朝:唐高祖李渊(公元618年——公元626年)
唐太宗李世民(公元626年——公元649年)
唐高宗李治(公元649年——公元683年)
唐中宗李显(公元683年——公元684年)
唐睿宗李旦(公元684年——公元690年)
武周圣神皇帝武则天(公元690年——公元705年)
唐中宗李显(公元705年——公元710年)
少帝李重茂(公元710年——公元710年)
唐睿宗李旦(公元710年——公元712年)
唐玄宗李隆基(公元712年——公元756年)
唐肃宗李亨(公元756年——公元762年)
唐代宗李豫(公元762年——公元779年)
唐德宗李适(公元779年——公元805年)
唐顺宗李诵(公元805年——公元805年)
唐宪宗李纯(公元805年——公元820年)
唐穆宗李恒(公元820年——公元824年)
唐敬宗李湛(公元824年——公元826年)
唐文宗李昂(公元826年——公元840年)
唐武宗李炎(公元840年——公元846年)
唐宣宗李忱(公元846年——公元859年)
唐懿宗李漼(公元859年——公元873年)
唐僖宗李儇(公元873年——公元888年)
唐昭宗李晔(公元888年——公元904年)
唐哀宗李柷(公元904年——公元907年)
五代十国·五代·后梁:梁太祖朱温(公元907年——公元912年)
郢王朱友珪(公元912年——公元913年)
末帝朱友贞(公元913年——公元923年)
五代十国·五代·后唐:庄宗李存勖(公元922年——公元926年)
明宗李嗣源(公元926年——公元933年)
闵帝李从厚(公元933年——公元934年)
末帝李从珂(公元934年——公元936年)
五代十国·五代·后晋:高祖石敬瑭(公元936年——公元942年)
出帝石重贵(公元942年——公元946年)
五代十国·五代·后汉:高祖刘知远(公元947年——公元948年)
隐帝刘承祐(公元948年——公元950年)
五代十国·五代·后周:太祖郭威(公元951年——公元954年)
世祖柴荣(公元954年——公元959年)
恭帝柴宗训(公元959年——公元960年)
五代十国·十国·南吴:武帝杨行密(公元902年——公元905年)
景帝杨渥(公元905年——公元908年)
宣帝杨隆演(公元908年——公元920年)
睿帝杨溥(公元920年——公元937年)
五代十国·十国·南唐:烈祖李昪(公元937年——公元943年)
元宗李璟(公元943年——公元961年)
后主李煜(公元961年——公元975年)
五代十国·十国·吴越:武肃王钱镠(公元907年——公元932年)
文穆王钱元瓘(公元932年——公元941年)
忠献王钱弘佐(公元941年——公元947年)
忠逊王钱弘倧(公元947年——公元947年)
忠懿王钱弘俶(公元947年——公元978年)
五代十国·十国·前蜀:高祖王建(公元907年——公元918年)
后主王衍(公元918年——公元925年)
五代十国·十国·后蜀:高祖孟知祥(公元934年——公元934年)
后主孟昶(公元934年——公元965年)
五代十国·十国·闽国:太祖王审知(公元909年——公元926年)
嗣主王延翰(公元926年——公元927年)
惠宗王延均(公元927年——公元935年)
康宗王昶(公元935年——公元939年)
景宗王曦(公元939年——公元944年)
天德帝王延政(公元943年——公元945年)
五代十国·十国·北汉:世祖刘崇(公元951年——公元954年)
睿宗刘承钧(公元954年——公元968年)
少主刘继恩(公元968年——公元968年)
英武帝刘继元(公元968年——公元979年)
五代十国·十国·南汉:高祖刘龚(公元916年——公元942年)
殇帝刘玢(公元942年——公元943年)
中宗刘晟(公元943年——公元958年)
后主李鋹(公元958年——公元971年)
五代十国·十国·荆南:武兴王高季兴(公元924年——公元928年)
文献王高从诲(公元928年——公元948年)
贞懿王高保融(公元948年——公元960年)
侍中高保勗(公元960年——公元962年)
侍中高继冲(公元962年——公元963年)
五代十国·十国·楚国:武穆王马殷(公元927年——公元930年)
衡阳王马希声(公元930年——公元932年)
文昭王马希范(公元932年——公元947年)
废王马希广(公元947年——公元950年)
恭孝王马希萼(公元950年——公元951年)
后主马希崇(公元951年——公元951年)
北宋:宋太祖赵匡胤(公元960年——公元976年)
宋太宗赵光义(公元976年——公元997年)
宋真宗赵恒(公元997年——公元1022年)
宋仁宗赵祯(公元1022年——公元1063年)
宋英宗赵曙(公元1063年——公元1067年)
宋神宗赵顼(公元1067年——公元1085年)
宋哲宗赵煦(公元1085年——公元1100年)
宋徽宗赵佶(公元1100年——公元1125年)
宋钦宗赵桓(公元1125年——公元1127年)
南宋:宋高宗赵构(公元1127年——公元1162年)
宋孝宗赵昚(公元1162年——公元1189年)
宋光宗赵惇(公元1189年——公元1194年)
宋宁宗赵扩(公元1194年——公元1224年)
宋理宗赵昀(公元1224年——公元1264年)
宋度宗赵禥(公元1264年——公元1274年)
宋恭宗赵显(公元1274年——公元1276年)
宋端宗赵昰(公元1276年——公元1278年)
宋末帝赵昺(公元1278年——公元1279年)
辽朝:太祖耶律阿保机(公元916年——公元926年)
太宗耶律德光(公元927年——公元947年)
世宗耶律阮(公元947年——公元951年)
穆宗耶律璟(公元951年——公元969年)
景宗耶律贤(公元969年——公元982年)
圣宗耶律隆绪(公元982年——公元1031年)
兴宗耶律宗真(公元1031年——公元1055年)
道宗耶律洪基(公元1055年——公元1101年)
天祚帝耶律延禧(公元1101年——公元1125年)
金朝:太祖完颜阿骨打(公元1115年——公元1123年)
太宗完颜晟(公元1123年——公元1135年)
熙宗完颜亶(公元1135年——公元1149年)
海陵王完颜亮(公元1150年——公元1161年)
世宗完颜雍(公元1161年——公元1189年)
章宗完颜璟(公元1189年——公元1208年)
卫绍王完颜永济(公元1208——公元1213年)
宣宗完颜珣(公元1213年——公元1223年)
哀宗完颜守绪(公元1223年——公元1234年)
末帝完颜承麟(公元1234年——公元1234年)
西夏:景宗李元昊(公元1032年——公元1048年)
毅宗李谅祚(公元1048年——公元1067年)
惠宗李秉常(公元1067年——公元1086年)
崇宗李乾顺(公元1086年——公元1139年)
仁宗李仁孝(公元1139年——公元1193年)
桓宗李纯佑(公元1193年——公元1206年)
襄宗李安全(公元1206年——公元1211年)
神宗李遵顼(公元1211年——公元1223年)
献宗李德旺(公元1223年——公元1226年)
末帝李睍(公元1226年——公元1227年)
元朝:太祖铁木真(公元1206年——公元1127年)
太宗窝阔台(公元1229年——公元1241年)
定宗贵由(公元1246年——公元1248年)
宪宗蒙哥(公元1251年——公元1259年)
世祖忽必烈(公元1260年——公元1294年)
成宗铁穆儿(公元1294年——公元1307年)
武宗海山(公元1307年——公元1311年)
仁宗爱育黎力八达(公元1311年——公元1320年)
英宗硕德八剌(公元1320年——公元1323年)
泰宗帝也孙铁木儿(公元1323年——公元1328年)
天顺帝阿速吉八(公元1328年——公元1328年)
文帝图帖睦尔 (公元1328年——公元1332年)
明宗和世琜(公元1329——公元1329年)
宁宗懿璘质班(公元1332年——公元1332年)
惠宗妥欢贴睦尔(公元1333年——公元1368年)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公元1368年——公元1398年)
明惠帝朱允炆(公元1398年——公元1402年)
明成祖朱棣(公元1402年——公元1424年)
明仁宗朱高炽(公元1424年——公元1425年)
明宣宗朱瞻基(公元1425年——公元1435年)
明英宗朱祁镇(公元1435年——公元1449年)
明代宗朱祁钰(公元1449年——公元1457年)
明英宗朱祁镇(公元1457年——公元1464年)
明宪宗朱见深(公元1464年——公元1487年)
明孝宗朱祐樘(公元1487年——公元1505年)
明武宗朱厚照(公元1505年——公元1521年)
明世宗朱厚熜(公元1521年——公元1567年)
明穆宗朱载垕(公元1567年——公元1572年)
明神宗朱翊钧(公元1572年——公元1620年)
明光宗朱常洛(公元1620年——公元1620年)
明熹宗朱由校(公元1620年——公元1627年)
明思宗朱由检(公元1627年——公元1644年)
南明:明安宗朱由崧(公元1644年——公元1645年)
明绍宗朱聿键(公元1645年——公元1646年)
明文宗朱聿鐭(公元1646年——公元1646年)
明昭宗朱由榔(公元1646年——公元1662年)
清朝:清太祖努尔哈赤(公元1516年——公元1626年)
清太宗皇太极(公元1626年——公元1643年)
清世祖福临(公元1643年——公元1661年)
清圣祖玄烨(公元1661年——公元1722年)
清世宗胤禛(公元1722年——公元1735年)
清高宗弘历(公元1735年——公元1795年)
清仁宗颙琰(公元1795年——公元1820年)
清宣宗旻宁(公元1820年——公元1850年)
清文宗奕詝(公元1850年——公元1861年)
清穆宗载淳(公元1861年——公元1875年)
清德宗载湉(公元1875年——公元1908年)
宣统帝溥仪(公元1908年——公元1911年)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按照何种标准承担责任?[1]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由于赔偿的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结果。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这意味着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无差错”的举证责任,上述两项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那么,在这种规定下,是不是意味着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我们姑且不谈此规定是否合理,因《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已有了不同的规定。[2]仅就此规定本身而言,我认为,对它的理解不能片面。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由这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这类诉讼中所涉及的医方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大多控制在医疗机构,患方难以占有、接近和收集,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有很大悬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这方面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这是符合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也是公平的。最高法院解释确定这个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二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并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的源,是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三是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个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那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3]
但是,对此问题不能作片面的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部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如果医方已经尽到自己的职责,其合法权益是能够通过正确行使举证权利而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等,其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部分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其权益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医患纠纷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第二个问题,即当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一定要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不久,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阐述了这一观点。其基本精神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做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做出这样的规定,完全基于医疗纠纷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特殊立法政策。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全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很少见,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的事故多见,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二是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虽然医务人员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仍有可能发生危险,限制赔偿原则有助于调动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积极性,最终将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三是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平性的角度上讲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四是我国医疗行业具有社会公益福利性,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赔偿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过高的赔付费用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但会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应否承担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很多医疗结构不理解这个问题,原因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理由有以下三点: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2、《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3、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对《条例》49条2款的理解应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用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未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赔偿标准。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依据就是第106条和119条的规定,相应地,对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就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如果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可能会出现赔偿标准失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考虑医疗差错赔偿纠纷案件的问题,将会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案件得到的赔偿要比构成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得到的赔偿要高的多。大连中院在2008年12月5日出台的《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和认识》第36条第1款就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后,按该条例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该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结合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比例以不超过总损失的50%为宜)。”
事实上,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条例》解决争议。这个标准“二元化”问题导致了激烈的争议。最高法院的纪敏庭长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要求修改《条例》甚至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的呼声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目前情况下,法院应当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纷止争。”按照这一精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日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讨论问题有这样的观点,即“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又确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患者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个人是同意这个观点的。根据在于:1、《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必须适用行政法规。就《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只要是有关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应当优先适用《条例》;[5] 2、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赔偿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过错程度较轻,损害后果较小。按照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医方过错程度重,患者损害后果大,得到的赔偿反而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难以服众,无论在法律效果上还是在社会效果上都不好。从法学的基本理论上讲,法律适用的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它并不在于当事人如何选择,如果出现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救济的路径不一样,而得到的结果不一样,那么,法律的适用就有问题了。
不是杨贵妃不能生孩子,而是唐玄宗不想这么做,霸占儿媳妇已经够厚颜无耻了,如果他再给让杨贵妃生出一个孩子,那估计李瑁要拔剑自刎了。
唐玄宗李隆基,唐朝著名皇帝,各大史学家对他的评价褒贬不一,因为他的一生实在是太不平凡了。
“唐隆政变”以后,李隆基荣登大宝并开始励精图治的前半生。他注重拨乱反正,选贤任能提拔姚崇、宋璟等名臣,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把唐朝带入“开元盛世”的顶峰。
或许是觉得功绩来得太过容易,到了执政后期李隆基精神开始懈怠,逐渐疏于朝政,不但宠信那些于国无益的奸佞之臣李林甫、杨国忠等人,还兽性大发,整日沉迷于美色,最过分的是他连自己的儿媳妇都不放过,硬生生让儿子李瑁戴了顶绿帽子。
有趣的是,李隆基与儿媳妇杨玉环恩恩爱爱长达十一年,虽说并非每天都有“春宵苦短日高起,从此君王不早朝”的腻歪,但两人相亲相爱的时间也绝对不会短,可为啥这么多年了杨玉环的肚子一直没有动机呢?
有人认为是李隆基那方面的能力不行才使得美娇娘杨玉环久久不能怀上孩子,可实际上李隆基简直是“高产”,一生中共孕育了三十个儿子与二十九个女儿,单单孩子就能组建起超过五支的足球队,这样强大的生育能力你敢说他不行?
更关键的是,杨玉环被迫进宫与李隆基鬼混期间,李隆基还到处寻欢作乐,并且生下最小的女儿寿安公主李虫娘,据说这个公主还是个混血儿,可见李隆基有多么风流!
生育是两个人的事情,既然李隆基的身体没有问题,那也就是说女方杨玉环才应该为没有孩子而背锅
恰巧杨玉环和李瑁结为连理的时候,两人同样没有留下子嗣,要知道他们两人也算共同生活了五年之久,当时李瑁年纪轻轻精力旺盛,身体不可能会有问题(他一生有过五个儿子、两个女儿),似乎一切的矛头都指向杨玉环本身。
野史与民间传说将杨玉环不能生育的原因更是传得玄乎其玄。
有的野史说杨玉环不能生育是因为她身体过于肥胖,甚至到了走几步路就会气喘吁吁、大汗淋漓的地步。按照唐朝“以胖为美”的审美观,没准杨玉环还真是个脑袋大、脖子粗的“大美人”。
如果真是如此,那杨玉环不能生育的原因也可以解释通了。现代医学表明,倘若一个女子太过肥胖,就会使得卵巢不再排卵,从而出现不孕不育的情况。
有的野史称杨玉环因为长期使用“息肌丸”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所谓“息肌丸”其实就是一种护肤品,据传将其贴在肚脐眼的位置能够保持皮肤光滑如丝。
而“息肌丸”的配料表当中不仅仅有麝香,还有一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炼丹物质,长期使用这种产品会让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比如丧失生育能力。
还有一种说法表示杨玉环因为生活习惯太差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比如长期食用凉性的食物,还喜欢饮酒作乐。
尽管上述说法都有理有据,却没有足够的史料记载作为依托让人信服,对此我们不能尽信。退一万步来说,哪怕杨玉环身体真的有问题,笔者也认为李隆基的态度才是她久久无法生育的根本原因,因为让自己的儿媳妇怀上孩子,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一切都要从武惠妃还没有去世前说起。这个武惠妃是一代女皇武则天的侄孙女,在后者的庇护之下武惠妃逐渐养成了乖巧、善于逢迎的性格,最关键的是她继承了武则天的美貌。
李隆基上位后,一眼就相中了这个肤白貌美、身姿妖娆的大美人,并且将她册封为婕妤。而深得武则天真传的武惠妃展现出极强的后宫竞争力,她很快便彻底抓住李隆基的心,一路晋升为惠妃,成为李隆基身边最得宠的女人。
武惠妃受宠到什么地步呢?可以说李隆基对她几乎无条件信任!当时武惠妃为了铲除竞争对手王皇后,联合李林甫构陷太子李瑛兄弟三人意图谋反,李隆基信以为真,不分青红皂白便派人出兵逮捕三人,最后逼得三人只能逃出城外自我了断。可见武惠妃的魅力有多么大!
毫不夸张地说,倘若武惠妃一直活着根本就没有杨玉环什么事情,哪怕后者颜值更胜一筹,武惠妃也会用自己狠辣的手段让杨玉环见识到社会的险恶。
然而武惠妃的人生也并非一直顺风顺水,在生育问题上她遭遇了巨大的磨难。与李隆基恩爱多年,武惠妃先后遭遇了数次流产的痛苦,好不容易生下三个孩子却全部夭折。
这般悲惨的经历让武惠妃内心变得非常敏感不安,所以后来李瑁出生,她表现出极为强烈的溺爱之情,甚至下定决心要帮助儿子登上皇位,这也是李瑛三兄弟遭遇陷害的原因。
在母亲的庇护之下,李瑁生活那叫一个滋润,七岁成为寿王,九岁任益州大都督、剑南节度大使,十七岁被加封为开府仪同三司,很显然他一出生便站在终点线。
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七月,咸宜公主在洛阳举行婚礼,年仅十六岁的李瑁也参加了这一场婚礼。这场婚礼上他邂逅了杨玉环,并且对其一见钟情,也为后来自己被戴绿帽子埋下伏笔。
其实杨玉环本身的家庭条件就很不错,否则也不可能有资格参加公主的婚礼庆典。杨玉环出生于官宦世家,高祖父杨汪曾在隋朝任吏部尚书与上柱国,父亲杨玄琰曾担任过蜀州司户,叔父杨玄璬曾任河南府土曹。
优渥的家境让杨玉环从小便接受了很好的教育,使得她不但能歌善舞、精于琵琶弹奏,还具备不差的文化素养,简而言之就是“有颜又有才”。
这样的条件放在任何地方都是无比抢手的,对于懵懂无知的少年李瑁来说亦是如此,他对杨玉环朝思暮想,最后让母亲武惠妃做媒,很快两人便结为连理。由于背后有武惠妃推动,杨玉环更是直接被李隆基封为寿王妃,社会地位扶摇直上。
结婚以后,李瑁杨玉环小两口非常恩爱,日子也过得相当幸福美满,可惜这样美好的生活因为武惠妃的离世全部烟消云散。
前面我们说过,武惠妃为了替儿子扫除障碍,设计陷害过太子李瑛三兄弟,因为心虚,此后武惠妃夜里经常做噩梦,梦见李瑛三兄弟化为厉鬼向她索命。长此以往武惠妃的身体越来越差,最终于开元二十五年去世,年仅三十八岁。
武惠妃的死对于李隆基来说简直是惊天噩耗,很长一段时间内他都是茶不思饭不想,整日郁郁寡欢,就连往常无比热衷的男女之事也无法让他提起兴致,时间一久,李隆基的身体越来越差。
李隆基自己不爱惜身体,可有人却对他的龙体非常上心。看到一国之主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他的狗腿子们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于是乎有人向他进言称寿王妃国色天香,可以代替武惠妃成为他的新欢。
对此《新唐书》如是记载:
“武惠妃薨,后廷无当帝意者。或言妃姿质天挺,宜充掖廷,遂召内禁中。”
一开始李隆基内心的拒绝的,毕竟对象是自己的儿媳妇,作为长辈还是要脸的,后来当他亲眼见到杨玉环倾国倾城的容颜,顿时将伦理道德抛诸脑后,一门心思想要将对方搞到手。
不过当时两人的身份是公公与儿媳,存在道德伦理上的禁忌,哪怕唐朝思想观念自由开放也无法接受伦理的行为。
当然这也难不倒手握天下大权的李隆基,很快他便想到一招瞒天过海的计策。李隆基先是打着为窦太后祈福的幌子让杨玉环出家为道士,并赐号“太真”,接着让她名正言顺地搬进太真宫,方便两人私会。
几年后杨玉环逐渐淡出众人视线,于是李隆基有让她还俗,将其正式纳入后宫并且册封为贵妃,从此开始没羞没臊的幸福生活。
李隆基视杨玉环为武惠妃的替代品,将曾经的宠爱全部转移到她身上,甚至恨不得摘下满天星送给对方。
就这样两人恩恩爱爱、相濡以沫长达十一年之久,直到“马嵬坡之变”李隆基迫不得已逼迫杨玉环自杀时,这份恩爱才就此终结。
不过奇怪的是,这么长的时间里杨玉环居然没能为李隆基生下一儿半女,这显得非常不合理,不过结合两人敏感而禁忌的身份,我们有理由推测杨玉环没有身孕是因为李隆基的态度。
其实说来说去,不管李隆基瞒天过海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掩盖他霸占儿媳妇的事实,并且所有人都是心知肚明,只不过碍于身份不敢明说罢了。
受害者李瑁之所以没有反抗不仅仅是因为两人存在血脉关系,更重要的是两人的身份地位不同。
李隆基作为父亲,已经非常对不起儿子了,如果再让儿媳妇怀上身孕,那这不仅是将李瑁往绝路上逼,也会让自己最后一丝颜面荡然无存。
其实李隆基还算良心未泯,开元三十三年(公元745年),李隆基突然心生愧疚,为了补偿儿子李瑁,他让韦昭训之女韦氏成为了寿王妃,后者出生不凡并且容貌也是一等一的好,对李瑁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因此,为了自己的颜面,也为了不让儿子过度难堪,李隆基并不会让杨玉环生下孩子。
再说了,要是杨玉环生下女儿也就罢了,如果她生下儿子,那可能会带来一场新的政治风暴。
以李隆基对于杨玉环的着迷程度,后者如果经常吹耳边风,难保李隆基把持不住生出令立太子的念头,这对太子李亨来说非常不公平,并且有可能激起后者叛乱的念头,到时候局势一发不可收拾,他李隆基也就会成为千古罪人。
所以为了大唐王朝的稳固,李隆基同样不会让杨玉环的孩子出现在人世间。
执笔君言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李隆基宠幸杨玉环长达十一年,后者却没有生下一儿半女,这种奇怪的想象并非偶尔,而是必然。
李隆基与杨玉环的关系敏感而禁忌,如果两人孕育了孩子,不但会让李隆基与李瑁颜面无存,还有可能引发新一场的政治风暴,进而影响整个大唐王朝的安危。所以于情于理,李隆基都不会让杨玉环生下孩子。
诸位读者,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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