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日本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第1张

大化改新的内容:政治上建立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封建国家,废除贵族世袭制,以才选官;经济上,把很多贵族土地收归国有,部民转为国家公民;国家定期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收取赋税。

大化改新是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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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中文名

日本政治制度

外文名

Japan Government

主权者

国民

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

政体

议会制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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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议会

内阁

司法

政党

正文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宪法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1]

议会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1]

内阁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1省厅。[1]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1]

政党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 、民主党、公明党、日本***、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1)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第一大党。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50多年来,自民党绝大部分时间控制着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曾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之久。自民党是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该党主张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维护自由经济体制,修改宪法,坚持日美安保体制,增强自主防卫力量。对外政策方面强调以日美关系为基轴,积极参与构筑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自民党党内派系林立。自民党的最高领导是总裁,下有负责掌管党务、国会对策、组织、人事和财务的干事长、总务会会长、政务调查会长。执政期间,由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

(2)公明党:1964年11月17日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曾于19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并历经分裂组合。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自称为开放的国民政党,提倡在和平主义基础上构筑“世界中的日本”,主张坚持“中道路线”,贯彻深入民间的民主主义,尊重地方自主性,推行地方分权。

(3)民主党:民主党是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成立于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党、民政党、友爱新党、民主改革联合4个在野党组成新的民主党。当时,新民主党在国会参议院占有38个席位,在众议院占有93个席位,成为日本政坛第一大在野党。民主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党大会,每年一月召开。民主党属温和保守型政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并主张加强与亚洲各国开展外交活动,深化经济关系,强调对华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该党支持基础主要为工会组织和市民工薪阶层,其党员主要为年轻的职业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律师、医生、银行家和新闻工作人员等。

(4)日本***:1922年7月15日成立,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再次调整政策主张,注重灵活务实。党章规定党的性质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主张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废除日美安保条约,将日本建成独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国家。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

(5)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前身为社会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改为现名。曾参加多党联合政权。该党主张建立尊重人类尊严、公正公平、自由民主的社会,创造性发展宪法所规定的主权在民、永久和平、基本人权、国际协调等理念。[1]

唐文化对日本的影响

中国的文化能用八字概括:"源源流长,博大精深"尤其到了隋唐便到了全面繁荣的时期,一时邻国争相学习效仿,在隋朝便派出遣唐使来到中国学习安邦定国之策,文化繁荣之道,而在日本则是其中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在630-894年的2个多世纪中,日本派出了十几次遣唐使团,每次最少250人,最多则有600人他们分配长安太子监学习各种专门知识,到处参观采访,充分领略唐朝的风土人情他们在中国时与一些诗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晁衡(阿倍仲麻侣)回国时不幸沉船,一时人们都以为他死了而悼念他,李白作了一首《哭晁衡》遣唐使回国后在日本崭露头角,在各领域都有一定建树

遣唐使是中日文化交流上的空前盛举,特别对推动日本社会的发展和促进中日友好交流作出了巨大贡献,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遣唐使的贡献首先应该是引进唐朝的典章律令,从而推动日本社会制度的革新在长安的考察学习中,遣唐使博览群书,如饥似渴;回国后仿行唐朝教育制度,开设各类学校授学,培养了大批人才

其次是汲取唐文化,来提高日本文化艺术水平,遣唐使每次是满载而归,带去大量汉籍佛经,朝野上下竞相诵读唐诗汉文,白居易等著名诗人的诗集在日本广泛流传遣唐使还输入唐朝书法、绘画、雕像、音乐、舞蹈等艺术

唐文化的传播不仅靠的是外在因素,还在于日本人所具有的广泛吸收的优点,他们善于利用别国的经验而业改善自己,在留学唐朝回国人的策动下,645年,以中大兄弟皇子为核心的政治集团为了铲除日益骄横的苏我氏一族,发动革新政变,更改国号为大化:颁布诏书实行新政,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仿照隋唐的经济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史称"大化改新"

政治方面,在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地方设国、郡、里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废除世袭氏,姓贵族的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制定官制和冠位制新政中以唐朝的制度为蓝本,制定了《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以法律确认了新的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在经济方面,改革了土地制度仿造唐朝租庸调制颁布了《班田收授法》,规定授田人民必须担负租庸调制《班田收授法》的颁布,抑制土地兼并,解除豪族对部民的奴役,固定农民的租税和徭役负担,并承认农民宅地,园地的私有权和山林池沼的使用权,这些,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深入,中日经济政治交流也日益密切大化改新后,日本古代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氏族和奴隶主的统治最后崩溃建立起为新生产关系开辟道路的政治上层建筑日本社会从此开始过渡到封建社会

奈良时代是中日文化交流的新高潮,新的农业制度,班田制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中国传入的先进农业技术广为流传,一些先进的生产工具广泛使用;这些工具中,有许多是由中国传入,如钁钁,又称"唐钁",它是当时中国传入的大型锄由于日本人的博采众长,使他们在建筑、服饰、医学、文字等方面受益匪浅现在的日本还保留着一些唐朝遗风,而在文化交流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文字和语言日本人民利用中国汉字的标音表意基础上创造了日本假名字母--片假名和平假名,大大推动了日本文化的发展,于此同时,"唐镢"唐犁""唐锻冶"、"唐讹"、"唐墨","唐物"等名称在日本语言中大量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日本的词汇同时儒学和道家精神也同时在日本蔓延开来,深深地影响了日本的文化与人们的思想

从以上看来,可以说日本文明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唐朝的文化,所以日本与中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中国文化已经深深地烙进了日本的历史里

根据日本古代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规定,只有作为太政官的最高领袖的太政大臣才有资格获得正一位(太政大臣的对应品秩是正一位或从一位),而作为太政官二号人物的左大臣至多只能获得从一位(对应品秩是从一位至从二位)。而且一般任命太政大臣时都只是给予从一位的品秩,日本历史上还没有出任太政大臣就直接授予正一位的例子。可见太政大臣中必需对国家有巨大功劳,地位亦相当高者才有资格获得此品秩。 有一种 说法认为有资格获得正一位者除了太政大臣以外,还包括关白和征夷大将军,这种说法事实上是不严格的。关白和征夷大将军都属于令外官、“临时工”,是没有对等品秩的。虽说关白制度本身寄生于太政官制(“万机巨细,皆关白太政大臣”),但仍然没有对应品秩,而且从历史上看,根本无人以关白和摄政的身份获得正一位(出任关白、摄政者,位阶一般是从一位或正二位,官职是太政大臣或左大臣),可见“因为是关白所以获得正一位”的说法是荒谬的。

至于征夷大将军,更是独立于太政官之外另起炉灶(例如足利义满在出任征夷大将军时的品秩居然只有从四位下,但显然不能否认他的权力),与正一位的关系那就差更远了。可见认为身为“对国家有巨大功劳,地位亦相当高者”的关白和征夷大将军就有资格拿正一位的说法不对的(除非他们能够兼任太政大臣,但这显然是另一回事~~) 历史上生前获得正一位的日本人仅有 6人,而绝大部分获得正一位者都是“死后追赠”。特别是从藤原永手于770年获得正一位开始,到1891年三条实美获得正一位为止,期间一千一百多年,除了身为天皇外祖母的源方子生前获得正一位外,竟再无活人于生前得到正一位。这当中包括自日本平安时代开始长期身居高位的藤原家族,包括藤原良房(日本最早的非皇室摄政)、藤原基经(日本最早的关白)、藤原道长(“一家立三后”的权臣)、藤原赖通(出任摄政、关白长达50年)等牛人,此后武家政权中的将军们更是无缘——包括差点成为“太上法皇”的足利义满、平民关白丰臣秀吉和江户时代的开创者德川家康,他们都属于“死后追赠”的类型。

从上述例子来看,好像日本人很吝啬,给不出“有意义”的正一位(给死人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其实不然,日本人对正一位具有“完美主义”的幻想,认为必需是“完美无缺”的人才有获得正一位的资格,而这人在获得正一位后会不会继续“完美”下去显然是个未知数,因此宁可在这人死后盖棺论定才“追赠”(也表示朝廷对他的一生功绩的肯定)。典型的反面教材就是藤原仲麻吕,这家伙在获得正一位后不久居然起兵作乱,显然是在给正一位抹黑。

由此日本人让正一位宁缺毋滥,即使空置也不轻易授人,从而维持正一位“神圣”的地位——这有点像咱们中国的九品中正制当中的一品,一品作为“上上品”只授予孔子这位至圣,而其他人是毫无资格的(事实上的最高品是二品)。 1、藤原宫子

身份:从一位,圣武天皇母亲,“大御祖”

获得时间:圣武天皇神龟2年(724年)

2、橘诸兄

身份:从一位左大臣,皇族降籍

获得时间:圣武天皇天平感宝元年(749年)

3、藤原仲麻吕(藤原恵美押胜)

身份:从一位“大师”(太政大臣的“唐名”)

获得时间:淳仁天皇天平宝字6年(762年)

4、藤原永手

身份:从一位左大臣

获得时间:光仁天皇宝龟元年(770年)

5、源方子

身份:中纳言藤原长实之妻,鸟羽天皇皇后藤原得子(美福门院)母亲,近卫天皇和暲子内亲王(八条院)的外祖母

获得时间:近卫天皇久安2年(1146年)

6、三条实美

身份:从一位,内大臣(内大臣府长官,不是太政官的内大臣)

获得时间:明治24年(1891年),临终前晋升 虽然律令制规定只有太政大臣有资格拿正一位,可是具体执行起来却不是那么严格。有意思的是,在生前获得正一位的6个日本人当中,只有藤原仲麻吕是规规矩矩的以“从一位太政大臣” 的身份(严格来说是“大师”)晋升正一位的。另一方面,橘诸兄和藤原永手却是以“从一位左大臣”的身份获得正一位,可见正一位并非太政大臣的“专利”(这也说明了律令制早起左大臣在太政官的地位)。

但我们也可以看出,生前获得正一位者,之前的品秩普遍是从一位,这倒是无可争议的,也说明正一位的晋升是不能越级的(而从一位以下的品秩都可以越级晋升,比如你原来是从二位,可以不经过正二位就直接晋升为从一位)。可见从一位应该是是晋升正一位的必需条件。

此外,生前获得正一位的女性也有两人,分别是藤原宫子和源方子。前者是圣武天皇的生母,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成为皇后,因此用授予正一位的方式来弥补;而后者身份复杂,本身是鸟羽天皇皇后藤原得子(美福门院)母亲,近卫天皇和暲子内亲王(八条院)的外祖母。其中暲子内亲王本人也差点成为天皇(后来被后白河天皇“抢走”)。后白河天皇即位后,为安抚美福门院势力,而大幅提高美福门院和暲子内亲王的身份地位(前者成为后来二条天皇的“义母”,后者则是二条天皇的“准母”),因此源方子本人也晋升为正一位的高位。 现在日本的最高品秩理论上还是正一位,但到至今为止无人获得(死后追赠也没有)。三条实美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个生前获得正一位的人物,也是明治维新、日本进入君主立宪社会之后唯一一位生前晋升正一位的人。明治、大正时代追赠了不少正一位,但基本上都是给古人(比如楠木正成、新田义贞、毛利元就、织田信长等)。而当时的人物除了三条实美和岩仓具视(死后追赠)两下之外,也再无人能够获得正一位(大久保利通在死后也只是追赠正二位),甚至包括维新后的第一任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近代陆军第一人山县有朋等元老(也是只获得了从一位)。可以肯定的是从明治维新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就只给一人授予过(三条实美)正一位,因此现在事实上的最高品秩是从一位(而且现在从一位也基本属于“死后追赠”)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在斗争中,即大和国。到5世纪,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

  8世纪后半叶,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众议院议员512人,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天皇形同虚设。墓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强调司法独立,

  天皇 《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或者内阁总辞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天皇为国家元首,否则,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帝国议会 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

隋朝末年,王朝动荡,在风起云涌的反隋浪潮中,李氏家族审时度势,于大业十三年(617年)从晋阳起兵反隋,在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攻破长安,笼络天下。大业十四年(618年),李渊登基,建立唐朝。

唐太宗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加强综合国力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大力改革唐朝政府机构,注重和周边政权的关系,使社会很快走向了安定和繁荣。在贞观到开元的一百多年里,唐朝的国家政治、经济都达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一举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盛的国家。就在这个过程当中,唐朝迎来了一位学生——日本。

在长达数百年的文化交流中,日本吸收借鉴了唐朝很多政治、习俗,其中,中国的政治机构、官僚制度,是七八世纪以后日本所学习的中心内容。在日本古代贵族看来,引进中国百官制度是解决日本四岛豪强林立,确立中央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他们把唐朝的政府机构和官员制度视为社会运作机制的关键一环。

一. 仿照唐朝,使用皇帝、天子称号

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秦始皇嬴政自以为“德兼三皇,功高五帝”,因此从“三皇”、“五帝”中各取一字,称为“皇帝”,此后“皇帝”便成为封建社会国家元首的称谓。为了证明自身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皇帝还自称为天子,唐太宗就曾说,“我为大唐天子”,意为其为天神所生,在天神之下,万民之上,是沟通神与人的桥梁。

日本奈良时期的天皇制度,全面吸收借鉴中国的皇帝制。首先,日本天皇也同样标榜自己为神的后裔,借此为自身权力正名,正如《续日本纪》所记载的那样,“天地生乎万物,万物之内,人是最灵,最灵之间,圣为人主,是以圣主天皇”。也正是由于日本的天皇与中国的皇大帝同样位处天神之下,万民之上的共同特征,所以在奈良时代,日本的天皇也仿照中国,公开宣称“天子”、“皇帝”,并将其写入相关大的律令之中。

尽管日本相关史料中一再宣扬天皇“万世一系”,是世代统治日本的最高权威,但在日本的历史中,天皇的权威并非一直都是至尊至圣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世袭的豪强贵族左右着王权,甚至达到可以任意废除的地步。

为了建立、维护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奈良王朝借鉴中国相关律令,修订了《养老令》,在奈良时代,以“八虐”最为严重,其中,直接触犯皇权和国家社稷的一共有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大不敬罪等,按照律法规定,臣子应当“惟忠惟孝”,奉仕君父,如果违反了忠孝之理,心怀凶匿,危及君位,则要列入谋反罪;但凡毁坏天皇宗庙、宫室等,则要列为谋大逆罪;企图投奔异国,为谋叛罪;偷盗朝廷的祭祀之物,伪造天皇印玺,为大不敬罪。以上均为重罪,如有犯上述罪状者,都将被处以斩首、绞首、流放等重刑。

天皇权力的扩大和巩固,是日本封建中央集权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这种中央集权的确立,毫无疑问是建立在对唐朝政治制度的学习之上。

二. 仿造唐朝,建立太政官制

天皇为了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志,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官僚统治机构。围绕着天皇地高级官吏的任命、废黜制度,则成为日本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以天皇为核心的中枢官僚制,在日本称为“太政官制”。

在日本,太政官总揽全国政务,是中央政治组织的核心,其作用相当于唐朝三省中的执政部。太政官制中,最高的职位是太政大臣,其负责全国的国政,是“天皇之师范”,“四海之仪长”,根据《大宝令》、《养老令》等律令的记载,日本的太政大臣模仿的是唐朝的三公和三师,熟悉唐朝历史的朋友或许知道,在唐朝,三师、三公的职责是“师范一人,仪形似海”,“经邦论道,变理阴阳”,而日本奈良时代太政大臣的职责与此完全相同。

在太政官制中,仅次于太政大臣的官职是左大臣和右大臣,二者的职责是“统理众务,举持纲目,总叛庶事,弹正纠不当者,兼得弹之”。其职责、权限和唐朝尚书省得左右仆射十分相似,但不同的是,在奈良时代,左右大臣自始至终都在参与国政,而唐朝的左右仆射从长安四年以后,就推出了宰相之列。

唐朝时期,门下省长官的职位曾被称为纳言,其主要任务是“出纳帝命”,而在日本的太政官制中,大纳言是仅次于左右大臣的重臣,意为“纳下言于上,宣上言于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纳言官职明显借鉴了唐朝门下省的职能。

纳言官往往和重要大臣们一起“参议天下之事”,如果左右大臣官职空缺,天下庶事则由大纳言主持。大纳言下属机构的建制,虽然没有借鉴唐朝的门下省,却基本仿制了尚书省。大纳言下,设有左、右大弁等官职,分别统管民部、治部、武部、宫内、兵、刑等八省。

由此可见,日本奈良时代的太政官职不仅在官吏的设置上模仿唐朝制度,而且官吏的职能也十分相似。在借鉴唐朝的基础上,日本就这样形成了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下的核心官僚机构,构建了奈良封建国家的指挥系统。

一、政治

大化改新的发起人是第36代天皇,孝德天皇(597-654),在位(645-655)。孝德天皇博览中国典籍,对古代圣人的治国之道有很深的了解,有改革陈腐政治的想法。孝德天皇宣布年号为“大化”取意于《尚书》中“施教化,大治天下”的意思。这是日本第一次使用年号。此后孝德天皇的一系列改革都称为“大化改新”。646年,新年伊始,天皇发布了《改新之诏》。大化改新的改革均仿照唐朝的制度,主要措施有:

1 废除氏姓世袭制度,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

2 把各级地方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

3 实行“班田制度”,将土地和部民收归国有,土地变为公地,部民变公民。官吏和贵族只能把土地当俸禄,暂时占用,而且还要交租税。

4 改革丧葬制度,禁止皇室、贵族营造大型陵墓,殉葬品也有了严格规定。

另外,日本也建立了自己的科举制度,但与中国科举制度不同。在日本,只有官员的后代才能参加考试,通过了也不一定能当官,重要的是门第的高低。这一点和朝鲜有些相像。其他的,比如经济制度和身份制度等也仿唐建立起来了。大化改新使日本从奴隶制变成了中国式的封建制。

“大化改新”废除了世袭氏姓贵族的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制定新官制和冠位制,确立中央集权制度。大化四年,根据国博士高向玄理和 僧旻制定的方案,设置了二官、八省、一台的中央官制和国、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系。其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号称“三公”,与唐朝的太师、太傅、太保相当。左、右大臣之下有大纳言、少纳言、左辨官、右辨官。左辨官掌中务(管修史、天文)、式部(管官吏任免)、治部(管贵族婚娶、对外事务)、民部(管户籍、民政)四省。右辨官掌兵部(管用兵、治军)、刑部(管司法、刑罚)、大藏(管财政、利税)、宫内(管官田、官营手工业)四省。这与唐朝的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极为相似。弹正台,主监察,分设于各郡,正相当于唐朝的御史台,监察各级官吏。地方的国、郡、县也是参照唐太宗时的道、州(府)、县三级而设,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掌管。

二、军事

大化二年,日本仿唐朝的府兵制,建立起”防人制”。京师(今大阪)置五卫府,东国及九州等边塞重地设置军、团、防、戍,征集农民当兵,3年一轮代。其卫府、军团、防戍的设置以及“民兵合一”的情况,恰恰表明是搬用的隋唐之际的府兵制度。

推古天皇以前,日本并不知道什么叫做律法,舒明天皇十二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回日本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学问僧南渊请安等,首次将唐高祖、太宗时制定的《武德律》、《武德令》、《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等法律条文带回去。“大化改新”之前,中大兄与中臣镰足还曾向南渊请安学周、孔之教。据日本学者的考察,“大化改新”所颁律令,与唐朝律令相同、相似的条文竟多达420余条。其后,天智天皇颁布的《迈江律令》,沿于唐太宗《贞观律令》。天武天皇颁布的《天武律令》,则以唐高祖《武德律令》、唐太宗《贞观律令》、唐高宗《永徽律令》为蓝本制定。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新颁布的《大宝律今》更直接仿效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主持编纂的《唐律疏仪》而成。其中.笞、杖、徒、流、死刑及“六议”、”八虐”,分别脱胎于唐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大宝律令》为日本史上趋于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典。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年),又颁布了《养老律令》,对《大宝律令》作出进一步修订。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古代天皇制。“大化改新”以后,自天智天皇至丰臣秀吉的数百年间,日本始终沿用唐律。因此,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经这样说过:“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所谓“奈良至平安时期”,即公元710年至1192年,正相当于唐玄宗至南宋孝宗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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