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的久了当然会被注销。
化妆品备案已注销说明该化妆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产品的批件消息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化妆品备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化妆品备案已注销说明该化妆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产品的批件消息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化妆品备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法律分析:化妆品备案已注销说明该化妆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产品的批件消息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化妆品备 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所以如果查询到想要购买的化妆品为备案已被注销的化妆品,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了。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注销”表示此产品的批件已被注销,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1、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2、根据《通告》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以下称《通知》),决定适时注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
3、为做好列表式备案的注销工作,我局决定对2010年4月起公布的524个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公告(可在我局官方网站化妆品公告栏中查询)。按以下两种情形统一注销:
非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如需继续生产上述两类产品,应按照《通告》及《通知》要求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上市。
法律分析:意为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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