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属羊的女人爱打牌花心有男人追求她吗

50岁属羊的女人爱打牌花心有男人追求她吗,第1张

50岁的女人,如果说她的花心,然后他又长得比较漂亮的话,那么这种女人肯定是还会有人男人要的啊,还是有男人要的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

科普中国 | 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审阅专家 包申旭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化妆品

外文名

Cosmetics/skin care

依据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07年8月27日

作用

使人变得美丽漂亮

精品荐读

国产“大牌”化妆品

作者:时拾史事

快速

导航

发展历史监督条例品种分类作用效果化妆品的使用保养准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相关资料网购注意事项

简介

基本解释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为了美化、保留或改变人的外表(例如为了表演)而用于人体的调剂(除肥皂),或为了净、染、擦、矫正或保护皮肤、头发、指甲、眼睛或牙齿而用的调剂。

英文翻译

cosmetics[2]

发展历史

古代

在原始社会,一些部落在祭祀活动时,会把动物油脂涂抹在皮肤上,使自己的肤色看起来健康而有光泽,这也算是最早的护肤行为了。由此可见,化妆品的历史几乎可以推算到自人类的存在开始。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7世纪期间,各国有不少关于制作和使用化妆品的传说和记载,如古埃及人用粘土卷曲头发,古埃及皇后用铜绿描画眼圈,用驴乳浴身,古希腊美人亚斯巴齐用鱼胶掩盖皱纹等等,还出现了许多化妆用具。中国古代也喜好用胭脂抹腮,用头油滋润头发,衬托容颜的美丽和魅力。

矿物油时代

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名牌化妆品企业,被18位因使用其化妆品而罹患严重黑皮症的妇女联名控告,此事件既轰动了国际美容界,也促进了护肤品的重大革命。早期护肤品化妆品起源于化学工业,那个时候从植物中天然提炼还很难,而石化合成工业很发达。所以很多护肤品化妆品的原料来源于化学工业,仍然有很多国际国内的牌子还再用那个时代的原料,价格低廉、原料相对简单、成本低,所以矿物油时代也就是日用化学品时代。

天然成分时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皮肤专家发现:在护肤品中添加各种天然原料,对肌肤有一定的滋润作用。这个时候大规模的天然萃取分离工业已经成熟,此后,市场上护肤品成分中慢慢能够找到的天然成份!从陆地到海洋,从植物到动物,各种天然成份应有尽有。有些人甚至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试图寻找到特殊的原料,创造护肤的奇迹,包括热带雨林。当然此时的天然有很多是噱头,可能大部分底料还是沿用矿物油时代的成分,只是偶尔添加些天然成分,因为这里面的成分混合,防腐等等仍然有很多难题很难攻克。也有的公司已经能完全抛弃原来的工业流水线,生产纯天然的东西了,慢慢形成一些顶级的很专注的牌子。

零负担时代

2010年前,零负担产品开始在欧美台湾流行,以往过于追求植物,天然护肤的产品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为了满足更多人特殊肌肤的要求,护肤品中各种各样的添加剂越来越多,所以,导致很多护肤产品实属天然实际并不一定天然。很多使用天然成分,矿物成分的由于产品的成分较多,给肌肤造成了没必要的损伤,甚至过敏,这个给护肤行业敲响了警钟,追寻零负担即将成为现阶段护肤发展史中最实质性的变革。2010年后,零负担产品开始诞生,一批零负担产品,将主导减少没必要的化学成分,增加纯净护肤成分为主题,给用过频繁化妆品的女性朋友带了全新的变革,“零负担”产品的主要特点在于,产品激烈减少了很多无用成分,护肤成分,例如玻尿酸、胶原蛋白等均为活性使用,直接肌肤吸收,产品性能极其温和,哪怕再脆弱的肌肤只要使用妥当,一般也没有问题,因此,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化妆不破坏皮肤。[3]

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4]

品种分类

按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按用途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蜜粉;

块状:粉饼、腮红粉、口红、发蜡;

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按对象分类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用要根据自己的皮肤情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选择补水滋润的化妆品,油性皮肤选择清爽易透的化妆品;年龄在20岁之前选择保护性的化妆品比较好,20-30岁选择保护和滋润双重作用的,30岁之后就要选择延缓衰老祛除皱纹之类的化妆品。

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胞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按功能分类

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一般发用品:

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一般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一般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一般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一般芳香品: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5]

作用效果

护肤品的抗衰老作用

皮肤衰老其有普遍性、多因性、进行性、退化性、内因性等特征。在皮肤结构和生理功能上主要表现为表皮厚度增加,在不同部位可出现严重的萎缩或增生,角质形成细胞和黑素细胞发生一定程度的核异性。

抗衰原理:

抗衰老活性物质的作用效果包括:清除自由基;提高细胞增殖速度;延缓细胞外基质的降解速度,因此抗衰老化妆品需要选择优良的皮肤护理剂,给皮肤补充足够的养分,达到深层营养。同时,还要减缓皮肤中水分的散失,保护皮肤。

高效防晒:日光的照射是加速皮肤老化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日晒、防紫外线照射是抗衰老化妆品必备的产品。

深层保湿:虽然促使皮肤衰老的因素有很多,但皮肤含水量的多少,是保持皮肤柔软和弹性、防止衰老的主要因素。

抑制蛋白醉活性,增加蛋白质的合成:皮肤由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组成,皮肤的状态取决于蛋白质的流失与皮肤中细胞合成蛋白的能力。弹性蛋白降解及降解后变性,会导改皮肤出现失去弹性、松弛、皱纹等衰老症状。所以延缓弹性蛋白的降解速度也是抗衰老化妆品设计的原则之一。

清除自由基:从皮肤衰老的机理可以看出,皮肤衰老与体内抗氧化机能减弱、自由基增多有关。因此清除自由基已成为抗衰老化妆品的研究热点。

50岁的女人了,还是肯定会有男人要的,这个个人觉得他主要长的比较漂亮的女人是有人要的

那么哺乳期可以化妆吗?哺乳期是可以化妆的啊,哺乳期一定可以化妆,但是呢,一定要用好的,正规一点的护肤品啊,不要,就是说用三无产品来继续说用这个护肤品来啊,那么个人觉得还是不错的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化妆品

外文名

Cosmetics/skin care

依据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07年8月27日

作用

使人变得美丽漂亮

精品荐读

国产“大牌”化妆品

作者:时拾史事

快速

导航

发展历史监督条例品种分类作用效果化妆品的使用保养准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相关资料网购注意事项

简介

基本解释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为了美化、保留或改变人的外表(例如为了表演)而用于人体的调剂(除肥皂),或为了净、染、擦、矫正或保护皮肤、头发、指甲、眼睛或牙齿而用的调剂。

英文翻译

cosmetics[2]

发展历史

古代

在原始社会,一些部落在祭祀活动时,会把动物油脂涂抹在皮肤上,使自己的肤色看起来健康而有光泽,这也算是最早的护肤行为了。由此可见,化妆品的历史几乎可以推算到自人类的存在开始。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7世纪期间,各国有不少关于制作和使用化妆品的传说和记载,如古埃及人用粘土卷曲头发,古埃及皇后用铜绿描画眼圈,用驴乳浴身,古希腊美人亚斯巴齐用鱼胶掩盖皱纹等等,还出现了许多化妆用具。中国古代也喜好用胭脂抹腮,用头油滋润头发,衬托容颜的美丽和魅力。

矿物油时代

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名牌化妆品企业,被18位因使用其化妆品而罹患严重黑皮症的妇女联名控告,此事件既轰动了国际美容界,也促进了护肤品的重大革命。早期护肤品化妆品起源于化学工业,那个时候从植物中天然提炼还很难,而石化合成工业很发达。所以很多护肤品化妆品的原料来源于化学工业,仍然有很多国际国内的牌子还再用那个时代的原料,价格低廉、原料相对简单、成本低,所以矿物油时代也就是日用化学品时代。

天然成分时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皮肤专家发现:在护肤品中添加各种天然原料,对肌肤有一定的滋润作用。这个时候大规模的天然萃取分离工业已经成熟,此后,市场上护肤品成分中慢慢能够找到的天然成份!从陆地到海洋,从植物到动物,各种天然成份应有尽有。有些人甚至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试图寻找到特殊的原料,创造护肤的奇迹,包括热带雨林。当然此时的天然有很多是噱头,可能大部分底料还是沿用矿物油时代的成分,只是偶尔添加些天然成分,因为这里面的成分混合,防腐等等仍然有很多难题很难攻克。也有的公司已经能完全抛弃原来的工业流水线,生产纯天然的东西了,慢慢形成一些顶级的很专注的牌子。

零负担时代

2010年前,零负担产品开始在欧美台湾流行,以往过于追求植物,天然护肤的产品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为了满足更多人特殊肌肤的要求,护肤品中各种各样的添加剂越来越多,所以,导致很多护肤产品实属天然实际并不一定天然。很多使用天然成分,矿物成分的由于产品的成分较多,给肌肤造成了没必要的损伤,甚至过敏,这个给护肤行业敲响了警钟,追寻零负担即将成为现阶段护肤发展史中最实质性的变革。2010年后,零负担产品开始诞生,一批零负担产品,将主导减少没必要的化学成分,增加纯净护肤成分为主题,给用过频繁化妆品的女性朋友带了全新的变革,“零负担”产品的主要特点在于,产品激烈减少了很多无用成分,护肤成分,例如玻尿酸、胶原蛋白等均为活性使用,直接肌肤吸收,产品性能极其温和,哪怕再脆弱的肌肤只要使用妥当,一般也没有问题,因此,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化妆不破坏皮肤。[3]

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4]

品种分类

按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按用途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蜜粉;

块状:粉饼、腮红粉、口红、发蜡;

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按对象分类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用要根据自己的皮肤情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选择补水滋润的化妆品,油性皮肤选择清爽易透的化妆品;年龄在20岁之前选择保护性的化妆品比较好,20-30岁选择保护和滋润双重作用的,30岁之后就要选择延缓衰老祛除皱纹之类的化妆品。

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胞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按功能分类

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一般发用品:

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一般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一般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一般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一般芳香品: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5]

作用效果

护肤品的抗衰老作用

皮肤衰老其有普遍性、多因性、进行性、退化性、内因性等特征。在皮肤结构和生理功能上主要表现为表皮厚度增加,在不同部位可出现严重的萎缩或增生,角质形成细胞和黑素细胞发生一定程度的核异性。

抗衰原理:

抗衰老活性物质的作用效果包括:清除自由基;提高细胞增殖速度;延缓细胞外基质的降解速度,因此抗衰老化妆品需要选择优良的皮肤护理剂,给皮肤补充足够的养分,达到深层营养。同时,还要减缓皮肤中水分的散失,保护皮肤。

高效防晒:日光的照射是加速皮肤老化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日晒、防紫外线照射是抗衰老化妆品必备的产品。

深层保湿:虽然促使皮肤衰老的因素有很多,但皮肤含水量的多少,是保持皮肤柔软和弹性、防止衰老的主要因素。

抑制蛋白醉活性,增加蛋白质的合成:皮肤由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组成,皮肤的状态取决于蛋白质的流失与皮肤中细胞合成蛋白的能力。弹性蛋白降解及降解后变性,会导改皮肤出现失去弹性、松弛、皱纹等衰老症状。所以延缓弹性蛋白的降解速度也是抗衰老化妆品设计的原则之一。

以护肤品,可以用,就是说啊,哺乳期是可以用的啊!

散粉可以直接涂在脸上吗?不涂其他的当然也是可以的啊,那么直接涂在脸上也是对皮肤是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的,那是完全可以的,那么最好能和其他一些个乳类而一起用是比较好的,那么下面其实一些化妆品的知识让你看一下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第三章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芙精油,阿芙精油可以说是国内精油行业当之无愧的老大,阿芙精油在全国有着几百家的专柜,在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也有自己的旗舰店,阿芙精油品牌从2004年创立以来,就以优质的质量受到人们的认可,阿芙精油的价格也是比较贵的。

  2、媚西精油,媚西精油的种类比较多,精油延伸产品十分的丰富

  3、俏颜坊精油,俏颜坊精油采用了天然植物精油,小清新的女孩都比较喜欢

  4、雨萱精油,雨萱精油就国内第一次提出采用医用标准的精油,雨萱精油天然无污染,而且价格也不贵

  5、嘉媚乐,嘉媚乐品牌创始于2003年,嘉媚乐自成立以来,嘉媚乐一直以质量好著称,一直致力于成为全国著名的精油品牌之一

  6、汇美舍精油,汇美舍精油健康天然

  7、Quinessence,Quinessence精油是全世界著名的精油产品,Quinessence也是全球权威机构ATC的创始人之一,Quinessence从1984年创立以来,一直追求着高质量

  8、香袭人精油,香袭人精油一直追求古典优雅

  9、古云草精油,古云草精油的价位属于中端产品,不算太贵。古云草精油品种多样

  10、树语精油,追求时尚

  11、BFAromatherapy精油成立于1996年的英国,一直致力于追求天然的精油产品。

  12欧舒丹创始于1976年的法国,现现欧舒丹是全球著名的香气品牌。

  13、茱莉蔻创始于1985年,是澳大利亚的天然护肤品品牌,茱莉蔻精油被称为天然纯净的护肤品之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

原文地址:https://pinsoso.cn/meirong/380368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03-22
下一篇2024-03-22

随机推荐

  • 日系精华液有哪些好用?眼霜和精华液的使用顺序是什么?

    很多人在化妆的时候,都会用各种护肤品和化妆品,但在挑选护肤品的时候,总是会很纠结,而且感觉不把护肤品都试一下,根本就找不到适合自己的护肤品,于是总是会在挑选护肤品的时候犹豫不决,那么日系精华液有哪些好用?眼霜和精华液的使用顺序是什么?1、日

    2024-04-15
    1019700
  • 精华液对皮肤的作用

    精华液对皮肤的作用  精华液对皮肤的作用,了解护肤的朋友们都知道,我们在护肤的时候是不能缺少精华液的,护肤品当中精华液是很重要的,面膜中有精华液,面霜有精华液,以下分享精华液对皮肤的作用。精华液对皮肤的

    2024-04-15
    47700
  • 欧珀莱黑精灵精华怎么样?欧珀莱黑精灵精华使用方法

    欧珀莱黑精灵精华主打密实肌底,光润透亮,那么欧珀莱黑精灵精华怎么样?欧珀莱黑精灵精华使用方法是什么?面对这些问题,以下是针对欧珀莱黑精灵精华进行的全面分析,以了解欧珀莱黑精灵精华的其他性能,并帮助你解决更多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快来看看!

    2024-04-15
    49000
  • 伊思蜗牛霜的功效

    伊思蜗牛霜的功效  伊思蜗牛面霜红瓶和银瓶的区别伊思蜗牛霜的功效,提起它大家都知道它的营养价值非常高,这种药材现在也逐渐走向国际,身体保健不一定要依靠药物,特别适合养胃、养肺的人食用,看完伊思蜗牛面霜红

    2024-04-15
    47200
  • 资生堂双11必购清单有哪些?

    双十一一定要买资生堂悦薇珀翡水乳套装亮肤水和资生堂红色蜜露精华化妆水。这两个都非常适合秋冬季节。而且双十一的时候有折扣。先说资生堂悦薇珀翡水乳套装亮肤水,这是一款抗皱效果的护肤品,不是那么的清爽,有些粘,不过个人可以接受,因为秋冬季节皮肤干

    2024-04-15
    38600
  • 伊思好还是高丽雅娜好

    1、价格还很白菜,是平价里用过最好的BB霜。高丽雅娜BB霜这个BB霜还是好闺蜜送给我的,她个人认为很好用,强推我试试。我用了一半了,觉得提亮美白作用很明显,遮瑕也还行,后续还是要上一些遮瑕膏的,不油腻,上妆很服帖,特别滋润。2、来了韩国就会

    2024-04-15
    42400
  • 请问一下护肤品的使用顺序,我有洁面乳,爽肤水,益纳其尔的芦荟胶膏,黄瓜精华,SK-ii的洁面乳

    护肤品的使用顺序如下:1 洁面:这是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使用适合自己肤质的洁面产品,彻底清洁面部。2 爽肤水:使用爽肤水可以起到二次清洁和收缩毛孔的作用。将爽肤水倒在化妆棉上,轻轻擦拭肌肤。3 芦荟胶:芦荟胶可以放在晚上使用,能够深

    2024-04-15
    2640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