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转炉炉内造渣剂就是菱镁石、白云石、活性石灰,有的也加铁矿石。现在基本没有用萤石的了。对化学成分也没有特别要求,基本就是矿山成分,就白灰是烧出来的。脱氧剂其实不算造渣材料了,是在出钢是加到钢水罐里的。
国产化成份要求是指对外国公司在本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的进口成分进行限制,要求本国生产或增值的部分必须达到产品最终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其目的是鼓励外国公司更多地把其生产和研发转移到本国,防止外国公司利用成品和零部件之间的税率差别在国内进行简单装配,从而绕过关税壁垒。
A356的压铸铝合金热处理,只要化学成分符合标准,按热处理工艺进行,其他的没有要求,
A356压铸铝合金是美国铝业协会标准中的一个牌号系列,这个系列有三个牌号:A3560、A3561、A3562 其成分见下表。
铸造铝合金热处理状态代号及含义
T1 人工时效
在金属型或湿砂型铸造的合金,因冷却速度较快,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过饱和固溶体,即有部分淬火效果。再做人工时效,脱溶强化,则可提高硬度和机械强度,改善切削加工性。
T2 退火
主要作用在于消除铸件的内应力(铸造应力和机加工引起的应力),稳定铸件尺寸,并使Al-Si系合金的Si晶体球状化,提高其塑性。 对Al-Si系合金效果比较明显,退火温度280-300℃,保温时间为2-4h。
T4 固溶处理(淬火)加自然时效
通过加热保温,使可溶相溶解,然后急冷,使大量强化相固溶在α固溶体内,获得过饱和固溶体,以提高合金的硬度、强度及抗蚀性。对Al-Mg系合金为最终热处理,对需人工时效的其它合金则是预备热处理。
T5 固溶处理(淬火)加不完全人工时效
用来得到较高的强度和塑性,但抗蚀性会有所下降,非凡是晶间腐蚀会有所增加。时效温度低,保温时间短,时效温度约150-170℃,保温时间为3-5h。
T6 固溶处理(淬火)加完全人工时效
用来获得最高的强度,但塑性和抗蚀性有所降低。在较高温度和较长时间内进行。适用于要求高负荷的零件,时效温度约175-185℃,保温时间5h以上。
T7 固溶处理(淬火)加稳定化回火
用来稳定铸件尺寸和组织,提高抗腐蚀(非凡是抗应力腐蚀)能力,并保持较高的力学性能。多在接近零件的工作温度下进行。适合300℃以下高温工作的零件,回火温度为190-230℃,保温时间4-9h。
T8 固溶处理(淬火)加软化回火
使固溶体充分分解,析出的强化相聚集并球状化,以稳定铸件尺寸,提高合金的塑性,但抗拉强度下降。适合要求高塑性的铸件,回火温度约230-330℃,保温时间3-6h。
T9 循环处理
用来进一步稳定铸件的尺寸外形。其反复加热和冷却的温度及循环次数要根据零件的工作条件和合金的性质来决定。适合要求尺寸、外形很精密稳定的零件。
一般要求煤的发热量(Qnet,ar)大于209lMJ/kg(不包括褐煤),可波动5%,粒度为小于25mm末煤或小于50mm混煤,挥发分(Vdaf,大于20%,硫分(St,d)小于10%,外在水分(Mt)小于10%,干式除渣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大于1250℃。
当然必须送到电厂,电厂需要煤炭的供货票据就可以了,他们自己会化验的。
(Cu)铜 025Max (Si)硅65-75 (Mg)镁 025-045 (Zn)锌 035Max (Fe)铁050Max (Mn)锰 035Max (Ni)镍 - (Ti)钛 025Max (Pb)铅- (Sn)锡 - (Cr)铬 - (AI)铝 BAL
《GB50295-2008水泥工厂设计规范》中规定:氧化钙>4800%,氧化镁<300%,碱<060%,三氧化硫<050%,游离氧化硅<800%(石英质)或<400%(燧石质),氯离子<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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