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依据国际化妆品协会的有关规定:化妆品类和彩妆类产品的有效期是30个月(部分功能性产品除外)基础化妆品开封后的最佳使用期是12个月,除眼部产品外的彩妆类产品是18个月,再细分一下:我们经常使用的爽肤水的有效期是一年,精华素等高机能护理品为6个月、乳霜2年。
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标准化妆品生产运营主题活动,提升化妆品监督管理方法,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确保顾客身心健康,推动化妆品产业链健康快速发展而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虽然不入口,不是食品,但是也是“贴身”使用的,所以生产经营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制定本条例。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从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情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计划与条例同步出台并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程序等配套文件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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