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到仓库需要法人接待吗

市场监管局到仓库需要法人接待吗,第1张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依授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资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积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管理辖区内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特殊食品、食盐专营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和食盐领域有关违法行为。

11、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指导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管理辖区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

13、负责对全县认证认可工作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14、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5、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6、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17、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18、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19、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

20、负责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1、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3、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3、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集体食堂的达标建设与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建立健全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配合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局长袁养道主持全盘工作,联系执法大队、玉合街道、归阳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75888)。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曾志刚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务工作,联系科技和财务股、价格监督检查股和蒋家桥镇、凤歧坪乡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79703)。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彭子懿分管党务、政工、人事、工青妇、老龄、投诉举报工作,联系人教股、投诉举报中心、机关党委和白地市镇、马杜桥乡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90018)。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周金元分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禁毒工作,联系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股和洪桥街道、白鹤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办公电话:6259989)。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江洁分管标准质量、计量与认证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联系标准质量股、计量与认证管理股、检验检测中心和砖塘镇、石亭子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90001)。

党组成员、副局长雷刚分管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联系企业注册登记服务中心、信用监督管理股和官家嘴镇、黄土铺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79700)。

副局长许仲民分管化妆品管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联系化妆品管理股、特种设备监察股和金桥镇、鸟江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388556)。

党组成员、副局长樊育涛分管行政执法、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联系执法大队、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管理股、河洲镇、粮市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86198)。

党组成员、副局长易旭东蒋家桥镇挂职。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文军分管办公室、系统扶贫、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系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和步云桥镇市场监管所(办公电话:6259989)。,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和起草全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依据省州县质量发展战略及政策,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法定权限内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检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盐、酒类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责任,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省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行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5与海关有关职责分工。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商品和进口食品、化妆品缺陷产品时及时上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海关。

如果化妆品容器中含有部分或全部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且该有毒或有害物质可能对容器内的化妆品造成污染,则该化妆品为掺假化妆品;如果化妆品容器的制造、成型或填充方式有误导性,则该化妆品为假冒化妆品。同时,该法规要求,化妆品上市前,要充分证明成品和其中每种成分的安全性,如果未充分证实安全性,则需要标明产品的安全性尚未确定。美国化妆品成分审查小组会审查化妆品成分安全性,FDA参照其结果对化妆品成分进行规定和限制。此外,在美国,具有美容作用的液体口腔卫生产品或个人护理产品必须使用防篡改包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新型规定开始出现并影响人民生活。根据官方媒体报道,将出台以下新规:第一,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国务院目前已经印发相关通知,并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涉嫌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审批并告知承诺,优化相关服务等多种方式推进审批改革,优化审批原则,真正实现证照电子化,方便了人民出行。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将近40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停止使用,国家财政部和税务局也发布了相关公告,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抵税政策,实行按月全额退款,进一步明确了缴税人和缴纳金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新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开始实行。新的禁止携带和托运目录包括,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等多种物品,也明确规定了酒类饮品的酒精含量,含有易燃成分的物品限带一件,保障了旅客行程安全。

第四,对化妆品的生产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国家药监局决定于将7月1日起正式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明确指出,企业要严格规定产品生产的安全性,保证原材料的生产质量,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安全锦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且生产的化妆品要有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保证了使用者的安全。

第五,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相关公告,确定于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这些新规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出行,工作,劳动等,有利于国家环境的改善。

第六,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落实监管机构安全检测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权移交公安部门,并进行相应处罚。被检查单位也要积极纠错,拒不改正的将处于罚款,有利于社会治安。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使用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特种设备安全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加大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提出建议。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通互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财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定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合格化妆品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进口化妆品有入境货物检疫证明、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

识别进口化妆品方法:

1、看产品的中文标签。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中文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2、看镭射标志。进口化妆品要具有中国检验检疫镭射标志(CIQ),式样为圆形,直径10毫米,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有数码流水号。

3、看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相关的合格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国、数量、检验内容等相关信息。

4、看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的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前向卫生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卫生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

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2、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3、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4、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人民网-化妆品真不能随便用

人民网-工商部门提醒:识别进口化妆品有四招

-化妆品

很多人发现在夏季的时候乳液容易水乳分离,很多人看到这个状况就觉得乳液是不是坏掉了,这个状态是不是变质的表现,下面介绍乳液分离还能用吗?乳液水乳分离是坏了吗?

乳液分离还能用吗

建议最好换换,优质的护肤品肯定是不会变质的,水油分离质感就会受影响,如果是过敏肤质,肯定会影响自己的皮肤。

护肤品油水分离的原因及补救方法

好多MM都遇到过化妆品油水分离的现象,并把这种现象归咎于“假货”或者“过期货”。其实不然,高温才是导致油水分离的主要成因。因为我卖化妆品好多年,每年只有在夏季的时候才会遇到有顾客反应油水分离的状况。我曾做过实验,把顾客退回来的油水分离的眼霜导入到海蓝之谜3ml眼霜的小瓶里,当时确实是一层油在上面,感觉像果冻一样在整个瓶里晃动。因为是自己卖的东西,品质绝对没有问题,日期也都是明标的至少还有2年的保质期,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是高温引起。于是我把瓶子放到冰箱的冷藏室,并将温度调到5摄氏度,第二天早晨打开来看,油不见了,之前如果冻般可以晃动现在也变成正常的乳霜纹丝不动了。所以,化妆品油水分离并不可怕,在排除假货和过期货的情况下,高温是罪魁祸首,只要将出现油水分离的东东放到冷藏室一晚上就可以恢复原状。这里也要提醒爱美的MM,最好把化妆品放到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低温冷藏最佳。

乳液可以做晒后护理

晒后皮肤粗糙敏感时用乳液做简易护理,如果晒后皮肤特别敏感时,可采用以下护理方法:先涂抹充足的抗敏乳液然后用美容面巾纸按压,反复3次。这样既不会给皮肤带来刺激还能有保湿效果,加强镇定护理。

护肤品的用处很多,不单单是在面部使用,物尽其用才更大发挥护肤品的作用哦。

乳液和乳霜的区别

乳液型产品除了含有和乳霜一样的成分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含水量高。乳液的含水量会比同样的乳霜含水量多一倍,涂在皮肤上除了能迅速的为皮肤补充水分之外,还能为皮肤构建一层水润的皮脂膜,防止水分流失。这样“锁水功能”是乳液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这也是大家为什么说乳液比较适合干性肌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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