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衣服成分怎么处罚

虚假宣传衣服成分怎么处罚,第1张

法律主观:

虚假宣传的处罚: 1、行为人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违法发布了虚假广告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3-5倍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元的罚款等; 2、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有关部门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化妆品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依据的检验标准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我国化妆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订发布。

因此,可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对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原料)如何处理,建议在新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化妆品法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是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进行化妆品许可、监督、处罚、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标准。

2、订立关于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原料)的处罚条款,建议其处罚标准与企业使用禁用物质(原料)的处罚标准相同,避免或减少使用法律推定进行定性处罚的情形。

3、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清楚的情形,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其他法律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

案例:

朝阳市监局收到举报称,威科公司微信公众号“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在功能介绍中使用了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宣传用语。经网上检查,威科公司在上述公众号中使用了“荷兰威科集团(Wolter Kluwer)旗下全球财税第一品牌CCH”,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其中的违规词是“第一品牌”。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法条中列举的三个绝对化用语并非全部违规用语,执法部门在政策细则和日常执法时形成了惯用的绝对化用语库。

商品没有成分表违法。商品没有成分表违法,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食品没有营养成分表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商品没有成分表怎么赔偿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违法。消费者是具有知情权的。所谓知情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购买衣服没救成分表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分析:不违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规定,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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