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第1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因原料药含致癌物质,华海药业日前紧急召回其出售到海外市场的涉事产品——缬沙坦片。尽管这一药品上月刚获得中国药监总局批准,至今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是其“下家”哈三联表示,已在主动召回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生产的缬沙坦分散片了。

业内人士坦言,工艺检验成中国药企“生死大关”,自身不过关的话还可能连累行业和出口。

日前华海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决定主动召回在海外上市的、使用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其公告表示,鉴于公司缬沙坦原料药的未知杂质中发现极微量基因毒性杂质,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对在海外上市的、使用华海缬沙坦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公司决定从药房层面进行主动召回。因实施主动召回而产生的损失,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估,需视药店存量数据而定。同时公司主动暂停海外市场的供应,可能会面临因暂停供货而引起的赔偿损失。

此前,在华海药业提供给欧洲市场的部分缬沙坦制剂的原料药中,被意外发现亚硝基二甲胺杂质,欧洲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召回公告。

大范围召回原料药对公司业绩影响有多大?“我们正积极应对处理中。缬沙坦原料药暂停发货会对半年度原料药销售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对当期业绩影响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评估。”华海药业有关负责人如此回复称。

来源: 澎湃新闻(上海)

近日,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了2020年2月最后一批召回的车型。召回信息共有五条,全部为奔驰和宝马品牌的车型,其中,奔驰方面几乎涉及到了全系车型,而宝马则是老款3系和四款摩托车。那么接下来,牛车实验室就继续为大家进行召回信息的情况分析,详情您可登陆中国汽车召回网查询具体信息。

召回信息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牛车实验室合作媒体)

1、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C级、E级、G级、CLS级、GLC SUV、AMG GT汽车(2020-02-25)

C级、E级、G级、CLS级、GLC SUV、AMG GT 2018

缺陷情况:部分车辆的前排座椅安全带锁扣可能不符合要求,正确系紧的安全带会被错误地检测为未系紧。

可能后果:组合仪表中会出现警告提示,启动车辆时会立即发出声音警告,如果驾驶员忽略这些警告,当车辆发生碰撞需要约束系统启动时,前排座椅安全带的电动主动卷收和通过爆炸器卷收的功能可能都无法激活,安全带的约束效果会受到影响,增加前排乘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维修措施: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检查前排座椅安全带锁扣,必要时进行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牛车实验室解读:首批奔驰上榜车型的问题主要是安全带插好后,系统无法识别。有的车主可能会想,反正我自己系了,系统不识别也没关系。但其实,如果系统未识别到安全带系好,一旦发生事故,安全带将无法自动收紧,无法将驾驶员完全固定在座椅上,可能增加驾驶员受伤风险。在召回前,车主们在开车时除了确认好安全带,还要查看安全带提示,如果提示没有系好,可以反复常识几次。如果系统仍然出现错误提示,那么则需要谨慎驾驶,尽量避免在高速路上行驶。此外,车主们还要注意召回时间,本条信息的召回日期于3月30日开始,车主们近期还不能前往4S店维修。

2、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C400GT、C400X、G310GS、G310R摩托车(2020-02-25)

C400GT、C400X、G310GS、G310R摩托车 2016-2019

缺陷情况: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在撒布了含有氯化钙的融雪剂的道路上使用时,融雪剂可能随着道路积水卷入刹车卡钳内表面,随着车辆使用里程增加,刹车卡钳内表面因缺少防腐蚀保护可能出现腐蚀,腐蚀如果发生在卡钳活塞密封圈处,腐蚀物可能会对活塞回位的活动自由度产生阻力。

可能后果:如果未察觉上述异常并及时修理,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驾驶员刹车的操作已经松开,但刹车卡钳依旧保持夹紧的制动状态,额外的制动力可能影响驾驶员对车辆平衡的控制而导致摔车,或者引起后车追尾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维修措施: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开展检查并免费更换改进后的刹车卡钳,以消除安全隐患。预计第一批召回维修用的改进零件在2020年第一季度中旬到达国内,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改进零件供应充足。

牛车实验室解读:正巧,这个冬天北方各大城市普降几场大雪,如果在雪天外出,那么刹车卡钳卷入融雪剂是无法避免的。刹车本就是大问题,对于“两个轮”的摩托车而言,更是重中之重,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酿成大事故。各位摩托车主可以在驾车时先行感受刹车是否有异常,如果存在描述的情况,建议近期最好不要动车。根据维修措施,维修配件陆续在第二季度才会供应充足,如果已经察觉刹车有问题,可以尽快联系经销商预约维修时间,尽快维修。

3、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大召回部分进口E级两驱汽车(2020-02-25)

奔驰E级 2018-2019

缺陷情况: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前减振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时,可能会造成减振器损坏和减振器叉头变形弯曲,甚至导致车辆下控制臂衬套脱出。

可能后果: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减振器叉头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维修措施: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的车辆免费加装前减振器加强组件(改进后下控制臂衬套、减振器弹簧上端垫片、缓冲块及其他加强组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牛车实验室解读:此前,奔驰E级就有过相同问题的召回情况,此次召回系扩大召回范围。在召回范围内的车主近期要谨慎驾驶,通过减速带时一定要减速慢行,并且要减少走烂路的情况,避免发生减振器叉头断裂的情况。此外,本例召回时间从3月27日起,车主们近期还是没有办法维修的。

4、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及国产汽车(2020-02-27)

进口B级、C级、E级、G级、S级、SL级、CLA级、CLS级、GLA级、M级、GL级、GLE SUV、GLS SUV、SLK级、AMG GT 2013-2016;国产C级、E级、GLK级、GLA级、GLC SUV 2011-2017

缺陷情况:本次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紧急呼叫系统中用于沟通车辆位置的通信模块软件问题,造成从2019年11月4日起,根据GPS卫星数据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可能与实际的日期和时间不同。

可能后果:由于这种偏差车辆的定位将被延迟或无法完成,当激活紧急呼叫系统时,由于车辆定位不准确可能无法将救援引导到车辆上,存在安全隐患。

维修措施: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远程更新或通过梅赛德斯-奔驰授权服务中心,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新通信模块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牛车实验室解读:本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共计1万辆,数目比较庞大。不过好在召回的问题是GPS系统问题,并非车辆机械故障。如果我们车主只是在市区通勤代步,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小,因为在城市中,救援服务还是很多的,并且也不会因为GPS定位错误耽误大事。如果您近期需要野外穿越,或是长途自驾,那么建议您维修好该系统再出远门,因为一旦在野外遇到紧急情况却无法得到救助,那么就非常危险了。

5、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次召回部分国产及进口1999-2006款3系汽车(2020-02-27)

宝马3系 1999-2006

缺陷情况: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出厂时,前排乘客侧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

可能后果: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囊的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这些车辆曾于2013年及2014年进行了召回,但鉴于当时高田公司就此问题的阶段性分析结果,当时召回更换的安全气囊仍然是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因此,当时新更换上的安全气囊虽然安全使用寿命得到了延长,但长期处于高温、高湿环境下使用后仍存在前述风险。

维修措施: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带有更稳定药剂(硝酸胍)的前排乘客侧安全气囊,以消除安全隐患。

牛车实验室解读:高田气囊酿成的事故已经数不胜数,气囊本是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救命安全岛,但如果气囊发生问题,那么不仅无法保证驾驶员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更大祸患。这批3系虽然在2013-2014年进行了召回,但仍然存在问题,并且距今也有六七年时间,气囊也存在老化风险。所以如果您是这一批的3系车主,那么希望您尽快联系经销商,更换消除安全隐患的新气囊。

全文解读:五条信息全部为宝马和奔驰,这其中有棘手情况,也有小问题。目前还正值疫情管控期间,如果您的爱车在召回范围内,那么近期车主们要尽量减少用车,小心驾驶,并可以先联系4S店,确认或预约维修召回时间。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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