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鉴定如果你的化妆品确实不合格过期了,那么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备案过期销售是一种行业违规行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40条规定,生产或进口化妆品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同时,该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化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罚款。因此,一旦发现化妆品备案过期销售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仔细查看化妆品是否符合标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的,由市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过期化妆品被发现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最低处罚2000元,最高处罚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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