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员工与老板之间的关系

如何看待员工与老板之间的关系,第1张

一路走到今天,可以总结的经验不多。因为工作需要,思索最多的是如何处理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一个优秀的团队势必要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就构成不了一个优秀的团队。在团队的发展中,我们团队领导需要以德服人、以情感人。我们熟悉的三国故事,诸葛亮之所以辅佐刘备,一是感动于其三顾茅庐的诚意,二是诸葛亮分析时局选择明主的结果。论势力,论实力,刘备决不能和北方二袁、刘表等相提并论,更惶论曹操和孙权了。但刘备给予诸葛亮以莫大的尊重和200%的信任,给诸葛亮创造了一个“政通人和”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诸葛亮有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大显身手,赤壁一役,奠定三国鼎立的局面;曹操殁后,诸葛亮辅助刘备建立蜀汉政权,实现了他修身、治国、平天下的人生价值。马克思说,企业的原始积累无非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本周转的机会,真正的动力还是来源于工人提供的剩余价值,把员工说成企业的细胞和基石似乎并不为过。但好多人都持有这样的观点是:两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其实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21世纪初,“以人为本”的呼声此起彼伏,畅销书People Fisrt 的作者Jack Lannom将以人为本往前推了一大步,他说:员工不是下属,是伙伴。现在,“以人为本”似乎是企业的时髦用词,几乎全世界的企业都打着“以人为本”的招牌,但是真正做到的又有几个?员工不是下属。得人心者得天下。古今之理,未出其外。优秀企业赢就赢在“人”上,落后企业输也就输在“人”上。所以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对待自己员工的差异,往往就成为企业成败的根源。员工才是企业的生命。优秀的企业老板是用“待人如待己”的黄金法则去对待员工的。一个英明的老板绝不会把目光仅仅停留在一纸传统的劳动合同上,他还会额外地给予员工更多的晋升、授权、期股、期权等许多传统劳动合同所不能承受之机会。除此之外,一个胸怀大略的老板既会把员工当成事业的合作者坦诚相对,也会视其为企业的内部客户奉若上宾。修身乃立命之本。修身用现代语言解释就是要厚道,要讲诚信。我们常常说做人要厚道,企业也像一个人,只有厚道的老板才能建立起厚道的企业。厚道的老板把员工看作自己的伙伴和子女一样来爱护,替员工着想,急员工之所急,员工自会有一种归属感和价值感,从而更加认同企业,更加拥护为员工着想的企业文化和精神,从而使老板与员工之间能够建立一种双赢的关系。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原本就十分很微妙、复杂,既是上下级关系,也是同事、战友以及朋友的关系。这个关系处理得好,企业的发展就会势如破竹、水到渠成。处理得不好,整个团队就如同一盘散沙,人心涣散。没有凝聚力的企业,谈何发展?公司需要忠诚、有能力的员工,才能生存和发展,业务才能进行;而员工必须依赖公司的平台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个人价值和理想。玫琳凯的创始人玫琳凯·艾施有一个黄金法则:“你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别人。”这或许对我们的团队和团队成员是一个启示。 因此,处理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应该建立一种超越了雇佣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信任、相互忠诚的伙伴关系。“上下同欲,士可为之死、为之生”,它将带给团队的是发展,带给团队伙伴的是成功;它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共创未来、赢得明天。人心所向,发展何忧?

中欧的教授队伍由海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他们扎根于中国,将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与中国管理实践相结合,造就了其独特的融汇中西的特色。

海内外知名学者构成了中欧实力深厚的教授队伍。

中欧的教授,教研并重。他们不但拥有世界一流学府的博士学位、丰富的教学经验,很多人还有为全球500强公司担当顾问或为政府担任高级智囊的宝贵经历。

吴敬琏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始教授之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经济学会(IEA)荣誉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耶鲁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佛大学以及英国牛津大学的访问教授、连续五次获得中国经济学界最高荣誉“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际管理学会(IAM)“杰出成就奖”获得者、首届“中国经济学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约翰·奎尔奇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兼教务长、原伦敦商学院院长、原哈佛商学院高级副院长、哈佛商学院建院以来案例研究发行量最高的三大教授之一、兼任美国、英国等地的14家著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及美国麻省港务局主席。

佩德罗雷诺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及外方院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始教授之一、中欧学术委员会主席、中欧董事会成员之一、原国际管理学会会长、现任副会长、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的高级咨询顾问、曾在哈佛、密歇根等多所世界著名大学任教、众多欧洲知名商学院的顾问委员会成员、西班牙国民成就奖章和圣乔治十字勋章佩戴者。

罗马诺·普罗迪·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欧盟主席、原意大利总理、意大利工业经济学派的奠基人。

许小年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原美林证券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原世界银行咨询师、中国经济学界最高奖“孙冶方奖”获得者。

白思拓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西班牙银行董事会成员,曾任西班牙家族企业研究院院长和西班牙财政部经济事务国务秘书、曾任西班牙国家电力公司(ENHER)主席兼总裁。

查尔斯·沃德曼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巴黎高等商学院教务长、原欧洲工商管理学院高级教授。

忻榕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主编、曾任教于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南加州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爱尔兰国立大学等。

马科恩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国际商务学会、美国经济学会及国际管理评论编委会成员、原斯坦福大学高管课程项目主任、原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斯隆硕士项目主任、原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商务学教授以及卡内基博施研究院院长、原墨尔本莫那什大学MBA商学院院长、澳洲麦考瑞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创始人及原院长、曾任联合国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顾问、维多利亚国家美术馆、澳洲国家多元文化顾问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澳大利亚国防学院研究生教育咨询委员会成员、华盛顿美韩研究院理事会成员、捷克布拉格国际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商务博士。

李秀娟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中欧领导力行为实验室的研究主任、原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原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新大EMBA课程、国际MBA创办主任,为美国强生、中国银行、新加坡航空等众多知名企业及新加坡外交部、新加坡卫生部提供咨询及培训服务。

梁能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上海浦东新区政协常委、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高级研究员、国际管理科学院国际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大学国际MBA项目的首任主任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副会长、美国马里兰Loyola大学管理学终身教授。

黄明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原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原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物理学硕士、康奈尔大学理论物理学博士、斯坦福大学金融学博士。

朱煜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原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教授、原美林证券股本权益市场部总监、全球定价服务部建模和分析小组主任、债券市场风险管理部主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Saar, Shalom Saada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兼职教授,哈佛大学领导力发展中心创始人,曾为美国联邦和州级高级行政官员及一般政府人员进行有关领导效能和管理能力发展的培训,曾先后任教于哈佛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哈特福德大学、南部卫理公会大学、意大利Luiss大学和洛约拉学院。

许斌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教务长、《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期刊》编委、亚太国际贸易研究会理事、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商学院终身教授,还曾任教于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并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供咨询。复旦大学国际经济学的学士和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的硕士和博士

杨国安

现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以及CEO学习联盟创办人,被誉为世界华人杰出管理大师之一,被美国《经济视野》(Business Horizon)杂志评为全球“高层经理培训大师”,曾任宏基集团的首席人力资源官,并先后担任腾讯、阿里巴巴、台积电、玫琳凯、安泰人寿保险、和TCL-汤姆逊等公司的高级顾问。他是三家企业、一家非牟利机构、和美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协会等组织的董事。

担任由翰威特公司与《亚洲华尔街日报》和《远东经济评论》联合主办的“亚洲最佳雇主”活动的亚太地区评委主席。另外同时担任五个国际期刊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密歇根大学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博士。

分类: 生活 >> 美容/塑身

问题描述:

包括发展史,化妆品的系列,目前全球的发展及未来的前景及从事她的事业有什么样的前景?

解析:

玫琳凯·艾施的事业开始于一般人认为应该结束的时候。退休之前,玫琳凯是美国一家全国性“世界礼品公司”的训练主管。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对妇女很歧视,玫琳凯能做到这个职位实在是因为她太优秀了。当时女性和男性同样工作,薪金往往只能拿到男性的一半,这令玫琳凯很愤怒。更令玫琳凯气愤的是无论她工作怎样努力,表现多么优异,她却始终被男性主宰的世界拒之门外,1963年当她出差回来时,发现自己手下的男助理居然被提升到比她更高的职位上,她愤而辞职。在从做了25年的直销岗位上退休后,她决定写下25年来工作中的种种经历,想以此帮助其他的女性在男性主导的商业社会里获得成功。在退休后的一个月里,她坐在厨房的餐桌旁,列出了两份清单,一份记述了以往在公司里发生的美好的事情,一份则列举过去数年来所遭遇的问题。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她突然发现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规划了一套构成自己“梦想公司”的市场计划。于是她决心发挥自己的最佳潜力与男性们一争高下。仅凭着上半生不多的积蓄5000美金和她20多岁的儿子理查德·罗杰斯的支持,玫琳凯女士在1963年9月13日,一个黑色星期五,在达拉斯的一个只有500平方英尺(约46平方米)的店面里正式成立了自己的“玫琳凯化妆品公司”。

将一个普普通通的女人造就成为美丽,高雅,自信,自立,自强的完美女性,是玫琳凯的独特艺术。

黄金法则: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别人。我们的每项管理决策,都根据这项黄金法则来制定。

恪守生活优先秩序。玫琳凯艾施女士告诉我们,我们只有遵循信念第一、家庭第二、事业第三的生活优先秩序,才能获得快乐而充实的生活。我们应当明白奉行这一信条对于取得持续成功是尤为重要的。如果树立了这样的观念,那么每个人都将乐意在团队中工作、贡献,把个人事业与公司发展结为整体,哪怕是对于那些超出本职的任务,也乐予承担。

尊敬、关爱、客观评价每个人。包括在员工业绩评估和制订发展计划时,给予坦率而建设性的反馈。体现积极向上的职业形象。专业的外表、积极的态度、对事业和他人充满热情和 。对于所有与公司业务和员工相关的事物,设立高标准并努力实现。永远做正确客户服务尽善尽美。我们为销售队伍、顾客以及员工提供及时、主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1995年玫琳凯在中国建立其海外第一家工厂杭州玫琳凯化妆品生产厂,总投资额达两千万美元,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1996年3月玫琳凯中国分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玫琳凯品牌迅速以其高质量的产品,有效的护肤方式,周到的售前售后服务以及严格的自我管理机制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国内工商界的尊重,也得到了各级 主管部门的认同和支持。1998年玫琳凯公司还通过了ISO90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现在,玫琳凯在中国已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累计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数亿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对中

国满怀热忱和信心的玫琳凯正计划进一步将玫琳凯中国公司及其工厂建设成玫琳凯亚太区的生产和销售中心。

1998年玫琳凯公司是第一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等有关 部门批准的采用雇佣推销员(美容顾问)经营产品的销售模式的专业化妆品公司,它从根本上不同于那些被国家严令禁止并予以取缔的类似“老鼠会”等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坑害消费者利益的传销组织。玫琳凯公司在中国的这种营销模式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嘉奖玫琳凯中国在2000年中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及做出的杰出贡献,玫琳凯达拉斯总部特别赠送一尊蟠龙坐阵雕塑以示表彰。

玫琳凯的美容顾问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的女性,不论是谁,她们都能在玫琳凯找到自己的新天地,尽享个人成就和职业成功。在中国,玫琳凯也以积极的姿态投身于妇女自立成才的社会活动,连续两年与上海市妇联合作,举办支持女性事业的研讨及捐助妇女转岗培训等活动。还与中国福利会少年宫合作开办了少先队辅导员形象设计指导中心并出任辅导员俱乐部理事,为广大少先队辅导员服务。公司于2001年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合作设立的“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是

一项主要以城市下岗女工和农村贫困妇女为扶助对象的非盈利性项目,旨在为下岗女工及其他贫困妇女提供创业扶助资金。此外,公司于2001年积极响应中国 西部大开发的号召,为西部开发投资教育,与北京大学合作设立了“北京大学玫琳凯奖学金”,专门奖励来自中国西部品学兼优的女生。2002年,公司又与浙江大学合作设立了“浙江大学玫琳凯奖学金”,为中国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玫琳凯还参加了为青少年提供商业经营教育的国际成就计划的工作,并担任该计划中国部的副董事长。

美容顾问在确认消费者购买意向后,按订单向公司取货,为消费者送货并提供相应的售前售后服务,从而取得劳动报酬。公司提倡多劳多得,公平竞争,美容顾问收入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准的高低,向消费者推销的产品额是唯一的考核指标。

· 美容顾问应当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公司将负责代扣代缴美容顾问的税金。

产品有经典保养品、补充性保养品、病逝护肤系列、幻时系列、俏妍系列、香芬系列、护体系列、母婴护理系列、防晒护肤系列、玫彩彩妆系列

如果你对自己有信心的话就一定会做得好。

建议立即停止使用。

教你如何选择合适自己的护肤品:

1、在选购护肤品时,首先要看它的商标,如上面注明适合中性至干性,就说明这是为干性皮肤准备的,中性皮肤也能用;如商标上写着适合油性皮肤用,那就是给油性皮肤准备的;如果商标上没有注明,就得试用一下或看产品的成分说明。

  先在手背上滴二滴,如果一抹就干,说明它是“水包油”护脸品,能使皮肤不受外界湿度、温度变化的影响,能调节油脂分泌,防止皮肤衰老,适合油性皮肤使用。将少许膏体护肤品抹在手背上,如果不易干,有亮光,就属于“油包水”护肤品,能防止皮肤的干燥并能滋润皮肤,适合干性皮肤使用。

  2、在不能试用的情况下,你可以详细的阅读说明书,如果说明书上写的是补充水分、养分、营养、去斑、去皱、滋润,那它一定用于干性皮肤,因为干性皮肤需要营养。反之,如果说明书上写有调节油脂分泌,去黑头、粉刺、暗疮等,则一定用于油性皮肤,因油性皮肤容易长粉刺、暗疮。如果两种功效都有,那任何皮肤都能用。

3、看它是否是膏类护肤品(也称雪花膏)。它是以油脂、甘油水、香精为原料,以钾皂为乳化剂,经过乳化使油脂和水形成洁白的乳化体,构成一种非油性的乳剂,油性皮肤使用最佳。霜类护肤品,也称冷霜、香脂,与膏类化妆品相反,它为一种“油包水”,也就是水分散于油中的乳剂。大量的油分、水分可补充干性皮肤的不足,因此它适合干性皮肤使用。

  4、 一些蜜类的护肤品,又称奶液,为一种略带油性的半流动状液态乳剂,大多数属于“水包油”型乳剂,有清洁蜜、润肤蜜、杏仁蜜、柠檬蜜等。使用此类护肤品后,随着水分逐渐挥发,在皮肤表面保持相当的润湿程度,防止皮肤干燥,任何皮肤都能用。还有一类水质的护肤品,如化妆水、养颜露、收缩水等,一般适合中性和干性皮肤使用。

  有些酸性护肤品,呈酸性,可起收敛皮肤、抑制汗液与皮肤分泌的作用,适合于夏季或油性皮肤使用,对碱性皮肤起到中和作用。酸性护肤品还能消炎杀菌。

玫琳凯好

它不是传销!是直销!着句话我很同意 o缨埖愺﹖

的说法.

以下是我个人的补充说明;

虽然它在国内是没有专柜.但是它的牌子老,我的皮肤是属于那种特别容易过敏的那种,用了也没有任何不舒服的地方.玫琳凯虽然比一般的产品的价格贵,但是一分钱一分货啊.我个人推荐你试用下玫琳凯.如果你的经济负担不起的话.可以问玫琳凯的美容顾问订购下他们专用的试用装.及小包装.

这个牌子我本人已经用了5年了.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沐浴露.护体霜,磨砂膏.化妆品,护肤品,保养品,手护套装,香水,香膏等....它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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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林客栈之蛊神劫》描写了玉手神医李清愁,采药苗疆,遭遇苗疆蛊母,恩怨纠缠,最后一张血红财神帖,让他一日之内赶赴千里之外、嵩山脚下的财神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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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林客栈六之摘叶飞花》的作者是步非烟。 

 dkrq                      《武林客栈七之月落洞庭》的作者是步非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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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林客栈三之沙月飞鹤》的作者是步非烟。 

 t0er                        《武林客栈四之卷舞天下》的作者是步非烟。 

 uat3                        《武林客栈五之飞龙引》的作者是步非烟。 

 w0ou                     《武林客栈一之青天寨》的作者是步非烟。

它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模式,但目前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完全推行,没有得到准确的规正,安利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安利是全球唯一一家可以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一家公司。还有像电视直销等等这些都是营销的一种方式

直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

(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三) 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直销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

(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直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

(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直销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

(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

(八)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现役军人;

(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医生、教师;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或《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直销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直销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当直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

(二)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直销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直销产品、直销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直销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直销的或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

第六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诈骗的,依照《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直销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直销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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