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直销犯法吗

做直销犯法吗,第1张

做直销在中国是不犯法的,直销员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也可以简称厂家直接销售,不经过代理可以直接销售的,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销售方式。

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直销行业进入中国已经近2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直销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直销在中国发展经历过忐忑与曲折,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直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一、我国直销经营的产生及立法进程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美国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为店铺经营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经营。2000年后,又先后发布了一些《通知》和《规定》,对转型企业行为加以规范。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办公室”,主要负责打击国内非法传销和相关的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

到2004年底为止,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

它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模式,但目前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完全推行,没有得到准确的规正,安利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安利是全球唯一一家可以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一家公司。还有像电视直销等等这些都是营销的一种方式

直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

(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三) 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直销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

(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直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

(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直销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

(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

(八)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现役军人;

(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医生、教师;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或《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直销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直销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当直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

(二)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直销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直销产品、直销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直销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直销的或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

第六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诈骗的,依照《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直销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直销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一、 准备工作:1选好地点(店面要好,人流量要大) 2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3有良好的货源供应4人际关系要好

二、申请营业执照准备: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三、执照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2、验资

3、办理营业执照 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立银行帐户

7、买发票

如何开化妆品店

  开家化妆品店,看上去蛮容易,但真正经营起来其实里面的门道也很多。特别是一些自己创业的年轻人,因为本身经验不是很丰富以及可运用的资金也不是很多,因此如何利用小本钱开好一家化妆品专卖店受到很多投资者的关注。

  一、经营模式的确定

  化妆品行业销售渠道未来的发展,应该是专卖店与大型百货商店、大型超市三足鼎立的局面。百货商场的专柜的是高端的路线,吸引一些高消费的群体;超市他们是大而全的发展思路,产品包罗万象,以出售产品换取利润;而化妆品专卖店要想成功经营,必须走差异化路线,要有特色化的经营思路,做到小而精,除了销售特色化的产品外,还能为顾客提供更贴心的服务,这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会有一席之地。

  如果确定要开一家化妆品专卖店,那么首先就要把专卖店的经营模式确定下来,你是要经营一个品牌的化妆品,还是要经营多个品牌的化妆品。除了护肤品外,是否还要店铺中加入一些生活护理用品(比如洗发水、香水、沐浴露等)、彩妆、营养食品等。如果经营模式确定了,我们就好来确定品牌主,来选择你的进货渠道。

  二、品牌的选择(或者说是选择进货渠道)

  单一品牌的化妆品专卖店,一般采用的都是连锁加盟的形式,由品牌主授权你在当地销售他们的产品或者为顾客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雅芳的专卖店、果素堂的果蔬养颜专卖店或者上海家化的百草集等。加盟这样的店一般安全系数比较大,由品牌主直接给你供货,省去了中间环节,不用担心假货、水货以及货源不足等问题。只是可能品牌主对加盟商要求比较高,投资要稍微高一点。

  还有一种就是自己开店,自己来进货,但这样子相对来说,你遇到假货、水货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当然,除非你一开始就定位于销售假冒或者水货品牌化妆品)。开这样的店,应该讲整体的品牌形象不会太好,时间久了顾客就会流失很多。并且你的货源也得不到保障。但这个店可能会有一点优势,就是经营的产品品种会非常的丰富,化妆品、彩妆、生活用品、饰品什么的都销售。但这样子一来,你化妆品专卖店的特色就会丢失。(这样的店,进货大家就各显神通了)

  另外,最近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化妆品品牌折扣店",以2-3折的低折扣价格提供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给加盟商,这种大家要多思量。你想一下,各个知名的化妆品牌都是独立的运作渠道,他们不可能都把自己的产品以2-3折的价格卖给这些所谓的化妆品加盟公司,再由这些化妆品公司卖给你们,他们赚什么呀?呵呵!

  三、店铺选址

  好了,品牌在心里选好了、经营模式确定了、进货渠道也有保障了,那么就该选址了。选择经营地址,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商铺,你的小专卖店起码成功了60%。选址可以参考以下的内容:

  1、当地繁华商业街区、时尚女孩经常光顾、消费的地区;(比如:北京的西单、地安门、安定门、新街口、中关村等地方)

  2、人员密集的大、中型社区、成熟的住宅小区;(如果你的小店还提供皮肤护理服务,选择这种地方不错)

  3、高档写字楼、商业大厦等附近旺铺,目标为高消费的白领群体;

  4、最好是边上挨着化妆品、服装店以及经营女性有关产品的商铺。

  四、店铺装修

  地方选好了,就开始要装修了,如果你是连锁加盟的店一般都会由公司给你装修设计图,根据公司规定的风格来装修,一般设计的装修档次都比较高,费用可能要稍高一些。如果你的店不是加盟店,是自己进货的那种专卖店,则装修风格则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确定,但近量要做到简洁、明快、光线明亮,布局整洁,产品布置有条理,门头一定要漂亮。(否则别人一看你门头就不会进去)

  五、首次配货(或者进货)

  如果你是加盟店则可以跟你的总部客服部门一起沟通适合你当地销售的产品,因为每个地方的环境、气候、消费习惯不一样,刚开始的时候,也许配的货不是很正确,但一般来说,如果你是加盟的品牌,那么他们一般会有3个月的退换货期,可以退换货。这点风险是非常小的。但如果你不是加盟的店,而是自己去批发市场进货,那开始可就要思考清楚了,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或者适合当地消费习性的产品,否则,很难退换,到头来咂在自己手里了。一般如果你是加盟的品牌,他们会给你一些相关产品的折页,让你开业或者日常营业中发给消费者。

  六、店铺布置(简)

  关于店铺的布置就不多说了,你要是加盟店,就按照总部的指导来做,如果你不是加盟店,自己进货的专卖店你就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布置。产品的摆放很有学问,价钱贵、利润高的产品要摆放视线相平的地方,不能摆太多,否则别人会认为不值钱,过季的产品或者利润低的产品则摆放在下层柜,促销的产品适合多摆一下,把他堆放多一点。(要记得在店里挂点海报、吊期、布置店绢花或者鲜花,但不能太多了,否则就模糊了焦点)

  七、人员招聘

  如果你的店铺不是很大,加上你,再招一个员工就行了,但要求皮肤要好,形象气质还不错、从事过美容或者销售过化妆品的优先选择,但在上岗前一定要让她熟悉你店里销售的产品,了解产品知识,这样给顾客讲起来,就不会有问题了,因为您要知道,您是意见领袖,您和销售人员要教育顾客该使用什么样的产品,如何使用产品。销售技巧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对您的销售业绩有很重要的影响。

  八、开业大吉

  办照(省略)如果你要是卖营养保健食品则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你的店员要办理健康证。好了,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该开业了,开业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充分,不要着急开业,要等所有的准备工作办妥。开业一个月这段时间人气非常重要,所以宣传一定要到位,比如DM要发一下、广告根据城市的情况适当做一些(北京、上海的MM就不适合在报纸上做广告,太贵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在地方电视台做一些字幕广告或者形象开业广告。

 开业一定要做一些优惠活动,比如进店赠送礼品、买产品打8折等,或者满多少送什么东东等。当然礼品要有特色,要适合MM们的需求。另外,开业的时候要发动你的周边朋友、亲戚光临支持你哦,让他们都来你店里买产品。但刚开业的时候,因为好多事情需要熟悉,要磨合,千万不要忙中出乱。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中文名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

热线号码

12338

作用

为妇幼提供咨询,受理投诉

简介

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是全国妇联直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宗旨

根据全国妇联基本职能要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引导广大妇女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全社会得到实现,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范围

· 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投诉,提供热线咨询、专家面询等服务,开设妇女法律帮助网站

· 为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影响力的重大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形式的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 呼吁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 开展婚姻家庭调适服务

· 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

· 举办增强妇女能力、提高妇女素质相关内容的培训

· 组织专家学者就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举办论坛、培训

· 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妇女组织、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建立联系,沟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信息情况,进行学习交流及项目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

· 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争取和募集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的资金

· 其他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的工作

功能

法律帮助中心主要依托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 12338 ”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 16838198 ”两条全国统一的热线号码,提供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的热线咨询服务,并定期组织、邀请法律、社会、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不同内容为主题,开展不同形式的专家热线咨询或面询。

根据妇女儿童的需求,每月开设 2 — 4 次专家面询,包括婚姻家庭调适及心理、政策、法律等方面内容。

此外,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国内外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国妇女运动动态,畅通妇女投诉渠道,提供心理、法律、政策咨询和帮助信息,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及时发布、讨论并提供社会援助和救助,引起多角度、加强全社会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系统。 [1]

须知

免费解答

1、“12338”为法律咨询专线电话,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只要拨通“12338”就会有律师免费为你解答。

提供建议

2、“12338”法律咨询的问题一般由值班律师当场解答或提供建议,值班人员不直接参与处理具体事务。

列个提纲

3、在拨打电话前,请把你要问的问题列个提纲,以便于律师解答和记录,又可节省你的电话资费。

电话预约

4、“12338”法律咨询属于电话咨询,如确实需要上门咨询的,请先拨打“12338”电话与值班人员预约,如无预约直接上门,会发生值班律师无法接待你而耽误你的咨询。

电话录音

5、“12338”法律咨询的作息时间以正常工作日为准,其他时间咨询可通过电话录音,但不能直接解答。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十几年来,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和救灾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组织特殊的社会职能,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基金会活动

  1992年至1997年,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妇基会会长的陈慕华同志,领导中国妇基会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全国第一所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女性人才的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自1996年始,为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妇基会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

  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设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9月启动。截止到2004年初,香港回归扶贫、香港手拉手扶贫、理事扶贫项目已在全国14个省、85个县实施,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70万元,扶助贫困户25万多个,帮带5万多个贫困户,扶贫资金入户率、反还率均达100%。

  中国妇基会积极与国际友好团体和热心人士合作,扩大对外宣传,拓展海外募资渠道。中国妇基会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交流培训服务机构,对妇女及下岗女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基会多次给甘肃、宁夏、青海、江西、四川等灾区、老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治捐款;与电视台联合举办文艺专场演出等,广泛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2000年,在陈慕华会长关于"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妇基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围绕"大地之爱"主题,中国妇基会圆满完成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母亲之歌》征集活动。2000年12月22日,由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基会成功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共募集善款116亿元,全部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

  截止2003年底,"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共投入专项资金11亿元,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的比例为1:1。修建的近9万眼水窖和1070处小型供水工程,遍布西部12个省、区、市及部分革命老区,工程优良率达到98%,使近90万各族百姓结束了四处找水的历史。为了向社会各界反馈项目实施成果,加强国际合作,2003年2月,中国妇基会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大地之爱·母亲水窖"表彰大会暨国际论坛,这次大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的过程中,中国妇基会始终把确保安全饮水作为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饮水质量,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率先尝试,与有关专业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了适合农村家庭使用的水窖净水器。首批试点的4100台家庭水窖净水器已发往内蒙、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市),预计能使近2万人受益。

  2002年初,在成功实施"母亲水窖"工程的基础上,配套推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为西部贫困地区母亲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提高妇女保健水平。2003年7月首批200辆"母亲健康快车"在天安门广场隆重发车至陕西、贵州两省。

  为了进一步凸现"大地之爱"这一公益品牌,2002年,中国妇基会与中央电视台、潇湘**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与宁夏**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撑起生命的蓝天》。此外,设立了"家长教育基金",策划并实施了"蓝天爱心计划","西部母亲健康援助计划"等项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中国妇基会还设立了"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儿童保健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 、"中国十大杰出母亲抚慰公安英烈基金"。等专项基金。目前,这些专项基金均在良好运作之中。

  中国妇基会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办公大楼。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均有专人配合中国妇基会开展工作。第四届理事会将继续深入打造"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品牌工程,使其更具生命力;扩大募资渠道,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爱心人士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实现基本金增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整体运作功能,努力把中国妇基会建设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孤独的孩子 1937年8月28日,天黑沉沉的,太阳被层层的乌云遮住了。但在上海的火车南站还是热热闹闹的,准备乘火车出发的人们一点儿也没有注意到,一小队全副武装的日本士兵正向火车站的入口处逼近。他们手里端着冲锋枪,腰间挂着子弹袋,用恶狼般的眼睛迅速地扫视着四周忙碌的人们。

突然,一名指挥官模样的人举起手中的冲锋枪对着喧闹的人群一阵扫射,检票口处的几个年轻人被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吓得不知所措,转眼都倒在了血泊中。那些坐在站台前休息、玩耍的孩子们,有的胆小的,早被吓的大哭起来;还有一些胆子大的,都向四处逃散开了。整个火车站被恐惧笼罩着,空气中凝固着阵阵杀气。

伴随着“嗡嗡”的响声,几架颜色不同、形状各异的领结式战斗机正朝这里飞来,只见它们像几只凶恶的老鹰盘旋在火车站的上空,丢下了几颗炸弹,然后远走高飞了。一小时前还热热闹闹的火车南站瞬间变成了一片废墟。

从火车南站的废墟中传来了一阵接一阵的稚嫩的哭声,只见一个小男孩儿正坐在溅满鲜血的地上无助地哭着。他衣衫褴褛,瘦弱的身体支撑着大大的头,显然又是一个营养不良的穷苦孩子。他是一个可怜的孩子,同时也是一个最幸运的孩子。当敌机丢下炸弹时,年轻的父母把熟睡的孩子压在了自己的身子底下,用自己的生命为他提供了一个避难的场所。几分钟后,一块钢板不偏不正地落在了这对夫妇的身上……

孩子醒来时,他怎么也无法从周围面目全非的尸体中找到自己的父母了。孩子可能已经意识到了最爱他的人已经离他而去了,除了哭泣,他不知还能做些什么。

这是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中的一个小小的片段。当然,可怜的孩子被一位好心的路人收留了,长大后的孩子向全世界人民呼吁:“为了孩子不再失去父亲,为了妻子不再失去丈夫,为了老人不再失去儿子,全世界的人民应该一致行动起来,在新的二十一世纪里为战争敲响丧钟,让世界成为真正的人类的家园。”

当春天的脚步向我们走近时,我们会伸开双臂静静地等待。当战争的枪炮再次响起时,我们却要用心祈祷,在春风里世界上的人们都能沐浴和平和爱的阳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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