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近两年来,国家为了方便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也为了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1最直接的意义是为了防止案件难执行。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保全对象的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对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者隐匿。2提供因地制宜的保全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3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避免被保全人损失过大。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和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金,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有人以保全为由故意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房屋保全是法院查封房屋的一种强制措施,属于财产保全的一种。被查封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不能办理抵押。诉讼过程中的房屋保全,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其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胜诉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阶段的房屋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裁定。诉讼过程中,如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房屋保全,原告也应当提供与被告房屋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执行过程中,法院实施房屋保全的,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可直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打官司的时候“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提出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同意后,法院采取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才行,并且其担保的金额也应当和申请查封的金额相当,如果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后,认为情况紧急的,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且即刻执行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以及扣押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机械、交通工具,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证_账户等,并即刻通知其本人,按照规定已经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是不会被重复查封、冻结的;当然若是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会裁定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也会裁定解除保全;如果之后发现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否则财产保全就会解除。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1、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从案例讲起比较好理解。
去年亲身经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车被甲方车撞了,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并把甲方车扣了,但甲方迟迟不愿付钱修我方车,届于交警部门只有扣甲方车三天限期,所以建议我方去法院申请对甲方车申请保全,把甲方车扣着,不怕甲方不掏钱给你修车。
于是赶紧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资料时,才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时,自己方要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不受理,好在当时我提供了车辆担保,总算有惊无险地过去了。
假使没有东西作为抵押在法院,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甲方将他的车从车管所提走,而自己的车还要自己掏钱修,还得找他们保险公司去索赔,真的好麻烦。
由于申请人非常有可能无法提供担保,比如资金紧张(无有价值的东西在身边)、时间紧迫(万一过了交警方三天期限人家就要放车)等情形。
如何防止这种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害的,而债权人又无可担保的情形下,那该如何办呢?
现在有一种新型消费型保险,就是“财产保全保险”,这是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一个险种,在你无法提供担保,自身合法权益即将受损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你提供这份担保,法院即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债权方财产担保,从而进行财产保全。
并且,如何你在申请执行的财产后面发现是弄错了,而对被执行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根据该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种错误一般不会发生。
这个财产保全险的意义主要还是在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当然前提是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财产保全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管理措施。
当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措施如下: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保全即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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