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风险

财产保全的风险,第1张

1、在交通事故中

2、申请不被受理

3、法律风险

4、申请的前提错误

5、申请的金额错误

6、申请对象错误

7、综上

1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赔偿诚意,在诉讼前或诉讼时转移、隐匿财产的,另一方当事人日后即使得到了对己有利的判决,判决内容也难以执行。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当事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但是,由于很多人对财产保全并不了解,可能导致申请不被受理或出现法律风险。

2申请不被受理,事故中,如果肇事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肇事的司机又没有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形的,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般不会受理。原因在于机动车投了保险,又不存在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承担赔偿。尤其是交强险,赔付保险金比商业保险快捷简便许多。因此,在无须财产保全受害方的损失也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下,法院自然不会受理申请。

3法律风险,财产保全如果有错误的,申请人将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申请错误包括:

4申请的前提错误,即申请人据以提出申请、保证日后能够得到执行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5申请的金额错误,这里特指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超过了诉讼请求。

6申请对象错误,简单理解就是应该保全甲的财产却误申请为保全乙的财产,对乙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自然要赔偿。

7综上,申请财产保全由于其自身复杂性,普通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可能会应对不当而对自己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建议当事人如有需求咨询专业律师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和解协议后,被执行方的被保全财产可以继续查封。

因为和解后,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随时可以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时法院可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用来偿还欠款。但如果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法院也会同意并解除查封的。

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2、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3、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认定为共同 债务 财产保全 会冻结夫妻的银行卡吗? 如果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冻结。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一般而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会影响债务的定性。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者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2我国《 婚姻法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 诉讼 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 证人 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 担保人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金额的 保证书 ,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 财产保全期限 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①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②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 合同纠纷 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4)、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 继承 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 继承人 。因此,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有很多,但只要申请了那么夫妻双方的银行卡都会被冻结,也防止他人转移,私藏,所以,财产保全对于我们来说也是特别重要的,在适当的时候利用一些法律措施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财产保全是一个保全的概念,而冻结财产是保全的具体措施。出料冻结财产以外,还可以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至于为什么没有冻结公司账户,应该是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足额了,不能再采取措施了。你问题介绍的情况,应该是保全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个一定要求法院向第三人核实,要第三人认可,保全才有效力。

财产保全如何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提取码: buf9

《世说新语》一书德行、言语、政事、文学、方正、雅量、识鉴、赏誉、品藻、规箴、捷悟、夙慧、豪爽、容止、自新、企羡、伤逝、栖逸、贤媛、术解、巧艺、宠礼、任诞、简傲、排调、轻诋、假谲、黜免、俭啬、汰侈、忿狷、谗险、尤悔、纰漏、惑溺、仇隙三十六篇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冻结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只要是当事人觉得可能会遭受损害的财产,必须立即进行保全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都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的时候,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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