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五种经济成分是国营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外资经济:
1、国营经济:由国家控制和管理的经济部门,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
2、合作经济:以合作社形式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
3、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村地区由个体或家庭经营的小农业、手工业和小商业。
4、个体经济:由私人资本家经营的商业、工业和服务业。
5、外资经济:由外国资本家投资的企业和资源。
国有和集体的那部分股权
比如,现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国字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中石油和中石化。
这俩家公司,最大股东投资人,肯定是国家,这就是国有成分。大量小股东投资人,有可能是私有资本,也可能是集体资本,这就是私人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是指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和集体所拥有的股份。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上讲,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而从微观上讲,他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公有制经济属于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由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方式自主流动和重组形式,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运营的高效益;有利于推动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比如一个股份制公司同时有国家政府参股,也有个体私营参股那国家参股的那一部分就是国有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制经济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是指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
国有成分属于全民的部分,改革开放后全民部分认为产权不明晰,所以改为国有,主要控制在中组部那里。集体成分则限于建国初三大改造后的集体出资搞生产建设部分,改革开放后集体的东西大部分解体,比如农村的合作社,即便保留有集体经济的,也多是几个人掌握主要股份,也丧失了原来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的意义。
一般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为含水量在75~99%不等的固体或流体状物质。其中的固体成分主要由有机残片、细菌菌体、无机颗粒、胶体及絮凝所用药剂等组成,是一种以有机成分为主,组分复杂的混合物,其中包含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N)、磷(P)、钾(K)和各种微量元素。
石灰的投入会使污泥的pH值升高到12左右,通过化学过程会达到良好的除臭效果,如果同时投入酸性硫酸铁铝可调制pH值10左右,适合作为肥料改良土壤,达到了资源化的目的;pH值和温度的升高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与杀菌作用,保证了利用或处置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性,同时达到了稳定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扩展资料:
石灰与部分游离水发生放热反应,致使污泥温度增高,由此导致另一部分游离的水被蒸发,含水率可由80%-85%降低到20%-65%。
虽然增加了石灰量,但通过物理化学的双从作用总体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如果同时向污泥中投入酸性硫酸铁铝粉末,对污泥温度的迅速提升会起到更积极的效果(视运行情况而定),短时间内温度可达到100℃左右;
-中国环境治理
-国家环境保护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存在五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处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指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经济成分上,呈现出私有和公有多种形式的经济成分并存。其中建国初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在华资本,直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当时以个体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农业和手工业属于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属于私营经济。在这一时期,对个体农业、手工业进行改造,产生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则通过公私合营这一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形式向国有经济过渡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包括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等。建国初,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在华资本转变为国营经济(公有)农业和手工业属于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属于私营经济,都是非公有经济,占有相当比例。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通过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的形式改造为集体或国有经济(公有)到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公有制建立,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都是单一公有制经济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成分有五种。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的五类成分。这是共和国最早期的混合经济成分共存的时期,其经济类型表现为一种以私有经济为主、国有经济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多样化混合经济类型。当时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国有化都是相当成功的。其中,国有化也是相当有限的,新政府只是强制性地没收了官僚资本,将其立即转变为国有经济,并没有限制和消灭私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