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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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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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是什么

要看是因为什么事情被投诉到劳动局。

1、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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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严重吗

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可能主要会面临三点后果:

1、诚信度员工既然去劳动局投诉,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相关劳资争议纠纷闹到劳动局去时,可能会给企业诚信度和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2、法律成本与法律责任当相关劳资纠纷闹到劳动局去以后,企业就必须委托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员工或者律师进行处理,那么这是需要法律成本的。如果企业在相关劳资争议纠纷中有过错,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大队如果在劳资争议纠纷中发现企业存在某些不当行为时,可以对企业进行相关罚款处罚。

劳动保障局的处罚就是三种:

一是改正错误,比如欠薪企业照发;

二是企业拒绝劳动保障局的处罚,劳动保障局会与工商局配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政府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处罚,一般是罚款。

员工到劳动局投诉要什么证据

需提交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公司欠薪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不满意劳动举报投诉流程

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可以直接去申请仲裁的,不一定得先投诉举报。不过,要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按照下面步骤来:

1、先交申请书

首先你要从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需要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并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不过,申诉人要是用人单位的,还需要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

2、委托专业律师

要是纠纷比较复杂,损失比较大的,最好就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3、举证证明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也就是谁提的就谁给证据。不过因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4、审理裁决

仲裁那边给时间了,你就要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你是申诉人,要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就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要没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就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5、裁决决定

要是你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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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有哪些

1、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到劳动局告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要依据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而定,一般是承担行政处罚、赔偿等的后果。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局能管私人老板吗?

这里所说的“私人老板”,如果指的个体工商户,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劳动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跟私人老板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可以诉讼。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

2调解。

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 劳动争议 与人事争议在仲裁过程实现了统一的办案规则,便于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掌握和运用 原来大家清楚在办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是适用不同的规则,劳动争议是适用在1993年10月18日由原劳动部制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办案规则》,而人事争议是适用1999年9月6日由原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同时,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已经做了很大的变化,所以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和调整,据此,本办案规则考虑这些因素而制定的,并且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统一适用本办案规则,不再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原来的上述人事部和劳动部的规则宣布作废。如在本办案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确立了群体性案件优先 立案 、优先审理的原则 所谓群体性案件在本办案规则第4条规定劳动者为十人以上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是人事仲裁时,下同),仲裁机构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其现实意义是该类案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可能是十几人,或是几百人,甚至是上千人,其与用人单位所产生的争议可能不仅仅是单个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此引发到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其社会影响和危害将是巨大的,所以法律考虑到这些因素,规定了优先立案,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的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决,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已经是如此办理,本办案规则,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对“ 管辖权 ”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劳动争议属于哪个仲裁机关 管辖 ,是在申请仲裁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且从仲裁的策略考虑,当事人双方当然会考虑就近原则,以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所以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的敏感和重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21条第2款规定为“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本“办案规则”作出进一步解释,在本“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原来劳动部的规定是 劳动关系 发生地或是 工资 的支付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其在实际中并不好操作。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为注册地、登记地,那么就应该以如工商部门注册或是审查登记机关登记所确定的住所为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如在实际中注册地、登记地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地址不一致的,仍然应按照注册地、登记地为准;同时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注册或是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管辖。 在本“办案规则”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实质是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有一定的冲突,在这里不进行详叙。 四、仲裁规则趋于与 民事诉讼法 的融合和参照执行 本“办案规则”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操作规则更加完善和成熟,且许多规定如 管辖异议 的规定、 证据 规则、回避制度等等趋于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和一致。 五、规定了当事人对案卷材料具有查阅和复印的权利 在本“办案规则”第26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查阅、复印。”本规定是一大突破和进步。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的是“一裁 二审 ”制度,而如对劳动仲裁不服,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的为例外)可以向法院提出 诉讼 ,但是诉讼和仲裁属于不同的部门的管辖,互相也没有法定义务给予配合和合作,所以造成当事人很难提供在仲裁时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是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和笔录,而往往在诉讼阶段需要重新取证有一定的难度,而本“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查阅、复印的权利,就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取证,并仲裁机构也有法定的义务保存该案卷材料(在本办案规则第27条规定了案卷保存的时间),并配合当事人阅卷,否则是违法。 六、在仲裁答辩期间被申请人具有反请求的权利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申请的权利,在原来的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本“办案规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其如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同时本办案规则规定提出反请求的时间应在答辩期间,否则就无效,需要另行申请,本“办案规则”还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但其前提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反请求的要求。 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办案的时候,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对管辖权一定要作进一步的明确,另外要了解群体性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原则,还有就是在针对 劳动纠纷 进行解决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运用我国的司法手段,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通常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2)解决对象不同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4)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决方案如下:

1、与对方沟通: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对方为什么要提出仲裁劳动关系的要求。尽量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2、寻求法律咨询:对方坚持要求仲裁劳动关系,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专业的劳动律师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提供帮助。

3、提起仲裁或诉讼:根据当地法律程序,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常有人向律师咨询劳动仲裁的问题:

      |为什么有些问题劳动仲裁不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处理一个劳动争议要多长时间

      |他是申请人,为什么要我来举证

      |劳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怎么写

      问题太多了,大部分是一些基础性、流程性的问题,重复回答效率很低,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劳动仲裁的24个重要问题,快问快答,简单明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3、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

4、劳动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5、用人单位有哪些举证责任

      (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6、哪些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7、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8、劳动争议向哪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9、劳动争议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

10、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1、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12、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3、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4、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1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6、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7、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1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19、劳动仲裁的处理时限多长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20、哪些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2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2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23、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24、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不履行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如果法院裁定撤销裁决书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起诉流程:1、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2、其次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认为有的证据无法取到,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代替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交费通知书,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代表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4、到了开庭时间,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5、开庭审理阶段:首先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自己不利。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可以申请撤诉。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自己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自己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不准备起诉对方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不接受电话投诉,可以打12333,会告诉你应该去哪里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去的时候带好身份证还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你在那里上班的证明材料,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解决。

劳动仲裁处的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办公电话:63167877,邮政编码:100050。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服务: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受理时间:24小时,受理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

3、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电话举报,受理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工作日),受理部门:机关纪委、行风办,****:63161852、6316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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