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琳凯新顾问直通车考题是什么?

玫琳凯新顾问直通车考题是什么?,第1张

考试如您考试未达及格分,请您重新复习培训资料,再次参加考试。

一、产品业务知识(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黑色素细胞位于皮肤的角质层中。

a 正确 b 错误

健康的皮肤呈弱酸性,爽肤可以平衡皮肤pH值,帮助皮肤恢复弱酸性状态。

a 正确 b 错误

人体皮肤最早衰老的是眼睛周围。

a 正确 b 错误

在三合一洁面乳和抗皱保湿乳中都含有独特的专利配方,能有效地帮助减少细纹。

a 正确 b 错误

舒怡防晒霜是不含化学防晒剂的物理防晒,性质温和,同样适合儿童和敏感性肤质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皮肤分为三大层:表皮层、真皮层、基底层。

a 正确 b 错误

丰润滋养霜能在皮肤表面形成特别滋润的保护膜,非常适合在北方的秋冬季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基底细胞是表皮层的最下层,在这一层中分布着两种细胞:基底细胞和黑色素细胞

a 正确 b 错误

玫琳凯产品非常安全,所有产品通过国家严格的安全标准

a 正确 b 错误

玫琳凯产品的三大特点是:绝大多数不堵塞毛孔,绝大多数不含香料,适合所有敏感性肤质。

a 正确 b 错误

二、直销法规知识(判断题10题,每题3分;选择题5题,每题4分;共50分)

玫琳凯的直销员是与公司签约,由公司直接招募的,要成为直销员不需要任何入门费,也不存在其他门槛。

a 正确 b 错误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以下七种人成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a 正确 b 错误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a 正确 b 错误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a 正确 b 错误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a 正确 b 错误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a 正确 b 错误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负责。培训场所的安全由场所提供方负责。(错)

a 正确 b 错误

销售成交后,玫琳凯直销员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玫琳凯公司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a 正确 b 错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a 正确 b 错误

《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 正确 b 错误

直《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a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 可酌情收取费用 c 需先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a 只有直销企业 b 任何单位和个人 c 只有真实受害者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承担举证责任。

a 直销员 b 消费者 c 直销企业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 20日 b 30日 c 60日

[单选题]下列那种人员不可以招募成为玫琳凯的直销员()

a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b 孕妇 c 皮肤过敏者

三、职业道德知识(共3题,每题4分,共12分)

销售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利用公司商业资源牟取利益。

a 正确 b 错误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公司或者公司销售人员名义,主动联系或接受新闻媒体关于玫琳凯业务的采访

a 正确 b 错误

[单选题]解释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政策或营运模式以下解释正确的是。

a 口头或书面夸大或不如实介绍公司的各项政策、制度,包括事业发展计划、各项激励和竞赛活动 b 不得夸大收入 c 夸大经营范围和产品功效

四、职业风险知识(共2题,每题4分,共8分)

从事正规直销行业是否存在“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可能

a 存在 b 不存在

夸大宣传,打折售卖产品情节严重的会被公司

a 取消销售人员资格 b 口头警告

----------------------------------------完-------------------------------------------------

近日权健公司以直销为名义,大搞传销而被有关部门查处,此事件一直在发酵,把许多直销公司推到风潮浪口,有人问:“国内到底有多少家直销公司?”“这些直销公司正规吗?”

小编在有关网页上查询了一下,我国比较有名的直销公司(91家)如下: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宝健(中国)有限公司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

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葆婴有限公司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美世界(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绿活美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

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

福维克家用电器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四川福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荟生(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

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圃美多乐活(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

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双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

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金科伟业(中国)有限公司

佳莱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之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金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天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直销公司这么多,希望大家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做直销千万不能听风就是雨,我们不能因为一条假新闻就将直销一棍子打死!(图文编辑徐厚冰)

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1、可能是个人在公司的发展前景有限;

2、个人期望薪资得不到满足;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能够及时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7、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陆惠萍:心理学专家,复旦大学MBA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中国教育电视台 中国数字电视等多家电视媒体特邀嘉宾。长期致力于亲子教育的实践和研究,见解独到,感悟深刻,其授课既具有振聋发聩 、发人深省的穿透力,又具春风化雨般潜移默化的感染力,深受广大家长欢迎,其教育理念和方法被奉为“育子宝典”、“家教圣经”。她开设的“快乐妈妈训练营“、“青少年领袖训练营”多年来已先后帮助许多孩子变得优秀聪慧,父母更轻松快乐,让许多家庭重拾快乐、和谐和幸福!

它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模式,但目前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完全推行,没有得到准确的规正,安利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安利是全球唯一一家可以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一家公司。还有像电视直销等等这些都是营销的一种方式

直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

(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三) 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直销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

(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直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

(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直销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

(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

(八)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现役军人;

(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医生、教师;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或《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直销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直销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当直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

(二)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直销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直销产品、直销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直销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直销的或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

第六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诈骗的,依照《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直销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直销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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