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兰蔻、迪奥、香奈儿、雅诗兰黛、玉兰油、美宝莲、Za、等等
包包:路易威斯登、香奈、puarda、贝蒂、沐鱼等
衣服:阿玛尼、阿玛施、EP、伊华欧秀、诗篇、哥弟、等
内衣:黛安芬、古今、爱慕、夏娃之秀、曼妮芬、安莉芳、意思艾拉、芬狄诗、华歌尔等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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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影响二次销售定义是你损坏了产品本来的样子,会影响第二次出售,产品不是完整的或者产品商标丢失。影响二次销售的意思是具体指符合以下几项内容会影响商品二次销售:1、商品原厂标签、吊牌移位、撕毁;2、商品标签破损,外包装破损或者丢失;3、手机、相机、笔记本产品原厂包装打开或安装电池开机启动;4、密封产品原包装打开;5、手表表带经过调整;6、化妆品、内衣等涉及个人卫生的商品,以及指定的特殊商品,一经开封如无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7、商品经穿着,洗涤,遭污损,遭损坏等;8、任何因不当使用及保管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9、商品的正常磨损;10、如所购的商品带外盒(如鞋盒),退货时切勿在商品外盒上直接包装,若对外盒造成涂污或损坏,有可能不予退货。购买产品影响到二次销售的,不属于质量问题商家有权不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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