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是为满足环保行业特殊需求,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GPRS无线通信技术等开发的一套高性能的集油烟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为一体的系统。可对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浓度、净化器运行状态、风机运行状态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控,从而将油烟治理设施工况数据与油烟浓度数据统一起来,为环保局提供直接有效且真实的油烟排放状况的油烟监测设备。
法律依据:《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等效的请示》 为提高锅炉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的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仪器。因此,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的要求安装,经检测符合仪器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连续监测仪器,其所测定的数据有效,可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使用。当对上述仪器测定的数据有异议时,应采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校核。
法律分析: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根据其形态一般可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时主要针对这两类污染物。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1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是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和建设局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联合执法原则。建立部门联合机制,由生态环境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合力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工作。
3排污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的购置、安装和维护、排烟管道改造、改清洁能源等费用由餐饮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检查标准
1检查餐饮经管手续。依法检查餐饮行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服务许可、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手续证件,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安装油烟净化器要求。
一是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经国家认可、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
二是净化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xx)要求,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xx)标准;
三是无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行为,定期维护设施并建立记录,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3排查烟气排放管道。
一是净化后的油烟必须进入专门烟道排放,不得散排扰民;
二是无公共烟道或预设专用烟道的餐饮单位,必须按标准修建专用排烟道空中排放;
三是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不能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四是餐饮业单位不得利用换气系统排放油烟,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道,不得占用人行道排放油烟。
4使用清洁能源要求。炉灶或保温设施进行更换或改造,燃料必须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实施步骤
(一)调查确认阶段(2016年5月中旬前)各街道办事处严格对照2015年底上报的油烟噪声污染治理本底资料进行再清理、再确认,提出治理本底目标和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区城管委、区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中旬至下旬)在辖区内开展宣传发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并组织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调度部署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完成各个污染点源的整治工作。对有固定门点,符合开办条件,但油烟噪声治理未达标的单位进行整改,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降噪装置,并保证设备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运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污染点源,引导其转向或异地经营;对无证照经营的污染点源,依法取缔。因社区居民生活需要确需保留并列入规范管理的早点,营业时间不得超过上午9:30时;夜市摊群营业时间在晚上9时至凌晨1时之间。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督与值守,做到人走场清,确保市容规范整洁。(责任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
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
投影面积(平方米) ≥11,<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
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 --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
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
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
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
样品在2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是2001年出版的图书。
扩展资料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⁸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²。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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