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六大亮点

2018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六大亮点,第1张

2018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六大亮点

亮点一:保障无因退货,网购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熟悉网购的朋友肯定知道20143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第24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但是大家还没高兴多久,就发现出现问题了。当然大家拆封产品之后才会知道产品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但是商家就抓住这个把柄不放,以拆了封就不可以退货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今年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了一记重拳,强化七天无因退货,《处罚办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如果商家出现上面四种情况,如何处罚经营者消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亮点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出售也不能发促销短信

很多时候大家都会被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短信所困扰,怎么办怎么办大家始终拿他们没有办法,然后思考自己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很好啊,到底哪里泄露了那《处罚办法》为了解决大家的烦扰加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明确规定了那些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如果经营者给我发推销信息该如何处罚那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亮点三:对“霸王条款”出招

生活中大家肯定见过这几个字“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只能无奈,好像哑巴吃黄连一般。

那《处罚办法》中对哪些霸王条款加大处罚,《处罚办法》规定了7项: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亮点四:预付卡未用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有利于消费者折算

此次《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亮点五:将企业信用记录计入信用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使企业信用记录公开化,对企业经营时刻拉响警报。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亮点六:对“清仓价”“甩卖价”“跳楼价”莫乱用

生活中一定会对此声音格外耳熟:现在全场卖两块两块钱处理,两块钱甩卖。真正的清仓,真正的甩货。两块钱,你买不了吃亏。两块钱,你也买不了上当。《处罚办法》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处罚办法》的出台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安全购物。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升级。

理肤泉喷雾也是市面上很流行的爆款喷雾产品,也因此吸引到的不仅仅只是想保养的美美 ,同时也吸引了大批的假货商仿制,所以了解一些基本理肤泉喷雾真假鉴别知识非常有必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理肤泉喷雾怎么辨别真假。

理肤泉喷雾真假辨别 看密封条

理肤泉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特别设计有一个密封条粘贴在瓶口和瓶身上面,密封条采用正规的锡箔纸,上面印刷有理肤泉的标记,只需要了解到这一点就可以很容易分辨出是否是正品。

仿冒品大多数都没有密封条,或者某些高仿品也会贴上密封条,但是上面不会印刷有理肤泉的标记,只是空白的贴纸,或者在粘贴上也非常随意,有些贴纸还会出现起翘的现象。

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理肤泉喷雾瓶口是有密封条的,而且粘贴的非常牢固,上面还有清晰的英文字母,这样也给我们用户吃了一颗定心丸,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而很多仿品的瓶口是没有密封条的,虽然一些高仿品的瓶口可能有密封条,但是在密封条上面没有任何字迹注明,粘贴的也比较随意,有些细节的地方还能看见有翘开的现象。

看中文标签

理肤泉在印刷上都会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而不会遵循常规的字体或者排列。在使用期限上我们可以看到,理肤泉将日期中的小点挪到了离日期非常近的地方,而离年份会比较远一点。这是理肤泉在细节处彰显独特的设计。而仿冒品在这方面就没有发现,而是直接采用了常规的日期排列,点和日期处于均等的距离。这一点还请消费者在拿到产品后仔细区别理肤泉真假辨别。

因为所有进口的产品都要有中文标签,理肤泉的也不例外。在正品中文标签上有产品的使用期限,细心的人可能注意到了,使用期限中间的小点是和月份比较近的,距离年份比较远。而假理肤泉喷雾中文标签上的使用期限是正常印制的,下面的小点在年份和月份中间,这点是我们辨别的一个细节,以后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哦。

辨别条形码

跟使用期限的印刷一样,条形码的印刷理肤泉也采用同样的不一样的间距,条形码最前面的一个数字“3”距离其后的数字有比较长一点的间距,而后面的几个数字也显得扁扁的。数字“4”的字体比较特别,其中的一竖比常规的字体要短一点。而仿冒品中对于这几个细节都没有关注到,他们可能采用的只是常规的字体,排列距离也是一样的。

产品的条形码就像我们成人的身份证一样,是必须要具备的。正品的条形码前面的数字“3”与后面的条码之间距离比较远,而且条码下面的数字看起来比较宽扁。数字“4”的竖线都比较小。可是大部分仿品的条形码下面的数字都很高大,数字“4”的竖线和正常书写一样。有的仿品数字3与条码之间的距离还比较近,不知道是怎么弄的。

瓶底

理肤泉的仿冒品可能也会在瓶底打上生产编号,但是可能在字距上同样没有做到跟正品一致。正品理肤泉舒缓调理喷雾的瓶底印刷的数字的间距比较大,显得比较松散不够紧凑,而仿冒品就是按照常规的字体印刷,数字间距很紧凑。消费者在拿到产品进行分析的时候,不能够凭着自己的感觉来进行判断,一定要以正品的标准为标准来进行区分。

瓶底是我们比较容易忽略的地方,同时也是区分真伪比较有效的一个方面。因为仿冒品在表面会做的很像,但是在细节方面是不会像正品那样讲究的。正品瓶底的批号之间的距离比较大,看起来有些松散。而仿品瓶底上面的批号距离就比较正常,但是大家可不要轻易的被糊弄啊,因为一不小心就会误认为,批号间距合适的就是正品了。

喷头设计

正品的喷头品质较高,在进行喷洒的过程中,出水均匀,按压没有阻力,喷洒后也不会有水滴漏出瓶口。而仿冒品按压的时候会感觉有一股阻力,做工也非常粗糙,喷洒出来后水珠较大,没有体现喷雾的那种细密性。

正品理肤泉喷雾独特的喷头可促进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吸收,同时兼具柔和按摩效果。使用的时候喷洒面广,按压舒适轻松,使用后没有产品从喷口处流洒。而大部分仿品的喷头制作的比较粗糙,按压的时候感觉阻力比较大,有时喷洒的全是水珠,喷洒之后,会有一部分产品从喷口流洒出来,喷雾的吸收性也不是很好。

其它细节

1、左一:高仿货(假货)

中:国内专柜正品装(真货)

右一:法国直运(真货)

注意看:真货的瓶身的白纸部分,白色为本白色,皮尔法伯公司的logo(圆形类似八卦的logo)的颜色偏淡灰色。仔细看那个logo的周边,有1个女人的脸手持喷雾的图案的水印。高仿假货的白纸部分,白色是漂白色,logo偏深灰色,光光的没有水印,可能真的是国内的造假技术还没到这个水平哈。

2、左一:高仿货(假货)

中:国内专柜正品装(真货)

右一:法国直运(真货)

真货的瓶子底部3mm左右高度与瓶底一致均为泛淡金色的金属色,假喷雾整个瓶身与瓶底外沿处一致均为白漆白的发银发亮。

最后一点:不要以为瓶子底下印了批号就是真货哦。现在的法国直运货的批号印在瓶身侧面,如下图所示。

使用感受

理肤宝水的50ml试用瓶,大小外带出门超轻巧方便,也会摆在办公室随时stand by。

↑真空包装,无法轻易拆掉的喷头,也表示非常之密封,这样比较不会有空气跑进去变质。

↑按压处有个弧度,手指压的时候很顺手,稍微有做防滑的材质,小贴心: )

成份、使用说明↑内含矿物盐和微量元素,貌似很神,可舒缓、柔润、镇静,还能预防老化!

|使用心得|

喷洒出来是很平均的水雾,散布得虽然很均匀,但有时还是会觉得for脸部的话,水量有点大,脸上有完妆要加强保湿不适合。不知从何时开始,无论是脸上或身体,肤况变得越来越敏感,不时的东红红西痒痒,超难伺候!只要一发作,就会火速喷这瓶温泉水,红痒的症状在几分钟后会渐渐消失,如果是在外面比较不会用手拍脸,有时候喷得太勐,会用面纸轻压;

身体则会毫不犹豫的拍几下,让水分吸收,肌肤有了保湿感后,塬本不舒服的感觉也会得以改善。另外,在晒后或大量流汗完使用,镇定的效果也不赖,因为喜欢户外运动,而且大喷汗的时候不是很喜欢带帽子,所以脸部很自讨苦吃的都会在晒后感到不适,运动完会先把油啊、汗啊、脏空气啊、融化的防晒底妆blabla一大堆稍微擦拭,再喷上温泉水,脸部会立刻感觉舒缓许多!

男朋友也很喜欢这款温泉水,每次他都会说,我也要喷那瓶舒服的水XD,不过,对我而言,价位不是很亲切,而且理肤好像不是很常有”价格上”的优惠,只能靠其他想买的商品刚好有送温泉水的组合,或药局买理肤的时候,遇到阿莎力药师、店员(误!)的方式来蒐集这可爱玲珑的试用瓶啰XDD

效果:保湿、不引起过敏、携带方便、舒缓、无香味、无负担、镇定

法律分析: 1、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到12315投诉后,消协(12315是消协的电话)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协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2、商家被投诉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商家(企业、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等 3、如果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能会到法院向商家(企业、商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各项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律主观:

这个国家已经专门立法,不只是对欺诈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都进行了保护,名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 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 身份证 件号码、住址、****、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 违约金 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 诉讼 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 房屋租赁 、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 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消费。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被欺诈过的经历,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的正常需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 调解解决。

到哪级协会投诉

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投诉所需材料

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网址      

中国消费者协会 网站            https://wwwccaorgcn/

全国12315官方网站       https://www12315cn/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质量监督投诉12365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国家旅游服务热线12301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工信部申诉电话12300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的方法

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取证时商家阻扰怎么办

1、取证必须确保在安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人身安全。

2、应明确取证的类型和用途,在取证前做好方案,应对不必要的阻扰。

3、取证时尽可能两个人以上一起取证。

4、如人身安全受到危险,应尽快中止取证,必要时报警。

法院所在地归属

1 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2 侵权纠纷的案件,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地。

所带资料

1 民事起诉状

2 证据:消费小票、保修单、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发票、手机录音、录像、网站交易页面、聊天记录

3 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一下线上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有的小伙伴肯定会慌得一批,那么,我来说一下针对这一类问题如何解决。

网站平台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向相关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向相关部门投诉。

向12345投诉

各地政府部门为加强公共服务,设立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民拨打热线后,受理员会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后会回复市民。因为相关部门还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民服务热线,纳入考核,所以投诉一般能得到较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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