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多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指在社会处于封建特征的时期,具备土地作为产业资本的一个阶级的人的简称。
地主是一种中国古代阶级称谓,指家庭拥有土地,其成员不参加劳动的人。
种类
地主阶级是地主制经济下的主要剥削阶级,也是封建社会主要的统治阶级。它具有按封建等级制度划分的阶层。在中国,地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享有政治特权的世族地主、缙绅地主,他们凭借世袭的或非世袭的地位和特权。
②有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政治特权的庶民地主。他们主要是中小地主。他们既受豪强地主欺凌,自己又得勤于劳作,忙时也要雇人。
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地主阶级的成份常有变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数上的优势增大。在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后,工商业者购买土地,出现工商业地主。
封建社会拥有大量财富的粮商、盐商、丝绸商、黑帮帮主亦是大地主,为数不少。
上世纪成分划分的运动开始于1950年8月4日,当时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成分划分运动。在此运动中,小地主们开始面临不幸。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成分划分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而且这些信息可能并不公开,因此建议向当地政府或历史学家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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