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地主富农子女由于成分不好,读书都受到限制,一般只能念小学,最多念到中学,参军读大学工作都别想。
_50-70年代,贫下中农有很多优势,读书、参军、工作、生活、娶媳妇都不用愁,自然也形成不思进取、读书不用功、劳动不积极等这些等、要、靠的思想,没有忧患意识。地主富农子女由于阶级成分不好,属于“黑五类”,从事脏活、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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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开始是由于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需要对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划分,以确定采取的政策。当时划分的标准是:
1、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土地要被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给留下相当全村平均人口用有的土地,自行耕种。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公务员职务。
2、如果家庭拥有土地,虽然也收取地租或雇佣农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员也参加劳作,为“富农”,多余土地也要被没收,但不属于被打倒的阶级。
3、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
4、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为“贫农”。
5、如果家中没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为生,为“雇农”。贫农、雇农是***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对象。
在牧区和渔区,参照上述标准,亦有“牧主”、“渔主”和“贫下中牧”、“贫下中渔”的阶级成份划分。
我国土地改革时划分的小土地出租成分,指在农村中自己也参与耕种,但种植不完,把部分耕地租给别的农户耕种。这样的农户的家庭成分,称为小土地出租。改革开放后,包括小土地出租这样的个人成分已经取消。
富农:有自己的土地,但生活比较富足,有雇长、短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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