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加油站安全防范方面
(一)建立完善制度防范体系
1、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负责人制度。明确加油站的上级权属单位主要领导为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站安全防范工作直接责任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2、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加油站应当健立完善储存、销售、教育培训、人员录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恐防暴、防个人极端行为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演练;并将“散装油品销售”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纳入本站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或补充完善相关安全规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建立完善人力防范体系
1、建立专职安全员机制。加油站每班次至少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站内安全员,佩戴统一标识,开展站内安全巡视检查和组织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安全员不得由站长、加油员或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职。
2、建立人机匹配防范机制。加油站应当根据站内环境和加油机数量配备加油员,原则按照每四个加油枪配备一名加油员标准,专项安保任务期间,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一机一人的标准。
3、建立从业人员矛盾排查机制。加油站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综合表现评价,开展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家庭等方面的思想动态进行了解和矛盾排查,对存在思想问题、矛盾纠纷方面隐患的,加强疏导教育和矛盾化解,必要时应当及时调离岗位。
4、落实夜班值守力量配备。加油站夜班营业时段,每站至少配备一名带班长和两名加油员,对于夜班营业时段加油量大的加油站,应按照一名带班长和每两个加油枪(夜间开启的)配备一名加油员的标准执行;夜班营业时段值守人员应以男性为主,即按照“2(男性员工数)比1(女性员工数)”的比例配备;重点地区、治安环境复杂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加油站,夜班营业时段应当配备专职保安员开展巡逻值守工作。
(三)建立完善物理防范体系
1、设置车辆缓冲装置。加油站进口应当设置地墩、地桩等车辆减速、缓冲装置,加油机周边应当设置固定隔离墩,防止车辆快速直接冲撞加油机或站内重要设置。
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油站应当配备胶皮棍、木棍、钢叉等防护用品,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基础上,确保熟练使用。
3、按要求设置财务室。加油站应设立独立、封闭的财务室,并安装回撞式金属防护门,门、窗玻璃应采用防砸材料;应使用滚筒式或投币式保险柜,并固定于地面;保险柜应当乱码锁闭,钥匙、密码实行双人管理。
(四)建立完善技术防范体系
1、加油站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加油站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3050-2013)的规定。加强加油站出(入)口、储油区、加油区、营业室、财务室等重要场所的技防建设,实现以下功能:
(1)站内监控范围应全面,无盲区、无死角,24小时设防,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
(2)具有显示和记录图像发生的地址、日期和时间等信息的功能;具有对指定录像文件进行写保护设置和关盘刻录复制功能;系统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相差应小于60秒,监控数据连续保存时间应大于30天。
(3)加油站进口、出口应安装高清摄像头,并有效记录车辆、车内人员特征和车辆牌照信息。有条件的加油站宜全部加装高清摄像头。
(4)加油站收银区、财务室应当设置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并与辖区公安机关联网,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且有人值守的部位;财务室还应设置防入侵报警装置,并灵敏有效。
3、建立车辆信息实时监控比对系统。同一系统加油站应当探索建立规范的技防系统一体化联网平台,逐步实现车辆信息采集、数据比对、可疑车辆和可疑加油行为警示等功能,并预留联网端口,适时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网。
(五)建立完善人员录用和培训考核体系
1、落实人员录用前置政审措施。加油站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录用时,应当提交户籍地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向加油站所属地的公安机关提交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进行身份信息核查;加油站不得录用有精神病和前科劣迹的人员。
2、建立岗前培训和考核机制。加油站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各类安全常识、安全管理、防范技能、设备操作、应急处置等各类制度、规范的培训及防恐防暴培训,培训后进行书面和实操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上岗后违反相关规定或自身存在矛盾隐患的,要及时下岗再培训,对不适合人员及时发现和更换。
二、在油品销售方面
(一)强化车辆加油管理
1、严禁给未悬挂或遮挡号牌的摩托车、汽车等车辆加油。
2、应确定一台加油机和专门加油员,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提供专项加油服务,加油前认真查验核对车辆牌照、行驶证等证件,牌、证相符方可予以加油,并监督加油全过程。专门加油机机位的设置应选择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
法律分析:出租车燃油补贴是中央财政为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而进行的临时油价补贴。实践中燃油补贴领取的通行做法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燃油补贴按标准发放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再将燃油补贴发放给与其签订挂靠合同的车主。由于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对此没有约定或未将该约定通知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就容易导致车主将燃油补贴申领后不交给实际运营人,或者出租车公司直接将燃油补贴发放给实际运营人,从而导致纠纷。基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出租车主将车辆转让或者租让给他人时,在转让或者租赁协议中约定燃油补贴归谁所有,并将该协议送交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得到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日后的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_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__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每吨分别上调345元和33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__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_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__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__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__
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品名型号品质比率零售最高价
零售最高价
对零售企业批发最高价
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最高价
89号汽油10091406818840874092号汽油10696887279388928895号汽油11210237773993798370号车用柴油100814570378457745注:1、此表价格为全省统一价,从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3、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的。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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