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
(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
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形成的关键时期。
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呈现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
周人的智慧在于,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
西周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
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重要探索期。
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
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为而治”的统治方针。
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过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学说。
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统法律经历了“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
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家主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
《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
(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
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
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一统”格局,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
曾经想过数次如果要和人讲述日本古代史的话,应该从什么开始讲起的问题。目前的想法是治史必始于理解史料,因此关于日本古代史的叙述也应该从日本古代史所涉及的史料的简述开始。
日本史学界的实证主义传统源远流长,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日本的史学研究给人的第一感觉往往是对史料抠到极致,围绕一条两三行数十个字的史料讨论一个下午是家常便饭,初来乍到之人几乎肯定会有不适之感。但是理解并适应这一点或许也是有志于在日本进行学术研究之人必须经历的第一步。
小文的主旨在于通过若干个分类,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古代史(或者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而广之到整个前近代史,但是本文中会提及的例子大概都是日本史学界定义上的古代史时代之物)研究中可能涉及到的文献史料类型,并在各类型下简单罗列使用较广泛的史料。
如果要将古代史可能使用到的史料一分为二的话,那么分为文字史料与非文字史料应该没有太大问题。考古材料、绘图绘卷、建筑文物等都可归入非文字史料之列,这些在日本史研究中同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作用,但是笔者毕竟是文献史学出身,对这方面的所知有限,在此不多做涉及,而将介绍仅局限于文献史料部分。
本话题大概会很枯燥冗长,还请谅解。
日本史的文献史料根据其制作者与阅读对象,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日本史定义上的古文书指的是由一方制作后发送给另一方,传达了某些信息并流传至今的史料。与此后提及到的古记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文书的制作发给者与接受保存方一定是不同的两者,因此可以说古文书是一种A->B的文献史料。有专门研究古文书的古文书学,佐藤进一先生的《古文书学入门》应该是其最基本与常见的入门读物之一。
在古代史研究中有正仓院文书为代表的一系列文书存在,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在成立至今百余年来编纂了《大日本古文书》三大类数十册,其出版刊行至今仍在继续,完结遥遥无期;在中世以后的研究中古文书更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史料,尤其是随着时代的下移,有大量新整理出的古文书尚未被活字化,得到活字化的古文书的释读准确度有时也不能保证。因此,直接阅读古文书的能力说是中近世研究者最基本的能力也毫不为过(其实这话对于近代研究中使用书信等手书进行研究的研究者也同样成立),不具备这一能力的人的中世近世史的研究成果大概没有丝毫参看的价值。
古记录与古文书最大的区别在于,古记录是由制作者本人制作并保存流传至今的史料,不经历所有者的转移,因此古记录可以说是一种A->A的文献史料。与古文书学相同,也存在着一门专门研究古记录的古记录学,入门读物推荐斋木一马先生的《古记录学概论》与高桥秀树先生的《古记录入门》。
与《大日本古文书》系列相似,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出版有《大日本古记录》丛书,本系列由1952年开始编纂至今出版有百有余册,何时完结也还是个未知数……
在古代史范畴内而言,古记录的代表是公卿贵族的日记,随着时代下移,武士也开始写日记并流传下来,例如大日本古记录中叶由于新井白石的日记。
编纂史料顾名思义是个人或群体编写的史料,以古代史而言,六国史是最著名的编纂史料,此外以个人名义撰写或者是著者不明的史料也大量存在,相关内容会在此后详述。与古文书和古记录的区别在于,编纂史料在编写开始时就是以让不定多数人阅读为目的的,因此也有说法将编纂史料视为A->∞的史料。
文献史料的大量遗存可以说是日本史的重要特征,公家与寺社势力基本一直维持到了明治时期,因此他们手中的古文书与古记录多数都得以保存下来;至于武家政权,除了江户幕府以外,中央政权的文书多数散佚,但是幕府发给地方的文书也多数得到了保存。随着研究的推进,这些文献史料的整理与活字化也在不断进行,其中心代表就是前述的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及其编纂的大日本古文书和大日本古记录系列,此外也有大量的史料由出版社或个人整理出版,例如国史大系、神道大系、宁乐遗文、平安遗文等等。但是也还有未得到整理的史料,这就要求研究者拥有直接阅读史料的能力。
在这一部分我希望将古代史划分为几个时段,分别介绍这些时段内成立的重要史料。
在经历过津田左右吉对纪记的史料批判后,这一段时期内日本古代史研究的文献史料可以说极端缺乏,研究的中心是利用考古学史料展开的,少数的文献史料也是像三国志魏志倭人传之类的海外史料,以及刀剑佛像镜的铭文等为数极少的金石文。
近年来随着考古发掘的进展,木简史料大量出现,据近年的统计木简与削屑的总件数已经有近40万件并仍然在不断增加(插一句题外话,去年笔者去奈良文化财研究所为所内保存的木简换水时曾经听到研究员忧心忡忡地表示木简再按这个速度出土的话他们要没地方保存了……这话大概只是玩笑,不过今年奈良文化财研究所开始翻修是真的。),在这一时期及整个古代史研究中的地位都越来越重要。木简史料以奈良县为中心几乎在全日本范围内都有出土,其研究也以奈良文化财研究所为中心展开。鉴于木简史料的特殊性质与其重要作用,小文仅在此简单提及而不多做展开,如有可能,当就木简在日本史研究中的作用以及中日简牍的共通点与差异性等相关问题做一篇番外。
这一段时期由于律令国家的形成与文字利用的扩大化,日本史研究的文献史料激增。鉴于这也是笔者的研究范围,因此也稍微详细地进行了展开。以下分若干项简述。
1、 国史
顾名思义是以六国史代表律令国家仿照中国史家体例编纂的正史。
《日本书纪》:从神话时代至持统天皇为止的第一部正史。津田左右吉的史料批判以来,《日本书纪》大化改新前部分的史料可信度问题受到质疑,使用时须多加注意。国史大系、日本古典文学大系有收录,岩波书店的日本古典文学大系本有详细注释。
《续日本纪》:奈良时代的基本史料,公元697-791年间的历史,文武天皇至桓武天皇在位前半期的历史。岩波书店的新日本古典文学大系中有详细注释本。
《日本后纪》:792-833年。桓武天皇在位后半期及平城、嵯峨、淳和天皇的历史。多有散佚,利用《类聚国史》及《日本纪略》等辑出轶文。译注日本史料中收有森田悌先生的近代日语译本。
此后的《续日本后记》(833-850)、《文德天皇实录》(850-858)与《三代实录》(858-887)相继编纂,基本保存至今,收录于国史大系本。
此后在10世纪中期曾一度有过《新国史》编纂的意向,但是编纂途中夭折,此后日本再未出现国家编修的国史。国史编修的开始与停止可以说正标示着律令国家的成立、兴盛与衰亡。
此外根据六国史编写的书物还有六国史根据内容分门别类重新排列的《类聚国史》,与将六国史内容简略化并将内容补充到后一条天皇时期的《日本纪略》等,可供参考。
2、 法制史料类
伴随着律令国家的成立与发展,以律令格式为代表的国家的基本法逐渐整备,此外还存在律令的注释书,这些也都是日本史研究上的重要文献史料。
律:律为刑法,有大宝律6卷、养老律10卷,其中养老律的部分现存。总体而言一般认为日本律与唐律的出入甚小,因此研究也并不多。
令:行政法则,近江令22卷(存在存疑),净御原令22卷(现不存),大宝令11卷(部分轶文残存),养老令20卷(大部分保存)。因为注释书《令义解》(833年成立)与《令集解》(9世纪中叶)的存在,大部分流传至今,是律令国家的基本规定。岩波书店日本思想大系中收有注释本。
此外日本律令与唐律令的比较研究也是理解日本律令制特色并复原唐令的一个有效手段。仁井田升著《唐令拾遗》、池田温编《唐令拾遗补》及新出的天圣令在日本律令研究中都有重要参考作用。
格:成文法律令之外,律令国家会根据实际需要不时追加颁布新法,是为格。律令国家三次将这些单独颁布的条文加以整理,是为弘仁格(10卷,701-820年间颁布的格的汇编,下同)、贞观格(12卷,821-868)、延喜格(12卷,869-907)三代格。这些格原来是根据机构顺序排列的,然而这些格已经散佚不见,仅有《弘仁格抄》等格的目录流传至今,让我们可以推想格文原本的排列顺序。而将这三代格根据内容重新分类排列而成的就是大约成立于11世纪的《类聚三代格》,由于这本书除少部分散佚外基本流传至今,我们才有机会重新读到三代格的原文。这些条文在理解律令国家成立后的发展与变化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是不少大学与大学院的轮读书目(例如鄙校就是……)。此外格的原文在令集解与政事要略等书目中也有引用,可与类聚三代格互勘。
式:法律的施行细则,与格一样经历了弘仁(40卷)、贞观(20卷)、延喜(50卷)三代的编纂,因此有“三代格式”之说。关于其保存状况,弘仁式的极少一部分与延喜式的约全文保存至今,延喜式也是古代史研究中引用频率非常高的史料。
关于延喜式,除了国史大系收录了《延喜式》之外,在译注日本史料系列中出版有《延喜式》的注释书(上中卷已刊,下卷因为编者虎尾俊哉老师的突然过世目前暂时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版……);此外虎尾老师著有《弘仁贞观式逸文集成》,从各种史料中辑出了弘仁式与贞观式的轶文,偶尔需要使用的话也是一本很便利的书。
此外还有《类聚符宣抄》、《别聚符宣抄》等若干抄录了当时官符与宣旨的书物流传,必要时也可备参考使用。
3、 此外的文献史料
律令国家时期还编纂了其他大量书目,这些都是理解当时社会的好材料。
风土记:律令国家命令各国编纂的乡土志,目前保存至今的有出云、常陆、播磨、肥前、筑前五国,其中仅出云国风土记全本残存,其他都只有部分;除此之外的各国风土记则只有散见于各著作中的轶文。岩波书店日本古典文学大系有注释本。
万叶集:奈良中期成立的和歌集,收录和歌4000余首,文学与史学研究都会利用到。岩波书店新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怀风藻:751年成立的汉诗集, 收有汉诗120首,其中的作者小传部分大概是最经常被利用到的(?笔者个人经验之谈,未必准确)。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敕撰汉诗集:凌云集、文华秀丽集、经国集。弘仁、天长期奉敕编纂的三部汉诗集,可以说是当时唐风文化的集中表现。
私撰汉诗文集:性灵集(空海的汉诗文集)、菅家文草、后集(菅原道真的汉诗文集)
佛教说话集:日本灵异记,822年成立,药师寺僧景戒所撰的佛教说话集,虽然主要内容是因果报应与劝人行善信佛的故事集,然而对于理解奈良时代的社会生活也有重要作用。
随着律令体制的崩溃,进入摄关期后史料的形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最明显的一点是随着国史编纂的终止和天皇和贵族日记的兴起,本时期的主要史料转为了以《大镜》、《荣花物语》为代表的历史物语、以及以三代御记和《御堂关白记》、《小右记》、《权记》等为代表的日记。由于政务的形骸化,对于先例与有职故实的重视程度提升,记录这些先例与有职故实的仪式书与政务书也大量出现,对于探讨律令国家的仪式典礼和政务处理方式有很大帮助。此外随着假名文学的兴起也出现了大量的日记、随笔与物语等,这些也是了解当时社会情况的重要史料。鉴于笔者对于摄关期的涉及程度有限,因此不多做展开,仅根据笔者个人经验介绍一些常用史料。
历史物语:说句实话笔者还没看过……一是因为不做摄关期的研究,二是因为通篇用假名写成读起来有点难懂……
日记:
《御堂关白记》:藤原道长的日记,因为道长的亲笔流传至今而闻名于世,此前也获得了世界记忆遗产的认定;不过说句实话道长的日记写得也挺难懂的……
《小右记》:藤原实资的日记(“小右记”是“小野宫右大臣”(藤原实资)的日记的缩写,这一类缩写有很多,单看各人的日记分别被怎么缩写其实也是件挺好玩的事情),全文用汉文(变体汉文?)写成,共61卷。实资是活在藤原道长、赖通执政的摄关政治全盛期的人物,在他长达55年的日记里对当时的宫廷仪式与故实等的记载都十分详细,因此可以说是摄关时代的基本史料,是近年来多数大学摄关期轮读史料的首选;因为其中记载了大量藤原道长和赖通等人的坏话(汗),看着也不会觉得太无聊。无关一句,藤原道长那首著名的和歌(この世をば わが世とぞ思う 望月の 欠けたることの なしと思えば)也见于且仅见于小右记而不载于御堂关白记内。
仪式书:
仪式书其实在律令制时期就已出现,当时有奉敕编纂的《内里式》(821年成立)与《仪式》(《贞观仪式》,贞观末年成立)等官撰仪式书存在。仪式书在摄关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西宫记》(10世纪后半,源高明著)、《北山抄》(11世纪中叶,藤原公任著)与《江家次第》(11世纪末,大江匡房著)等私撰仪式书。这些仪式书记载的虽然是10-11世纪的仪式与政务的执行方式,但是由于政务与仪式的形骸化,其中记载的不少内容的起源可以上推到9世纪甚至更早,因此仪式书作为了解平安朝政务处理与仪式执行的史料有重要作用(虽然因为记载的冗长读起来真的很无聊……)。
鉴于这个时代目前基本上已经被归类到中世,就让笔者偷个懒从略了吧……说句实话也从来没碰过,完全不了解,不敢乱写是真的……
明显可以看出来笔者写着写着就开始偷懒了(汗)……不过估计大概写再长了就更没人看了所以还是就此打住吧。
本文不少地方参考了家师的讲义,由于讲义内容尚未付梓,其直接结果是不知道该怎么写参考文献了……总之,最后在这里向家师致谢。
法令详尽地规定了班田法的具体内容。政府每6年重新制定户籍,班给6岁以上的男女口分田。班田原则是,男子为2段,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即1段120步),“官户”[注38]公奴婢与良民相同,“家人”[注39]私奴婢为良民的三分之二。受田人对口分田只有终身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若受田人死去,其口分田归国家。除了口分田外,政府永久分给各户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这些土地可以买卖。山川沼泽为公用。为了便于班田;逐步实行将耕地纵横区划的条里制。农民负担租庸调和杂徭。租额为每段稻2束2把(公元706年
改为1束5把),约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庸是劳役,正丁每年到都城服劳役10天,一般可交庸布2丈6尺代替。次丁减半。调(包括付调)是按正丁、次丁、少丁[注40]交纳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庸调物品由农民自己负责运往首都。杂徭是国司每年役使正丁60天以内,次丁30天以内,少丁15天以内的杂徭,但期限往往延长。赋役令还规定,每50户出2名仕丁。[注41]
为实施班田法和征收赋税,模仿唐朝建立户籍制度。公元670年在畿内、东海、山阳、南海、西海广大地区编制公民、部民、奴隶的户籍即“庚午年籍”。690年又制作所谓“庚寅年籍”。日本的户籍制度全面师承唐制,以唐令为蓝本。[注42]户籍以乡户为单位。乡户是家长制家庭,包括户主的妻子、儿女等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伯父、伯母等旁系亲属以及寄口、奴婢、家人等,大小由10至100多人不等,一般25人左右。乡户中包含的小家庭房户,逐渐脱离乡户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
官僚贵族按位阶、官职、功劳受位田、职田、功田。位田赐与5位以上贵族,不得世袭和自行处理。职田也只能在职期间占有,卸任或死亡后归还国家。功田分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袭,上功田传曾孙,中功田传孙,下功田传子。位田、功田是输租田,职田大部分是不输租田,但郡司职田是输租田。这些土地大多出租给斑田农民,也有役使“家人”、奴婢耕种的。神田、寺田是私有土地,是不输租田,耕营方式是出租或使役“家人”、奴婢耕种。
分给口分田、位田、职田、功田之后剩余的田地称乘田,这些土地大都在宽乡。乘田由国司经营管理,国司将土地以一年为限租给班田农民,征收收获量五分之一的地租,其租送交太政官充作费用。
天皇设置直辖领地官田,在大和、摄津各置30町,河内、山背各置20町,计置100町。官田由宫内省管理,宫内省派遣田司经营。田司每年调换。土地由从事杂摇的班田农民耕种,种子、农具、奋力全由公家提供。每2町配备牛一头,由中中户以上农家饲养,饲养官牛的农家免杂筷。官田生产的粮食全部归天皇,班田农民从事徭役期间没有报酬。
大化改新后建立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但不是清一色的,法律允许存在部分私有土地,如园田宅地、神田、寺田、大功田等等。 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二官即神抵官、太政官,前者掌管国家祭祀,后者为最高行政机关。太政官下设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八省,省下置职、察、司等下级机关。一台即弹正台,是肃正风俗和弹劲官吏不法行为的机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是担负宫廷警卫的军事机构。全国划分畿内[注43]、七道[注44],下设国、郡、里(后改为乡),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国司由中央派遣,任期6年(后改为4年);郡司则任命当地豪族;里长由里内的居民中选择。此外,特别重要的首都、摄律、九州分别置左右京职、摄津职、大宰府。各机关原则上由长官、次官、判官、主典四等官和附属他们的很多下级官吏组成。
律令官制表
中央官制神邸官太政官左弁官中务省治部省式部省民部省少纳言外记右弁官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弹正台卫门府隼人司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 国民被划分成“良民”和“贱民”。良民包括皇族、贵族等大小统治阶级和广大公民,他们是所谓自由民。皇族分成亲王和诸王,亲王为天皇的皇子、兄弟、姐妹、诸王为二世以下至四世王。令制称五位以上的有位阶者为贵族。各级官僚贵族享有政治经济特权。他们除了受田外,按位阶受位封(三位以上)、位禄(四、五位)、季禄,按官职受职封[注45]。封主占有封户交纳的田租的一半(天平11年改为全部),庸、调的全部。封户是分得口分田交纳租、庸、调的班田农民。凡有位阶者免庸、调、杂徭。贵族又有荫位制的特权。所谓荫位制是三位以上的子与孙。四位、五位之子到21岁时,受一定位阶。他们还有减刑和子女受教育的特权;这些官僚贵族的剥削对象是公民,剥削方式是占有公民的租赋,因此根本不同于改新前他们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地位。
公民包括改新前的自由民和绝大部分部民。他们是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削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基本群众,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他们和以皇族、贵族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改新后被解放了的部民,作为自由民被法律肯定,大化改新前被当作赠与和赎罪对象的身份已改变。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已经具有人身不完全被占有的农民的特点。班田农民的徭役负担很重,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采取经济外的强制,迫使班田农民从事沉重的摇役劳动。品部和杂户虽是“良民”,但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其身份地位介乎“良民”与“贱民”之间,日本学者称他们为半自由民。
“贱民”是改新后没有得到解放的奴隶。“贱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贱民”中,公私奴婢身份最低贱,他们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们当作财产买卖让与。法律不准“贱民”和“良民”通婚,两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为“贱民”。 律令制度不分司法与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同时为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有苔、杖、徒、流、死五等。重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八虐”。[注46]“涉及“六议”[注47]者有享受减刑的特权。
天皇的地位和权限,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神权,所以他是立于法律之上的国家最高统治者。皇权神授、天皇为活神的宗教观念在贵族阶层中已经确立。天皇通过律令所规定的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官吏,实现对全国的统治。由此看来,律令制的国家统治体制是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
综上所述,改新后建立起来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体制以及阶级关系,这时已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这意味着日本封建制度的确立。
奴隶制的灭亡,封建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奴隶制剥削形式的彻底消除。日本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在生产力很低的基础上进行的,自然会把奴隶制的不少东西承袭下来,印法律明文规定“贱民”制度以及品部和杂户没有完全摆脱奴隶的地位等。
文武天皇是日本第42代天皇,在位年自697年8月22日(文武天皇元年8月1日)至707年7月18日(庆云4年6月15日)。 文武天皇的本名是珂瑠、轻。和风諡号有两个,一个是《续日本纪》707年(庆云4年11月12日)记载的"倭根子丰祖父天皇",另一个是《续日本纪》797年(延历16年)追諡的"天之真宗丰祖父天皇"。
即位前后
轻(文武天皇)是草壁皇子(天武天皇次子、妈妈是持统天皇)与阿陪皇女(即元明天皇)的长子。父亲草壁皇子还只是皇太子时就去世,并没有即位,所以轻其实并没有资格称为"皇子",而应当被称为"王"(当时日本的习惯是只有天皇之子才能称为皇子,皇子之子称王,王的地位要比皇子低)。但祖母持统天皇是轻的后台,所以在轻被立为太子之前,也是被称为轻皇子,体验皇子待遇。
草壁皇子在689年5月7日(持统天皇3年4月13日)去世。696年8月13日(持统天皇10年7月10日),轻皇子的伯父高市皇子也去世。697年3月13日(持统天皇11年2月16日),轻皇子被册立为太子。697年8月22日(文武天皇元年8月1日),持统天皇让位于轻皇子;8月17日(9月7日),轻皇子即位。因为当时文武天皇只是个15岁的少年,所以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太上天皇持统上皇让位后,仍然充当文武天皇的监护人,与文武天皇并座,处理政务。
因为藤原不比等在697年(文武天皇元年)有拥立草壁皇子之子轻皇子(文武天皇)即位之功,并作为文武天皇的保护人而登上了政治的前台。因此,藤原不比等得以继承藤原氏,其异母兄弟只能姓旧姓中臣氏。
去世
704年6月16日(庆云元年5月10日),文武天皇改元为庆云。708年2月7日(庆云5年1月11日),文武天皇去世。
政绩
大宝律令是参考大唐的永徽律令(651年制定)而编成的日本史上最早的"律"、"令"(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齐全的法典。
701年(大宝元年8月3日),大宝律令完成。参加律令选定的人有刑部亲王(忍壁皇子)、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人。
为了大宝律令在全国范围内施行,701年(大宝元年8月8日),朝廷向西海道以外的6道(当时的七道指的是本州岛中部太平洋沿岸的东海道、九州岛的西海道、四国岛及纪伊的南海道、本州岛中部日本海沿岸的北陆道、本州岛南部濑户内海沿岸的山阳道、本州岛南部日本海沿岸的山 、中央山脉的东山道,当时的北海道、东北地区不在中央朝廷的控制之内)派遣明法博士,讲解新法令。第二年的702年(大宝2年2月1日),文武天皇向诸国颁布大宝律令;10月14日,向诸国颁布大宝律令。
改新后建立起来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体制以及阶关系,这时已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这意味着日本封建制度的确立。奴隶制的灭亡,封建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奴隶制剥削形式的彻底消除。日本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在生产力非常低的基础上进行的,自然会把奴隶制的不少东西承袭下来,印法律明文规定"贱民"制度以及品部和杂户没有完全摆脱奴隶的地位等。
文武天皇还废止了混乱的冠位制,设定新的官位制。大宝年间以前,日本只有零散的年号记录,在大宝年间,年号制度成形。
评价
《续日本记》评价文武天皇天纵宽仁,愠不形色,博涉经史,尤善射艺。
虽说女皇在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出现过,但母女同为女皇,且中间不隔代的现象,在人类的历史上,恐怕只有日本母女天皇,即元明天皇、元正天皇一对组合而已。那么,这对母女天皇都有如何传奇的人生经历?任内都做出过哪壹些政绩?
元明天皇的身份很复杂且特殊,她不仅是持统女天皇的妹妹兼儿媳、文武天皇的老妈,而且还是草壁皇子的姨母兼老婆(这关系,忒乱!),原名阿倍。由于草壁皇子死得早,所以持统天皇在退位后,便将皇位让予孙子轻皇子(即文武天皇)。文武天皇在位十年时间,于公元707年驾崩,由于儿子首皇子年幼,所以便由天皇之母阿陪作为过渡天皇即位,是为天明天皇。女天皇即位时,年已46岁,同时也是首位未做过皇后便即位的女帝。
作为过渡型天皇,元明天皇在位时间虽然只有八年,但取得的政绩颇多,对后世的影响也比较大。综合来看,其政绩主要体现今四方面:铸造「和铜开宝」铜钱,并推行「蓄钱叙位法」,根据个人手中钱币的多少授以相应爵位,意在促进货币流通,繁荣经济;重用藤原不比等能臣,颁布并推行日本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宝律令》;仿效唐都长安,建造并迁都平城京,拉开著名的「奈良时代」序幕;实施乡里制,核查国内人口,以加强户籍管理。
正是在元明天皇在位期间,日本的政治趋于稳定,经济迅速发展,国力蒸蒸日上。同时,日本开始频繁的派遣「遣唐使」,加强对大唐文化的学习与吸收,以提升和改造相对落后的社会面貌。这些措施,对日本后世的发展无疑意义极其重要。
公元715年,元明天皇以年老为理由让位,因为孙子首皇子仍然年幼,于是女儿冰高皇女便继承其位。冰高皇女即位后,尊妈妈为元明上皇。6年后,元明上皇去世,享年60岁,遗诏火化薄葬,并特别要求官员、百姓不要因国丧废事,一定要照常工作。
冰高皇女即位后称元正天皇,她不仅是日本史上是首位以未婚独身的身份即位的女天皇,而且也是历代女天皇之中唯一的皇位继自妈妈的例子。据《续日本纪》记载,元正天皇国色天香、容貌甚美,在元明天皇让位诏书便有「天纵宽仁,沈静婉丽,华夏载伫」、「大慈悲,性格沉静,有华丽之美」等语来形容她的美貌。
元正天皇在位九年时间,在治国施政方面基本上延续妈妈的统治风格,继续大力发展日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并全盘吸收大唐文化。元正天皇在位期间,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又委派重臣藤原不比等主持编纂《养老律令》(养老为元正天皇在位期间的年号)。《养老律令》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其意义相当于日本中世纪的宪法,自757年正式实施,到明治维新时废止,竟然施行了约1100年!
同时,为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解决国内耕地不足的问题,元正天皇下令制定三世一身之法。该法令规定农民所开垦的生荒地可传至三世,开垦的熟荒地可保有一生。该法令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得日本国内出现一个开垦荒地的 期,并使农业迅速发展起来。
然而也正是在元正天皇在位期间,藤原家族的势力开始蹿升,右大臣藤原不比等不仅权倾一时,同时为了巩固家族地位,开始建立藤原家族与皇室联姻的制度。正是借助于这种联姻制度,藤原家族不断侵蚀天皇的决定权,逐渐架空皇室的权势,由此引发的藤原家族与皇族的矛盾、斗争,深深的影响着元正天皇身后的局势。
公元724年,元正天皇以久病在身为由,让位给侄儿首皇子,也即圣武天皇。由于圣武天皇体弱多病,无法正常治理国家,加之宠溺佛教,所以女天皇在退位后,继续以上皇身份帮助其处理政事。
在个人生活方面,由于身为女天皇,她无法下嫁凡人过正常的婚姻生活,最终只能在孤单中老去、死去。公元748年,在退位24年之后,元正天皇病逝,时年68岁。至此,日本史上唯一一对母女天皇的历史,正式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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