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的日本律令格式的编纂与律令国家的成立

律令格式的日本律令格式的编纂与律令国家的成立,第1张

日本历史上的“律令格式”一词包括大致三个方面,即:律令、格、式。这三者相互联系,但又有不同。

虽说律与令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在日本历史上也有“飞鸟净御原令”和“飞鸟净御原律”的说法,但是这两者往往同时出现,因此在下文中均将“律令”作为一个概念。

律令:

如果根据《弘仁格式》《藤氏家传》,日本律令的制定,是以天智天皇7年(668)藤原镰足(即中臣镰足)撰写的《近江令》为发端的。但是恐怕这并非事实——持统天皇3年(689)所实施的《飞鸟净御原令》可能才是最早的令。班田收授法就在这个令下开始实施。而在编纂《飞鸟净御原律》之前,就暂时施行了中国的律。在大宝元年(701),以中国的永徽律令为范本编纂的《大宝律令》(由刑部亲王编纂)完成了,这标志着日本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完备的律令。

实际上,现如今《大宝律令》的的条文几乎都没有被残存下来。曾经的《大宝律令》的令文中附有所谓“古记”的注释,如果一条律令条文有这样的注释,那么我们就能知道它是《大宝律令》的一部分。另外在《续日本纪》中也有将《大宝律令》作为现行法而加以引用的情况。即使这样,要精密地复原《大宝律令》原文也是非常困难的。

被用于说明律令制度的,是于天平宝字元(757)年施行的《养老律令》。养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完成了《养老律令》的编纂,但由于其内容和《大宝律令》相差无几而被入库不用。等到藤原不比等的孙子藤原仲麻吕掌权的时候,他为了彰显祖父的功绩,便把《养老律令》又拿出来使用。关于《养老律令》,有《令义解》和《令集解》这样的官方撰写或私人撰写的注释集,根据这些我们就能了解《养老律令》大部分的内容。

式:

律令进行的是粗略的规定,而在实施的一些详细条目则以“式”的形式被确定。所谓“式”,就如《弘仁式》(820年编成)《贞观式》(871年编成),把当时施行的现行法进行统一编集,之后集成为《延喜式》(927年)。

格:

“格”指的是对律令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它也如“式”一样会进行统一的编集,如《弘仁格》(820年)《贞观格》(869年)《延喜格》(907年),之后集成为《类聚三代格》 所谓律令国家,就是指以在律令中确定的制度与规定为准则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因为日本采用的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性质的政治体制,所以这里所说的律令国家,是天皇制下的带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律令国家。

古代日本虽然与当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很像,但是天皇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律令国家之前,天皇是不被那些规定所束缚的。

在中国这个被日本所模仿的国家,律令所表示的就是皇帝的统治方法,因此历代皇帝都不会完全遵守律令(这里所指的应当是唐朝和唐令)。

但在日本,天皇多少还是受到律令的制约。圣武天皇想给他的母亲藤原宫子奉呈“大夫人”的称号的时候,长屋王就劝谏道:“大王的御诏里说的是‘大夫人’,但根据律令应为‘皇太夫人’。遵从了御诏就会违背律令,遵从律令则会违背御诏。”虽说有天皇的御诏为先这样的说法,但并非完全如此,这也算是日本律令体制的特色吧。与中国有所不同,日本迎来了全国上下都遵从律令的时代。

隋代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两种)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令、格、式虽原本不传,但还可以从古籍中搜集到相当数量的佚文,并且在敦煌文书中也保存有部分残卷,可以据此比较分析其内容,略窥唐代法典体系的全貌。唐代编制法典的经过如上表(据两唐书《刑法志》及杨廷福《唐律初探》)。

唐《武德律》是根据隋《开皇律》制定的,只加进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其他无所更正。至贞观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龄等人重加删定,成《贞观律》五百条,分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与《贞观律》基本相同(见《唐律疏议》)。今本《唐律疏议》有律五百零二条,则是后人刊印时,误将《职制律》及《斗讼律》中各一条歧分为二。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简略,解释易致分歧,唐高宗水徽三年(652)便命令广召解律人,为律文作解释,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呈准颁行。《律疏》有“议”,后人遂称为《唐律疏议》。

《律疏》虽修撰于永徽年间,但经过后来几次刊定,改动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议》中,有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官名及避讳字等。《唐律疏议》是东亚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撰定唐令。至贞观初,太宗又命房玄龄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条,分三十卷,于贞观十一年(637)颁布。以后多次刊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经过一次大的整理,定令为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分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的令往往与律相混的情况不同,然而违令必致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为用的。唐令没有完整流传下来,但保存在《唐六典》、《唐会要》、《通典》等书以及日本的《令义解》、《令集解》中的佚文还不少。20世纪以来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发现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使我们能够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条格,它是唐初的暂行法规,后来吸收到《武德律》中。贞观中,房玄龄等删定律令时,又将武德、贞观以来陆续颁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为篇目,这可能是沿袭东魏《麟趾格》的办法。这些格当初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长孙无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发至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来源是诏敕,故又称为敕格,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时间命名,就成为所谓的《贞观格》、《永徽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后再颁发的敕条,就称为格后敕,或格后长行旨。唐格的性质偏重于禁防。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犯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它可以说是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唐格的佚文散见于《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统》等书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开元格》、《开成格》等少量残文。《唐六典》、《唐会要》中可能包含有许多格的条文,但因没有标明,故无从判定。可宝贵的是敦煌残卷中有神龙年间由苏瑷等删定的《散颁刑部格》和可能是开元年间编定的户部格或敕条,使我们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义比较广泛,有典礼仪式、公文程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唐代见于记载最早的式是贞观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贞观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名。其后多次删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数则均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袭曹魏末年的老办法,把有关各种制度的细则规定按性质归口,分别由官府机构掌握,负责贯彻执行。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白氏六帖》、《唐会要》、《宋刑统》及日本文献中的亦不少,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数最多的唐式原文。内容是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津渡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关系,有如令之与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联称。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虽低于律令,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经常。这是因为格式可随时以诏敕更定,它们更能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唐律令格式的影响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天成元年(926)废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此后,后晋、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著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宝律令》今已失传;《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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